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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背景
2025年9月19日,北京海淀法院宣判:翟欣欣因敲詐勒索罪獲刑12年,罰10萬元,賠償蘇家7萬余元喪葬費用。2017年,翟與蘇某某戀愛、結婚,婚后42天內,以舉報相要挾,索要1000萬元及海南房產,蘇被迫付660萬元并過戶房產,后墜樓身亡。翟已退賠全部違法所得。法院認定其敲詐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嚴懲。
翟欣欣與“撈女”現象
“撈女”一詞源于廣東方言,最初僅指代地域身份,后經《歡樂頌》等影視劇演繹,演變為“以性別優勢、情感操控換取物質利益”的標簽。
其本質是經濟不平等與性別權力結構碰撞的產物:
一方面,部分女性將婚戀視為階層跳躍的“生存策略”;
另一方面,消費主義與男性財富的溢出效應,共同催生了“情感—金錢”的交換市場。
這種異化關系長期游走于道德譴責與法律模糊地帶,直至翟欣欣案以刑事判決劃下紅線。
翟欣欣案的法律社會學解剖
法院判決揭示了此案的三大典型特征:
其一,婚姻外殼與犯罪內核的剝離。
翟欣欣與蘇享茂的婚姻存續僅42天,法院明確認定“無夫妻共同財產”。其以舉報相威脅索要財物,完全脫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離婚補償或損害賠償的民事請求權范圍,符合刑法上敲詐勒索罪的核心要件——非法占有的目的與脅迫手段。
其二,性別權力博弈的極端化。
翟欣欣通過“舉報”威脅蘇享茂,折射出法律社會學中的“權力控制理論”(Power-Control Theory),亦即弱勢方可能利用制度漏洞反向鉗制強勢方。此案中,男性經濟優勢與女性隱性權力形成詭異倒置,最終被司法定義為犯罪而非博弈。
其三,社會危害性的量化與回應。
法院判決翟欣欣十二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體現對“數額特別巨大”和“導致自殺”后果的從嚴懲處。這與近年來最高法強調打擊婚戀詐騙的導向一致,亦顯示司法對情感綁架式索取財物的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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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背后的結構性轉向
翟案標志著司法對“撈女”現象在三個層面的重構:
其一,從道德爭議到罪刑法定。
“撈女”行為此前多被視作道德問題或民事糾紛。本案通過刑事定罪明確,以脅迫手段獲取財物,無論是否包裹婚姻外衣,均可能構成犯罪。
其二,性別敘事的去特殊化。
判決未因當事人性別而差異化適用法律,否定“女性弱勢則索取合理”的預設。這呼應了法律社會學中“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的辯證關系——司法需超越性別標簽,聚焦行為本質。
其三,經濟邏輯與法律邏輯的切割。
盡管“撈女”現象背后有經濟理性,但判決宣告情感關系中的“掠奪性獲利”不受法律保護。此舉形同切斷了以婚戀為名行詐騙之實的產業化鏈條,重塑了婚戀市場的規則底線。
分水嶺意義與未竟之題
翟欣欣案成為分水嶺,源于其司法實踐與公共教育的雙重警示意義。
首先是個案威懾。通過高額刑罰警示潛在效仿者,壓縮“情感勒索”的生存空間。
其次是規則重構。明確婚姻不是索取財物的“特許經營證”,回應《民法典》第1041條“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立法精神。
然而,深層矛盾仍未解決。一方面,是法律與社會規范的斷層。消費主義與階層固化繼續催生“撈女”土壤,司法懲戒難以根治結構性誘因。另一方面,是性別對立的潛在加劇。本案可能被簡化為“男女對抗”敘事,而非推動共同反思情感異化機制。
超越標簽的法治進化
翟欣欣案的意義遠超個案公正。它標志著中國司法從容忍“灰色謀利”到捍衛“情感純潔性”的轉向,亦是對法律社會學核心命題的回應——當社會關系被貨幣化侵蝕時,法律必須成為重建底線的武器。然而,要真正終結“撈女”現象,仍需超越對個體的譴責,深入解構其背后的經濟不平等、性別權力失衡與制度缺陷。唯有如此,情感才能脫離算計的枷鎖,回歸人的本質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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