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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周某宏(化名,被繼承人)與吳某珍(化名,被繼承人)系夫妻關系,二人生育七名子女,分別為長女周某燕、次女陳某婷、三女陳某琳、四女吳某瑤、五女周某芳、長子吳某軒、次子周某強。吳某珍于2003年去世,周某宏于2023年去世。周某燕、周某芳、周某強均先于周某宏去世,其中周某燕的代位繼承人系其女李某琪,周某芳的代位繼承人系其女張某雅,周某強的代位繼承人系其子陳某辰;張某斌系周某芳的丈夫,亦參與本案訴訟。涉案一號房屋系拆遷安置所得,原為承租公房,2021年登記在周某宏名下,建筑面積95.31平方米,系周某宏與吳某珍的夫妻共同財產。
吳某軒、吳某瑤作為原告起訴至法院,訴訟請求為:判決一號房屋由二人共同繼承。其主張,周某宏生前留有代書遺囑,明確一號房屋在其去世后全部由二人繼承,因各方就繼承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故訴至法院,請求尊重被繼承人遺愿,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陳某婷、陳某琳、李某琪作為被告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認可涉案代書遺囑的真實性。其主張,周某宏訂立遺囑時頭部受傷住院,精神狀態不清,且購買一號房屋時,六家人均攤了購房款及相關費用,張某雅、張某斌未出資,故房屋應按六家均分;認可吳某軒、吳某瑤探望老人的次數較多,但贍養費用均由六家均攤,不認可二人多盡贍養義務。
陳某辰作為被告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其系涉案房屋的被拆遷人之一,對房屋享有三分之一份額,剩余份額同意按法定繼承均分,同時主張享有房屋居住權;不認可遺囑的真實性,認為無法證明周某宏簽字真實及訂立遺囑時的精神狀態,且遺囑不符合法定形式,無完整視頻佐證;其主張自家對老人盡到更多贍養義務,應多分份額,同時提交家庭會議記錄,證明各方曾同意其享有房屋三分之一份額。
張某雅、張某斌作為被告辯稱,周某宏去世、購房及訂立遺囑等事宜均未通知二人,不認可遺囑的真實性;即便遺囑真實,內容也模糊不清,未明確房屋全部歸二原告所有。同時,二人主張自身也履行了贍養義務,認可吳某軒、吳某瑤照顧較多,同意按贍養程度分配份額,但也應享有合法繼承權益。
庭審中,各方提交相關證據:吳某軒、吳某瑤提交代書遺囑、律師見證書、現場錄像光盤,擬證明遺囑真實有效;陳某辰提交家庭會議記錄、微信群聊天記錄,擬證明其對房屋享有貢獻份額及各方曾同意其多分;陳某婷、陳某琳、李某琪提交贍養費用分攤憑證,擬證明贍養費用均攤,不存在某一方多盡贍養義務的情況;張某雅、張某斌提交墓碑出資憑證、老人受騙幫扶轉賬記錄,擬證明其履行了贍養義務。
另查,一號房屋的承租權系原公房拆遷安置所得,拆遷時考慮了陳某辰的戶籍及居住情況;房屋房改時,使用了周某宏與吳某珍的工齡計算房價,購房款及相關費用由吳某軒、吳某瑤、陳某婷、陳某琳、李某琪、陳某辰六家均攤,未通知張某雅、張某斌。2019年10月,周某宏因與周某強發生口角被打傷頭部住院,涉案遺囑于受傷后不足一星期訂立,錄像中僅顯示代書人宣讀遺囑,未體現周某宏口述遺囑內容,周某宏僅簡單回應“嗯、沒問題”。
裁判結果
位于某區某家園的一號房屋,由吳某軒繼承12%份額,吳某瑤繼承12%份額,陳某婷繼承10%份額,陳某琳繼承10%份額,李某琪繼承10%份額,陳某辰總計享有40%份額,張某雅與張某斌共同繼承6%份額;
駁回吳某軒、吳某瑤的其他訴訟請求(即駁回“二人共同繼承房屋”的訴求)。
法院說理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核心爭議焦點為:1. 涉案代書遺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 陳某辰對一號房屋是否享有貢獻份額;3. 房屋繼承份額如何結合贍養程度與貢獻進行分割:
第一,涉案代書遺囑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予采納。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遺囑訂立時周某宏頭部受傷住院,距被打傷不足一星期,身體及精神狀態不佳;從錄像來看,僅有代書人宣讀已寫完的遺囑,無周某宏口述遺囑內容的過程,周某宏僅簡單回應,無法證明遺囑內容系其真實意思表示,故該代書遺囑不符合法定形式,法院不予采納,房屋應按法定繼承辦理。
第二,陳某辰對一號房屋享有貢獻份額,應優先扣除。一號房屋的承租權系原公房拆遷安置所得,拆遷分戶登記表中明確記載陳某辰為家庭成員,安置時考慮了其戶籍及居住情況,陳某辰對能夠承租該房屋具有直接貢獻,故在分割房屋時,應先扣除其貢獻部分,具體比例法院酌定為30%,剩余70%作為周某宏與吳某珍的夫妻共同財產,按遺產繼承處理。
第三,遺產份額分割兼顧贍養程度,體現公平原則。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盡扶養義務的,應當少分。本案中,吳某軒、吳某瑤在周某宏住院期間照顧較多,盡到更多贍養義務,應酌情多分;張某雅、張某斌對周某宏照顧較少,且未負擔購房及贍養相關費用,應酌情少分;陳某婷、陳某琳、李某琪履行了基本贍養義務,份額均分;陳某辰除30%貢獻份額外,結合其家庭贍養付出,再分得10%遺產份額,總計享有40%份額。
第四,房改房的財產性質認定。一號房屋雖登記在周某宏名下,但房改時使用了周某宏與吳某珍的夫妻工齡,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吳某珍去世后,其享有的一半份額應按法定繼承處理,周某宏去世后,其享有的份額(含繼承吳某珍的部分)亦按法定繼承處理。六家均攤的購房款,屬于被繼承人及陳某辰的共同債務,當事人可另行主張,本案僅處理房屋繼承份額。
勝訴辦案心得
結合本案辦理過程、法院裁判思路,針對“代書遺囑效力認定、房改房繼承”這一高頻家庭房產糾紛場景,總結核心勝訴要點、實務維權技巧及風險提示,為類似案件中當事人的維權提供參考。
精準把控代書遺囑法定形式,規避無效風險。本案中,律師重點協助當事人論證代書遺囑的瑕疵——無遺囑人口述過程、立遺囑人身體狀態不佳,成功推動法院不予采納該遺囑,為法定繼承分割奠定基礎。同時提醒當事人,訂立代書遺囑時,務必全程錄像,完整記錄遺囑人口述、代書人書寫、見證人見證的全過程,確保立遺囑人精神狀態清晰、意思表示真實,避免因形式瑕疵導致遺囑無效。
厘清拆遷安置房屋的貢獻份額,爭取合法權益。律師針對陳某辰的貢獻主張,重點梳理拆遷安置協議、分戶登記表等證據,論證其戶籍及居住情況對房屋承租權的影響,成功為其爭取到30%的專屬貢獻份額。這提示當事人,拆遷安置房屋繼承中,若自身對房屋取得有貢獻(如戶籍、居住、出資等),應提前留存相關證據,委托律師精準主張權益,避免遺漏合法份額。
重視贍養義務證據留存,為多分份額提供支撐。律師協助各方梳理贍養證據:為陳某辰收集共同生活證明、照料記錄,佐證其贍養付出;為張某雅、張某斌整理出資及幫扶憑證,證明其履行了基本贍養義務。法院最終結合證據分配份額,凸顯贍養證據在遺產分割中的核心作用。
最后,若您正面臨代書遺囑效力爭議、贍養義務舉證等問題,切勿盲目協商或拖延。專業的房地產律師可協助您梳理房屋權益、認定遺囑效力、收集關鍵證據、爭取合理份額,幫您高效化解家庭繼承矛盾,守住自身繼承權益。本律師團隊專注于遺產房屋繼承、遺囑效力認定、拆遷房屋分割等案件多年,擁有豐富的勝訴案例及實務經驗,可全程代理當事人參與訴訟、協商調解,助力客戶化解糾紛、勝訴維權。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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