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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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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發起人為推進項目、明確合作細節,常會簽訂相關協議,對出資、分工、權利義務等作出約定。但是如果設立過程中出現分歧,發起人能單方解除此前簽訂的發起人協議嗎?又能否拿回之前的投資款呢?
經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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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9日,甲、乙欲一起設立一家A公司,簽訂了《股東入股合作協議書》,約定甲、乙各出資10萬元,用于公司前期啟動開支,在公司賬戶開立前,資金存入雙方約定的賬戶,開業后轉入公司賬戶。并約定公司內部管理、利潤和虧損、分紅等。
協議簽訂后,乙將現金交付于甲,甲未出具收據,也未按約定將款項存入指定賬戶。后A公司一直未成立,乙認為甲不按先前《協議書》約定辦理事務,導致公司未成立,想要解除協議拿回投資款。甲則認為雙方都有義務促進公司成立,乙在公司設立階段逃避合同義務,不盡力參與促成,才是導致公司未成立的原因,認為協議應該繼續履行,拒絕退回款項。雙方協商不成,乙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A公司并未實際成立,雙方均認為系對方原因導致公司未能設立,但并未提供證據加以證實。乙設立公司成為股東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其請求應該被支持。故判決解除《股東入股合作協議書》,甲應當退還乙出資的10萬元。
風險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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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階段,發起人應嚴格遵循設立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發起人之間的信任是后續合作及公司長遠經營的基石,若某一發起人在設立階段反悔,即便強制要求其繼續參與,也不利于公司發展。所以如果某一發起人出現不按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違約行為,或是存在明顯怠于促成公司設立的情形,導致設立公司這一核心合同目的難以實現時,法院通常會支持發起人單方解除協議的訴求。
公司治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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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過程中,發起人應當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我們建議:
1、在協議中約定單方撤資、發起人違約等條款
在簽訂發起人協議時,需重點明確約定單方撤資與發起人違約相關條款,例如明確“其他發起人逾期30日以上未按約定足額出資”“擅自將設立資金用于協議外用途”“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辦理工商登記、賬戶開立等必要設立事務” 等具體情形,當出現此類情況時,守約方有權主張單方撤資。還應逐一列明發起人違約行為類型,并對應約定違約責任。
2、設立期間的成本費用應單獨列賬并保存憑證
應設立專門的設立事務賬戶或賬簿,將設立階段產生的各類費用與個人資金、其他項目資金嚴格區分,明確納入單獨列賬的費用范圍,包括工商注冊費、稅務咨詢費、場地租賃費、前期人員勞務報酬等,確保每筆費用均對應公司設立事務。需全面保存各類憑證,以便事后對公司設立過程中的費用與債務進行清算,明確各方應當承擔的責任。
3、若公司無法成立,起訴解除協議并退回投資
若公司確定無法成立,如本案中的乙一樣,因其設立公司成為股東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此時可以通過起訴方式單方解除協議并主張退回投資。如果有證據能證明其他發起人對公司不能成立存在過錯的,除解除發起人協議、退回全部投資款外,還可根據協議約定或實際損失,一并主張支付違約金、賠償資金占用利息(按LPR計算)等。更多關于公司設立的問題,可參考我們之前發布的《》(點擊文章名即可查看)。【公司法研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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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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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慧
股權高級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盈科管理委員會 委員
盈科業務指導委員會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學院《法律風險》主講導師
工信部中小企業志愿服務專家律師
上海律協海事海商專業委員會 委員
中級并購交易師、碳排放交易師、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資格、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資格、證券從業資格、基金從業資格
業務領域:公司設立與投資、公司勞動人事合規體系建設、股權激勵、股權架構設計、并購與重組、破產清算、商事訴訟等法律事務。
李慧律師,專注于企業法律顧問服務,長期致力于公司法與合規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結構、內部運營和HR管理事務。
擔任多家教育培訓業、口腔醫療業、物流業、制造業、傳媒業、租賃服務業、住宿餐飲業、軟件與信息技術業、珠寶首飾業……等行業企業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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