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間借貸糾紛的執行過程中,債務人親屬出于情感或其他原因,自愿出具還款承諾的情形并不少見。然而,當出具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婚姻關系發生變化時,這份承諾是否還能作數?本案判決對此類問題給出了明確的司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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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522期,離婚約定并非免責金牌
在民間借貸糾紛的執行過程中,債務人親屬出于情感或其他原因,自愿出具還款承諾的情形并不少見。然而,當出具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婚姻關系發生變化時,這份承諾是否還能作數?本案判決對此類問題給出了明確的司法答案。
一.案情簡介
去年年初,田某因豐某拖欠其借款本息共計23.2萬元,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豐某當時的丈夫楊某,自愿向田某出具了一份《承諾書》,明確寫道:自愿用本人公積金償還豐某欠田某債務,并簽下姓名與日期。
基于此承諾,三方達成執行和解,F院依法從楊某公積金賬戶等途徑扣劃近6萬元用于償還部分債務,剩余本金約17.24萬元未清償。
此后,楊某與豐某離婚。楊某以其在《離婚協議》中與豐某約定“所有債務由豐某承擔”且自己僅為“擔保人”為由,拒絕繼續承擔還款責任。債權人田某遂再次提起訴訟,要求楊某依照《承諾書》的承諾,以其住房公積金清償剩余債務。
法庭經審理認為,楊某出具的《承諾書》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對楊某具有法律約束力。其與豐某在離婚協議中的內部債務分擔約定,不能對抗其已對外作出的有效承諾。最終,判決支持原告田某的訴訟請求,判令楊某以其住房公積金償還剩余債務。
二、案子的警示作用
本案的判決結果清晰有力地傳遞了兩個核心警示:
1.承諾一經作出,即產生法律效力。在生活中,許多人可能存在誤解,認為為配偶的債務簽字承諾只是“走個過場”或“情誼行為”,一旦關系破裂便可不再認賬。本案明確告訴我們,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基于真實意愿對外出具的書面承諾,構成一項的法律行為,一旦成立即對承諾人產生法律約束力。該承諾的效力【獨】立于其與債務人之間的夫妻關系,不會因離婚而自動失效。
2.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外部善意債權人。夫妻之間關于債務承擔的協議,僅在雙方內部有效。這意味著,楊某和豐某可以在離婚時約定“債務由一方承擔”,但該約定不能用于對抗已經信賴楊某個人承諾的債權人田某。法律保護善意第三人對外部公示和承諾的信賴,旨在維護交易安全和誠信體系。試圖通過離婚協議來逃避之前對外承諾的責任,此路不通。
三、相關法律
1.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規定:依法訂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訂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3.第五百五十二條: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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