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后發現權益受損,
還能申請勞動仲裁嗎?
答案是肯定的,
但一定要及時申請勞動仲裁。
近日,韶關市新豐縣人民法院
審結的一起案件,
就以“超過仲裁時效”為由
駁回了勞動者的訴訟請求,
有人會感到疑惑:
明明證據很充分,
用人單位也認可勞動關系,
為什么法院不支持我?
基本案情
職工李某于2022年3月29日從原單位離職,2025年2月因補繳社保問題,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確認2010年11月至2022年3月與原單位的勞動關系。勞動仲裁機構以超過法定時效為由駁回其請求,遂李某向新豐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中,李某向法院提交了社保參保證明、賬戶明細、離職證明等多項證據,用人單位也認可雙方曾存在勞動關系,但抗辯超過仲裁時效。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相關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為一年,勞動關系終止的需自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仲裁申請。李某離職3年后才申請仲裁,且無證據證明時效存在中斷、中止情形,故法院以超過仲裁時間為由,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訴,韶關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勞動仲裁時效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的時間限制。法律之所以設定時效制度,是為了促使權利人盡快主張權利,避免因時間久遠導致證據滅失、事實難以查清,也是為了防止爭議久拖不決,避免勞動用工關系長期處于不穩定狀態。法官提醒,勞動者發現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務必及時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避免因超過時效而喪失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終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文字:謝偉鑫 封俊
編輯:封俊
審核:陳東陽 劉昊
責編:羅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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