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分享12:詐騙罪,金額20萬元,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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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2:李某冰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河北省石家莊市裕華區人民法院
案號:(2024)冀0108刑初671號
涉案金額:64萬元
從輕減輕情節:認罪認罰
從重情節:無
開庭前是否羈押:是
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拘留日期:2024.2.27
裁判日期:2025.02.21
公訴機關指控:
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底,被告人李某冰虛構工程圖紙設計費名義、虛構工程急用錢等名義詐騙被害人余某122500元后用于個人其它消費;2022年1月至2023年12月底,被告人李某冰以虛構工程為名多次詐騙徐某程59500元,以虛構理由詐騙徐某程29945元;被告人李某冰以虛構工程名義、明借實騙多次詐騙趙某龍共133810元;2017年至2022年12月底,被告人李某冰以入股邯鄲市某某電力有限公司、虛構名下房產為由詐騙夏某峰共297450元。經查,李某冰無任何償還能力,其索要錢款事由均為虛構,所借款項用于個人消費及歸還欠款使用。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冰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李某冰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庭審中表示認罪認罰。
法院認為:
被告人李某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構成詐騙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對于辯護人提出的對借款應予扣除的觀點,從本案事實看,被告人李某冰虛構事實,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騙取被害人的錢財,被害人借款給被告人也是基于被害人對被告人虛構事實產生的錯誤認識,故對辯護人的此觀點不予采納。被告人李某冰庭審中自愿認罪,對其可從輕處罰。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李某冰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二、責令被告人李某冰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退賠被害人余某被騙款項人民幣122500元;退賠被害人徐某程被騙款項人民幣89445元;退賠被害人趙某龍被騙款項人民幣133810元;退賠被害人夏某峰被騙款項人民幣297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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