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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遺贈扶養協議
遺贈扶養協議的概念:
遺贈扶養協議,是指遺贈人和扶養人明確相互間遺贈和撫養的權力與義務關系所訂立的協議,是《民法典》規定的一項具有特色的繼承法律制度。《民法典》第1158條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遺贈扶養協議的特征:
1、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民事法律行為。
2、遺贈扶養協議是諾成法律行為。
3、遺贈扶養協議是要式法律行為。
4、遺贈扶養協議是雙務、有償民事法律行為。
5、遺贈扶養協議具有效力優先性。
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地位:
1、遺贈扶養協議是《民法典》確定的繼承制度,把遺贈扶養協議規定在“遺產的處理”這一章,從立法機關的角度看,遺贈扶養協議系作為一種遺產處理的方式。
2、遺贈扶養協議不是遺贈,也不是單純的遺產處理,亦不是單純的合同。結合《民法典》第464條第2款“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鑒于遺贈扶養協議具有身份的因素,因此,遺贈扶養協議不是《民法典》合同編所指的合同,而是《民法典》繼承編中的具體制度。
遺贈撫養協議的法律沿革:
1、1991年司法部制定《遺贈扶養協議公證細則》,對遺贈扶養協議的公證做了專門規定。
2、1996年《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24條規定:“鼓勵公民或者組織與老年人簽訂扶養協議或者其他扶助協議。”該法在2012年修訂后,第36條規定:老年人可以與集體經濟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養老機構等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或者其他扶助協議。負有扶養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按照遺贈扶養協議,承擔該老年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3、以上規定,也被吸收到《民法典》的立法當中,在第1158條進行了明確規定。
遺贈撫養協議的意義:
遺贈扶養協議符合我國國情,對于規范現實生活秩序具有重要意義,具體體現在以下方面:
1、有利于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2、有利于發揚我國優良的尊老民族傳統。
3、有利于減輕國家和社會養老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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