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朱,上次那批柴油用完了,
再送兩桶過來唄!”
手機里又收到新“訂單”,
朱某某沒想到
會因為這門“生意”
把自己送進監獄。
近日,翁源法院審結一起
危險作業罪案。
2023年,朱某某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的情況下,從外地購進柴油,私自存放在翁源縣某村內。為逃避監管、方便銷售,朱某將柴油裝入改裝的輕型廂式車運送至指定地點進行分銷。
翁源法院經審理認為,朱某某違反安全管理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生產作業活動,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其行為已經構成危險作業罪。最終,翁源法院以朱某某犯危險作業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法官說法】危險作業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設的罪名,該罪名的設立意味著在安全生產領域即使未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只要行為人的行為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就會被追究刑事責任。該案中,涉案人員無證銷售來源不明的油品,存在很大安全隱患,對周邊村民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重大威脅,在此,法官提醒:經營者應守法安全經營,勿因一己私利,走上違法犯罪道路;加油者應選擇正規加油站加油,切莫貪小便宜,因小失大;廣大群眾如果發現有人非法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請立即撥打110或向當地應急管理、市場監管部門舉報。
文字:鐘惠怡 鄭慧祺
編輯:封俊
審核:陳東陽 劉昊
責編:羅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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