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媒體多次曝光和當事人向中央第十三巡視組實名舉報后,備受關注的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黃美逢收錢干預辦案,受害人廣西百色市田東縣上法村委和3000村民依法維護集體財產,向廣西區高級人民法院、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此錯案申請再審一案,迎來了糾錯程序的正式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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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奇的訴訟和判決
本案源于2002年6月18日,上法村委與李某簽訂的一份《外商投資興建城北市場合同書》,該合同約定由李某開發、經營,開發資金由李某負責。合同簽訂后,李某因無資金投入,該合同并沒有實際履行。此后,上法村委自籌資金開發,項目于 2006年竣工投入使用。
此后9年,李某一直對該項目無異議,也沒做任何主張。
2014年左右,李某結識時任百色市中院副院長黃美逢的丈夫鄧某及黃美逢,便開始啟動了對上法村價值3000萬元農貿市場的產權訴訟。
在黃美逢收受賄賂被判刑的(2020)桂09刑初34號刑事判決書中載明:李某先后找到時任百色市中院副院長黃美逢的丈夫鄧某及黃美逢,請求黃美逢在訴訟過程中給予幫助,為獲取和感謝黃美逢在案件訴訟階段及執行階段提供的幫助,李某分4次送給黃美逢及其丈夫鄧某財物,價值共計47萬元,所得贓款用于購買商鋪以及自己消費等。該判決書還載明:訴訟中,黃美逢的丈夫鄧某起到出謀劃策的作用。
此后,一審田東縣法院法官頂住黃美逢的壓力,依法裁定上法村委獲勝。但此后,黃美逢親自下場,簽字發回重審,并親自到場干預法官辦案,在李某投資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前提下,最終作出(2017)桂10民終1703號民事判決,確認將價值3000萬元的上法農貿市場判給李某所有。
上法村委歷經數年申訴未果,發現黃美逢受賄辦案新證據,申請再審成功
終審判決后,上法村委依法向廣西高院等部門申訴未果。
2024年,上法村委通過公開渠道,獲悉(2020)桂09刑初34號刑事判決書,在該刑事判決書中發現黃美逢在李某訴上法村委的民事案件中,存在收受賄賂違法干預案件審理的事實。
此后,上法村委于2025年2月23日,向廣西區檢察院提交了民事監督申請書,同時,還向區人大等相關部門申請監督。此后,上法村委也依法向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法院院長糾錯申請書》。
2025年5月6日,多家媒體以《百色中院女副院長收錢辦案細節曝光,村集體投資農貿市場,竟判給行賄商人》為題對黃美逢違法干預案件審理一事進行曝光。
2025年8月,上法村委向中央第十三巡視組提交了舉報材料。本人公眾號后坐力全文刊發了該舉報信:《中央第十三巡視組: 關于百色中院原副院長黃美逢受賄,制造錯案及行賄人李某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相關部門錯案不糾的舉報信》。
上法村委的法律顧問指出,李某訴上法村委的(2017)桂10民終1703號民事判決,除了出資證據不足之外,還有兩大錯誤。
一是法院未查明關鍵事實,即雙方簽訂合同約定上法村委出土地,李某出資金合作經營,合同并未涉及土地流轉,更沒有約定建好房產歸李某所有,因此,該合同僅設定了債權、債務關系并不直接產生物權效力;
二是李某所稱案涉農貿市場是其出資所建,故房屋所有權歸其所有的問題。
首先,第一個法律問題是要有“合法建造”的法律效果,而只有建造相關手續的名義人才是合法的建房主體。而本案中,上法村委辦理相關手續和簽訂相關開發建設合同,由此可知,本案申請人是建造房產的合格主體,涉案房產依法歸申請人所有,完全符合事實和法律規定。
其次,上法村委于2007年2月5日依法取得了涉案房產的房屋所有權證,且一直經營至今。
基于上述事實和新證據,上法村委依法對案件提起了再審申請。
2025年9月15日,本案經百色中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2017)桂10民終1703號判決部分事實認定不清,可能影響判決結果,應予再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裁定本案由百色中院再審。
關于本案的后續進展,我們將持續予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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