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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2022年5月17日,陳靜與林梅(雙方曾為伴侶)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陳靜將其名下的一號房屋(大興區)50%份額以43萬元價格出售給林梅,房款應于簽約當日付清。
簽約當天,陳靜即配合將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為雙方按份共有(各占50%)。但此后林梅始終未支付任何購房款。
2024年6月3日,陳靜向林梅發送催款函,要求其3日內支付43萬元。林梅次日回函稱:“錢早已給過,你屬重復索要。”
陳靜遂起訴,請求:
解除雙方《房屋買賣合同》;
判令林梅協助將一號房屋50%份額過戶回陳靜名下。
林梅辯稱:
房款已通過此前五筆現金借款(合計43萬元)抵扣;
陳靜2023年8月曾起訴又撤訴,現再訴已超一年解除權除斥期間。
經查:
林梅無法說明借款用途,亦未提供借條、轉賬記錄等任何證據;
陳靜否認存在借貸關系,并稱因信任對方才先辦理過戶;
一號房屋一直由陳靜實際占有使用。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一、陳靜與林梅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于2025年1月9日解除;
二、林梅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協助陳靜辦理一號房屋產權變更手續,將50%份額過戶至陳靜名下,陳靜恢復100%產權。
法院說理
房款未支付事實成立:
林梅主張以現金借款抵房款,但既無法說明借款用途,又無任何書面或轉賬證據佐證,法院不予采信。陳靜關于“未收到房款”的主張成立。
構成根本違約:
合同明確約定房款應于2022年5月17日前支付,林梅長期未付,經催告后仍明確拒絕履行,已導致陳靜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構成根本違約。
解除權未超除斥期間:
雖合同約定付款日為2022年5月17日,但無證據表明林梅當時即表示“永不付款”;
雙方可能存在協商或寬限,故解除權起算點應為2024年6月4日林梅明確拒絕付款之日;
陳靜于2025年1月起訴,未超《民法典》第564條規定的“一年”除斥期間。
合同解除后應恢復原狀:
根據《民法典》第566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履行的,可要求恢復原狀。故林梅應返還房屋份額。
律師提示
“先過戶、后收款”是高危操作:
房屋一旦過戶,買方即取得物權,即使未付款,賣方也僅享有債權,維權難度陡增。務必堅持“先收款、后過戶”或使用資金監管賬戶。
現金交付大額款項風險極大:
主張以現金借款抵房款,必須提供借條、取現記錄、見證人等完整證據鏈。否則,法院極可能不予認可。
解除權起算點≠合同違約日:
若違約后雙方仍在協商,或違約方未明確拒絕履行,解除權可從“催告后明確拒絕之日”起算。保留催款函、短信、微信等書面證據至關重要。
特殊關系更需“親兄弟明算賬”:
情侶、朋友、親屬間房產交易,往往因“信任”省略書面協議或付款憑證,一旦關系破裂,極易陷入“說不清、道不明”的舉證困境。
房屋共有≠交易完成:
即使完成產權登記,若核心義務(如付款)未履行,守約方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返還財產。
北京房產律師特別提醒:房產交易無小事,無論關系多親密,都應做到“三有”——有書面合同、有資金流水、有履約憑證。切勿因一時信任,將價值百萬的房產置于法律風險之中。如已發生類似糾紛,應立即固定證據,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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