![]()
設立遺囑中的遺囑能力問題
遺囑能力概念:
遺囑能力,是指被繼承人依據法律享有的,在生前通過訂立遺囑自由處分自己財產的資格。
遺囑能力分類:
《民法典》規定自然人遺囑能力的是第1143條第1款:“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采納遺囑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一致的立法例。
我國自然人在遺囑能力上分為有遺囑能力和無遺囑能力兩種類型。
1、有遺囑能力人
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即具有遺囑能力,為有遺囑能力人。年滿18周歲的成年人,以及年滿16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均為有遺囑能力的人,可以設立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
2、無遺囑能力人
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都無遺囑能力,不得以遺囑處分其財產,即使設立遺囑也是無效的。
確定遺囑能力的時間標準:
確定遺囑人有無遺囑能力,應當有一個確定的時間標準。各國繼承法一般認為確定遺囑能力的時間標準是立遺囑時。
我國《民法典》對此未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28條明確地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后來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不影響遺囑的效力。明確規定了遺囑能力的確定,應當以立遺囑時有無民事行為能力為標準。無遺囑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當然無效。
1、精神病人的遺囑能力。
2、聾、啞、盲等遺囑人的遺囑能力。
上述人群的遺囑能力問題,《民法典》并未作出規定,由人民法院在具體個案中根據具體案情綜合判定。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