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張萬軍,江蘇連云港東海縣人,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教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系,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工傷賠償中,“本人工資”的認定直接關系到勞動者的切身利益,尤其是在工作時間短暫、未簽訂勞動合同、未繳納社會保險的特殊情況下,如何確定“本人工資”成為爭議焦點。
近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犁哈薩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新43民終487號判決,對這一問題提供了明確指引。
一、案件核心爭議點
案件涉及上訴人新疆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與上訴人喬某之間的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某公司將工程違法分包給自然人馮某,馮某雇傭喬某從事施工工作。
喬某僅工作幾天后便在2020年9月9日的施工過程中受傷,經鑒定為九級傷殘,并被認定為工傷。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繳納社會保險,僅口頭約定日工資400元,但喬某受傷前尚未實際領取工資。
一審法院判決某公司支付喬某各項工傷賠償共計188,082.5元,但雙方均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某公司認為不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喬某則認為應按日薪400元(月薪10,400元)計算賠償數額。
二、“本人工資”的法律定義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如果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工資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所有貨幣性收入。
三、特殊情況的處理規則
對于工作不滿12個月的職工,按照實際工作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而對于工作未滿一個月的情況,則可參照本單位同崗位的平均工資或者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來確定。
在建筑施工企業建設項目參保的情況下,如果難以計算本人工資,則以工傷發生時所在統籌地區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作為本人工資。本案中,喬某僅工作幾天即受傷,未能提供受傷前12個月的工資情況,因此法院采用了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作為計算標準。
四、法院判決理由分析
阿勒泰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第七條規定,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法將業務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關于本人工資的認定問題,法院認為喬某雖聲稱日工資400元且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但因操作證未按期復審已失效,且喬某未提供受傷前12個月的工資情況。因此,在無法確定實際工資標準的情況下,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即按照2019年度阿勒泰地區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計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資。
為避免類似糾紛,建議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工資標準;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確保工傷待遇有保障;遵守法律法規,避免違法分包行為。對勞動者而言,工作中應注意:保留工資支付記錄、勞動合同等證據材料;確保特種作業操作證等資格證書有效并按期復審;發生工傷事故后,及時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對于僅工作幾天即發生工傷的勞動者,由于無法提供受傷前12個月的工資證明,可能只能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待遇。這提醒我們,保存好工資憑證至關重要。
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勞動維權律師團隊以"學術+實務"雙輪驅動,幫助突破工傷維權困境,從勞動關系認定到傷殘評估構建全流程知識圖譜,將法律理論轉化為帶著體溫的維權實踐。
地址: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昆都侖區凱旋銀河線2A座18樓1807室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