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原陜西金紫陽農業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紫陽集團)的董事長韓海因不服法院認定“合同詐騙罪”,在服刑期間依然向中央第十五巡視組寫信請求督促有關部門啟動再審程序,糾正錯誤判決,撤銷法院作出對陜西金紫陽農業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和韓海構成“合同詐騙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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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龍頭企業快速擴張遭遇資金困難,董事長鋌而走險深陷牢獄之災
據了解,金紫陽集團組建于2005年4月,注冊資金1.5億元,該集團集糧食收購、加工、儲存、銷售和生態養殖于一體的民營企業,并且同時擁有物流、面粉、油脂、淀粉、旅游、購銷6家分公司和生態養殖、有機農業、渭濱畜牧3家子公司及今懷緣旗艦連鎖店,是陜西省大荔縣的龍頭企業,總資產曾經超過5億元,曾被有關部門評為陜西重點農業龍頭企業。
2012年5月,金紫陽集團利用倉儲和物流優勢,以公司加農戶的方式為當地糧食經紀人和農民搭建“公共倉儲”,成立“糧食銀行”,這種營銷方式推進糧食商品化和金融化創新,由農戶將糧食就近存入“糧食銀行”,“糧食銀行”按照基準兌換率折算成對應的成品糧油,以減少農戶存儲糧食的損失,并整合糧食資源。
后來,金紫陽集團在快速擴張過程中遭遇了經濟下行阻力,資金周轉出現困難,開始向民間借貸。此后,企業無力應付高額本息和各種軟硬暴力,董事長韓海只能外出躲避,并不斷給各級領導發信求救,但于事無補。沒想到,后來企業被政府接管進入破產程序,資產遭賤賣。2014年11月8日,韓海及相關人員被以涉嫌騙貸罪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逮捕。
經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6)陜05刑初114號判決認定金紫陽集團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合同詐騙、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等罪行,公司法人兼董事長韓海及多名員工被判刑,其中法人韓海數罪并罰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韓海不服,上訴至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年1月23日,陜西高級人民法院判決維持原判。
當事人不服法院認定“合同詐騙罪”,被拘期間企業被哄搶、侵占數億元資產流失
韓海在控告信中稱,自己認可其相關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亦認可采取偽造相關身份、交易文件,騙取中國銀行渭南分行8000萬元貸款和平安國際商業保理(天津)有限公司2.48951億元的貸款。但是,不認可“上述騙取貸款行為發生時,金紫陽集團已經嚴重資不抵債,沒有清償能力,故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從而構成合同詐騙罪”的事實認定和邏輯推理。
韓海表示,金紫陽集團及韓海等人騙取上述貸款時,金紫陽集團具有清償能力,沒有非法占有目的,相關資金均系為維持企業正常運轉所對外籌集的資金,雖然手段存在違法,但其目的并非為非法占有相關貸款,亦不存在挪用等非法占有貸款資金的行為,且相關貸款償還在企業破產前均正常償還,其行為性質應當為“騙取貸款”,而非“合同詐騙”。
韓海在控告信中稱,二審判決生效后,發現生效判決書記載的內容無論是事實認定,還是定罪量刑,均嚴重脫離客觀事實,嚴重侵害到其本人的合法權益,故其向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2019年12月26日,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陜刑申155號《駁回申訴通知書》,以申訴理由不能成立,駁回了韓海的申訴。
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認定,金紫陽集團、韓海等人構成“合同詐騙罪”的理由和邏輯是金紫陽集團資不抵債、無償清償,企業經營靠對外借債維持,在金紫陽集團的經營收入不能歸還借款的情況下,利用虛假合同、證明文件進行擔保或重復擔保,造成相關款項不能追回,即上述騙取貸款的行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金紫陽集團及韓海的行為均構成合同詐騙罪。
韓海認為法院上述認定的事實和邏輯錯誤,認定構成“合同詐騙罪”錯誤,自己以及金紫陽集團的行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認定的“非法占有目的”的七種情形。
韓海在控訴信中表示,金紫陽集團2012年至2014年春季各項業務發展和資產情況,其生產經營效益良好,并不存在“資不抵債”的情況,亦不存在金紫陽集團營收無法償還涉案貸款的情況。
另外,韓海陳述其在2014年10月后被刑事拘留期間,金紫陽集團資產被大量人員惡意哄搶、侵占,造成數億元巨額資產流失的事實。包括公司車輛、辦公樓內的明清家具、名人字畫、生態養殖的梅花鹿鴕鳥等等。
法院以“非法占有目的”合同詐騙罪,法律專家認為“處罰過重!”
法律專業人士指出,在貸款類犯罪中,騙取貸款罪和合同詐騙罪好似一對孿生兄弟,兩罪在犯罪構成方面十分接近,區分兩罪的關鍵在于,行為人主觀上對于騙取的貸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中,金紫陽集團和韓海在涉案貸款的過程中,雖然采取了虛構、偽造、假冒等行為,達到騙取金融機構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借貸資金之目的,但無論采取何種“詐騙”的手段,在沒有證據證明其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情況下,均不應當認定為“詐騙類”犯罪,不管是“貸款詐騙罪”還是“合同詐騙罪”,而原審法院在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理論依據的情況下,武斷的認定金紫陽集團和韓海對涉案貸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導致定罪和量刑存在巨大錯誤,從“騙取貸款罪”變為“合同詐騙罪”,從而將頂格刑期由“最高7年”變為“最高無期”,原審法院錯誤的罪名認定,導致韓海刑期被嚴重加重,侵害到韓海的人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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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根據媒體報道在2019年底舉辦的陜西金紫陽農業科技集團論證會上,中國人民大學、中國傳媒大學、南京大學等校客座教授,博士生導師付小平表示,本案中的非法集資及合同詐騙,是“老干部遇到新問題”,與我國的市場經濟彎道超車相比,現有法律存在漏洞,已跟不上發展的需要。韓海辦加工廠、辦養羊廠的事眾人皆知。他可以從小額貸款公司獲得貸款,而要從國有單位借款或貸款,卻必須有財產質押,有央行、國企擔保,這個事實從側面說明了民企融資難的問題已經非常嚴重。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教授,中國政法大學證券期貨法律研究所執行所長梅慎實強調,韓海積極籌措款項償還投資人,損失已減少到最小,判無期違反刑罰謙抑性原則。
曾身價數億企業家獄中喊冤,期待有關部門依法重啟調查
韓海,一名曾風光的陜西民營企業家,擁有員工1000余人,企業占地1萬余畝,注冊資金1.5億元,總資產曾經超過5億元,年產值30億元,年上繳利稅3000余萬元,被評為陜西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沒想到一夜之間深陷牢獄之災,數億的資產被賤賣8500萬元,眾多債權人持有的13余億普通債權徹底歸零的慘淡局面。
韓海在服刑期間,一直期待著有關部門對該案能夠依法重啟調查,調閱相關卷宗和金紫陽集團破產卷宗,深入當地走訪,還原事實真相,以實現“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
作者: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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