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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年一度的江蘇省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年會開幕式在南京財經大學召開。本次年會聚焦民法典人格權編法律問題。常熟市人民法院董飄灑撰寫的《單位違反性騷擾防治義務侵權責任芻議——兼評 <民法典> 第 1010條第2款的適用》獲三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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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違反性騷擾防治義務侵權責任芻議——兼評《民法典》第 1010條第2款的適用
論文摘要:
《民法典》第1010條第2款確立了單位防治性騷擾義務的民事責任基礎,體現了我國反性騷擾工作在民法上的“以私權保護為主”的模式。由于性騷擾行為必然侵犯他人的人格尊嚴,具有極強的人身屬性,單位違反該義務時不應適用無過錯責任或者二元區(qū)分論,應堅持侵權法的一般歸責原則,即過錯責任。另應當區(qū)分單位未盡該防治義務導致損害結果發(fā)生時的侵權責任形態(tài):性騷擾實施者是單位內部人員的,應適用單獨責任;實施者是單位外部人員的,應適用補充責任。為減輕受害人舉證負擔,建議司法機關靈活運用多種證據規(guī)則進行事實認定。
供稿|民一庭
編輯|陳夏芝
排版|戴曉潔
審核|趙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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