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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處理之一(遺產管理人如何產生)
遺產處理是一項比較重要且復雜的工作,筆者作為律師,結合辦理遺產案件中遇到的實務問題和解決方案,特撰寫此系列文章,幫助大家更好的解決具體案件中遇到的問題,本文是第一篇,介紹遺產管理人如何產生。
遺產管理人的概念:
遺產管理人,是指對死者遺產負責保存和管理的人。遺產管理人在許多情形下都存在,比如在法定繼承中,由承認繼承的繼承人作為管理人,遺囑繼承中的遺囑執行人作為管理人,還有無人繼承遺產中被指定的遺產管理人。
法律規定沿革:
1、《繼承法》對于如何產生遺產管理人沒有規定,僅在第24條規定了“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的內容,帶有遺產管理人的意思,但并不是明確規定的遺產管理人。
2、《民法典》第114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遺產管理人的產生方式:
1、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
2、繼承人推選遺產管理人。
3、全體繼承人為遺產管理人。
4、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5、其他方式。比如被繼承人通過遺囑指定遺產管理人。
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的區別:
1、適用范圍不同。遺囑執行人只適用于遺囑繼承的情況,而在法定繼承、遺贈、無人繼承遺產等所有繼承案件中都可以設定遺產管理人。
2、產生的方式不同。遺囑執行人的確定有以下三種情況:第一被繼承人生前在遺囑中指定;第二遺囑人未指定遺囑執行人或指定的遺囑執行人不能執行遺囑的,遺囑人的法定繼承人為遺囑執行人;第三在沒有遺囑中指定的遺囑執行人,也沒有法定繼承人能執行遺囑時,由遺囑人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委會作為遺囑執行人。完善的遺產管理制度是,遺囑繼承的遺囑執行人同時也是遺產管理人,管理遺囑指定處分的遺產;而在法定繼承和無人繼承遺產中,沒有遺囑執行人,應當設立遺產管理人對遺產進行管理。
3、擔任的條件不同。遺囑執行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被指定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在少數情況下,可以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例如:在僅有一個繼承人而該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情況下,該繼承人可以是法定的遺產管理人,只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遺產管理行為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管理行為應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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