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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陳某于2022年8月2日進入某制造公司工作,崗位為操作工。2022年10月25日,陳某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經醫院醫治無效于2022年11月18日死亡。
當地大隊于2022年12月12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該證明所載:2022年10月25日16時27分許,陳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沿環湖路由北往南行駛時,電動自行車右側低位與道路西側立肩石碰擦,致車輛損壞,陳某受傷,經搶救無效于11月18日死亡。
經調查,無法查證事發時電動自行車倒地的原因。該證明并對道路和交通環境情況記載有如下內容:事故現場路段,路面完好平直,路面干燥,視線良好。環湖路為車輛分車分向式通行,中心設綠化隔離帶,雙向設有六條機動車道,在機動車主道兩側設有輔道、人行道各一條,機動車道與輔道之間設綠化隔離帶,輔道內設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各一條,中間施劃分道線。道路限速60公里/小時。
2023年5月11日,陳某家屬向當地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要求認定陳某所受傷害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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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結果
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陳某之父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律分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本案中,各方對于陳某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并無異議,爭議焦點在于陳某對該事故的發生是否屬于非本人主要責任。
從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給出的分析看,該事故發生路段路況良好,車道清晰,并不存在任何不安全因素。本案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系“電動自行車右側低位與道路西側立肩石碰擦”,結合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和相關交警部門的調查,可以證明該碰擦的產生并無其他責任方或外部干擾因素,事故發生的原因應系陳某駕駛過程中未盡注意義務,故陳某本人應對自駕事故的發生負全部責任,不能認定為工傷。
來源:四川人社中國工傷保險微信公眾號
編輯:徐倩
初審:政策法規科
責編:李丁麗莉
審核:佘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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