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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在工程建設領域,違法轉包現象屢見不鮮,如同潛藏的“定時炸彈”,極易引發市場秩序混亂、工程款拖欠等一系列糾紛,嚴重損害實際施工人的合法權益。
跟著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一起看下面這起典型案例......
2017年8月,發包人某影院管理公司與承包人某國際工程公司簽訂《裝飾裝修施工合同》,約定由某國際公司承建某影院裝飾裝修工程,合同總價約338萬元。隨后,某國際公司將工程轉包給原告四川太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約定合同金額約為298萬元,并按某國際公司與發包人最終結算金額下浮11%支付工程款。
原告按約完成全部施工任務,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與某國際公司最終結算金額確認為439萬余元。但截至起訴時,發包人仍欠付某國際公司工程款121萬余元,某國際公司亦未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08萬余元。原告多次催討未果,遂將發包人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付款責任,并支付相應利息。
被告發包人同意在欠付范圍內承擔責任,但不同意支付利息。第三人某國際公司辯稱,其已進入破產程序,發包人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構成個別清償,應屬無效。
一審法院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向原告承擔責任,駁回其他訴訟請求。某國際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結果
法院最終判決,發包人在欠付某國際公司工程款范圍內向實際施工人承擔清償責任,不構成對轉包人破產財產的個別清償。
法律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實際施工人可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4〕14號,已廢止)第二十四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該條文明確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則,允許實際施工人在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實際施工人是指雖無承包權但實際投入資金、材料和勞力完成工程建設的單位或個人。其權利基礎在于對工程的實際投入和勞動成果的物化,而非基于合同。
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勞務工資發放記錄、材料采購合同、納稅憑證等證據,證明其是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法院予以認可。發包人亦承認尚欠轉包人工程款,故原告有權直接要求發包人在欠付范圍內支付工程款。
二、轉包人破產不影響實際施工人向發包人主張權利
《企業破產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該條款旨在防止債務人在破產前后偏袒個別債權人,損害其他債權人公平受償的權利。
但本案所涉情形有所不同。發包人向實際施工人支付工程款,并非用轉包人的財產進行清償,而是就其自身債務向真正權利人履行支付義務。轉包人未對工程進行實際投入,并非工程價款的實質權利人,其取得的僅是形式上的合同債權。
實際施工人對工程投入了人力、物力與資金,是工程增值部分的創造者,其勞動成果已物化于發包人的工程中。故發包人向實際施工人付款,不構成對轉包人破產財產的個別清償,不違反破產法公平清償的立法目的。
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在多起案例中明確,實際施工人權利應優先保護。尤其在轉包人破產、撤場或下落不明等情況下,允許實際施工人直接向發包人主張權利,有助于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材料款支付等現實問題,維護社會穩定和公平正義。
即便轉包人進入破產程序,實際施工人仍可通過向發包人主張權利實現債權,無需申報破產債權,也無需等待破產財產分配。這一規則體現了司法對建設工程領域實際投入者的特殊保護。
律師寄語
實際施工人制度是我國建設工程法律實踐中的特殊安排,旨在解決層層轉包、違法分包導致的工程款支付困局。尤其在轉包人破產、注銷或喪失償債能力時,實際施工人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是實現實質公平的重要途徑。
值得強調的是,實際施工人主張權利需滿足以下條件:第一,工程已竣工驗收合格;第二,發包人欠付轉包人工程款;第三,實際施工人能夠證明其實際投入和施工事實。此外,實際施工人應在法定訴訟時效內及時主張權利,避免因怠于行使而喪失勝訴權。
即便在轉包人破產的背景下,實際施工人依然享有直接向發包人追索工程款的權利,該權利不因轉包人破產而被否定或削弱。發包人以“轉包人破產”為由拒絕付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若您在實際施工過程中遇到類似情況,尤其是面對轉包人破產、發包人推諉的局面,建議及時搜集和保存施工過程、工程款支付、結算文件等相關證據,必要時咨詢專業律師,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朱現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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