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期,福鼎市檢察院辦理了一起系列盜竊案,被告人張某某在短短 7 天內連續作案 6 起,最終付出了法律代價。今天,我們通過這起案例,帶大家看清 “小偷小摸” 的法律后果。
案情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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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9日至25日,被告人張某某在短短七天內,連續六次在市區多個地點實施盜竊行為,目標包括電機、電線、電纜乃至整輛電動車。其通過將所盜物品出售至廢品回收站或個人方式獲利,涉案財物市場價值累計達五千余元。案發后,張某某的家屬代為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獲得被害人諒解。
檢察機關結合本案的犯罪事實以及被告人張某某認罪認罰、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該建議獲得法院支持。
檢察官普法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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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雖為常見的盜竊案,但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識點卻與公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值得深入解析:
1
關于盜竊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存在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等情形的,即構成盜竊罪,應追究刑事責任。
“多次盜竊”:即便單次數額未達標,但在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即構成“多次盜竊”,無需達到數額較大也可入罪。張某某在七天內作案六次,明顯屬于“多次盜竊”,情節嚴重。
2
關于盜竊數額的認定
在計算盜竊數額時,并非以行為人銷贓所得金額為準,而是以被盜財物的市場中間價或鑒定價值為依據。例如,張某某將市場價1680元的電動車僅賣得600元,但計算犯罪數額時仍以1680元為準。
3
取得諒解也不能免除處罰
本案中,張某某家屬代為賠償并取得諒解,是重要的量刑情節。這體現了修復性司法的理念。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量刑指導意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積極退贓退賠,并真誠悔罪獲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但這并不意味著“花錢買刑”或免于刑罰,司法機關仍會綜合全案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決。
給廣大市民的警示
莫以惡小而為之

切勿認為盜竊價值小的物品就沒事,“多次盜竊”不問數額,均可能構成犯罪。一時的貪念和僥幸心理,換來的可能是終身的污點和自由的喪失。
妥善保管財物

企業和個人應增強防盜意識,對貴重物品、原材料、電動車等加強保管措施,避免放置在無人看管的公共區域,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
合規回收廢舊物資

廢品回收行業從業人員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核實物品來源,拒絕回收來路不明的工業器材、電纜電線等,切不可貪圖便宜成為犯罪的銷贓渠道,否則可能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結語】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張某某系列盜竊案再次警示我們,任何侵犯他人財產權利的違法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同時,法律也給予真誠悔過、積極彌補損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改過自新的機會。檢察院在辦案中,始終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既嚴厲打擊犯罪,也注重化解社會矛盾,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希望此案能讓大家對盜竊罪有更清醒的認識,知法守法,共同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
文 案:第一檢察部
圖片源于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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