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2022年主觀題回憶版
案 情
甲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 成立于 2015 年6 月,主要從事軟件開發,股東分別為A、B、C、D、E,各股東的持股比例依次為 55%、26%、11%5%、3%,公司董事長兼法定代表人為A。公司運行狀況良好,產品開發也很成功甲公司成立后一直未對股東分紅,對此,E很有意見,遂打算將其股權轉讓給經營相同業務的乙公司,并與乙公司進行了初步洽談。為便于其股權估價,2019 年 5月,E 提出查賬要求,要求查閱甲公司成立后所有的會計賬簿。A 得知E轉讓股權的意圖后,以乙公司與甲公司經營相同業務,E 查賬具有不正當目的為由拒絕提供查閱。
2019 年12 月,A 為擔保其對丙公司所負2 年期借款債務的履行,將其所持甲公司 27%的股權轉讓給丙公司,并約定在 A 到期不償還借款本息時,丙公司有權以該股權優先受償。但在雙方達成約定后,A 并未為丙公司在甲公司的登記中辦理相應的股東登記。
2020年3月,A 召集股東會,提議:第一,A、B、C、D、E 五人在甲公司之外,再行設立“丁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A 為普通合伙人,其余四人均為有限合伙人(決議一);第二,A 對丁合伙企業的出資為其所持甲公司 54%的股權,其余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各自所持甲公司的全部股權 (決議二)。就該項提議,除E表示強烈反對外,其余股東均表示贊同,遂形成了相應的股東會決議。
2020年5月,丁合伙企業成立,合伙人分別為 A、B、C、D。甲公司股東的持股比例相應變更為:A持股1%,丁合伙企業持股96%,E 持股 3%;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為 A。
2022 年初,A 無法清償其對丙公司的債務,丙公司遂就丁合伙企業所持甲公司27%的股權,主張優先受償。
問 題
1、甲公司拒絕E的查閱請求是否合法?為什么?
2、如何評價股東A 和丙公司之間的約定?請說明理由。
3、甲公司形成的設立丁合伙企業的股東會決議 (決議一) 是否有效?為什么?
4、甲公司形成的將其股東股權轉入丁合伙企業的股東會決議 (決議二)是否有效?為什么?
5、對甲公司股東會決議持反對意見的 E 能否向甲公司主張股權回購請求權?為什么?
6、丙公司的優先受償請求是否合理?為什么?
思考時間
問題及參考答案
1、甲公司拒絕E的查閱請求是否合法?為什么?
不合法。(1分)
查閱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一項重要權利,該項權利只有在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有不正當目的(股東和公司主營業務具有實質性競爭關系、股東查賬是為了向他人通報有關信息等),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時,方可拒絕。(1分)
本案中,股東E查賬是為合理評估股權轉讓價值,這是完成股權轉讓交易的必要前提,并且,我國法律并未禁止具有競爭關系方成為股權受讓人,現有案情也不能證明E的查賬目的是“向他人通報有關信息”,因此,甲公司的拒絕理由不正當。(2分)
2、如何評價股東A 和丙公司之間的約定?請說明理由。
該約定的性質為股權讓與擔保協議,約定合法有效。(1分)
根據《擔保制度解釋》第68條第1款的規定,當事人之間通過合同約定,債務人將財產(股權)形式上轉移至債權人名下,目的是為債務清償提供擔保的,構成(股權)讓
與擔保。(2分)即使沒有辦理財產(股權)變更手續,該約定也仍然有效,只是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無權就該財產(股權)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股權)所得價款優先受償。(1分)
3、甲公司形成的設立丁合伙企業的股東會決議 (決議一) 是否有效?為什么?
決議有效,但對股東E不產生效力。(2分)
(1)本案中,股東會的召集程序和表決方式無明顯瑕疵,股東會決議內容為現有股東以其股權出資設立丁合伙企業,目的是搭建一個持股平臺,成為甲公司的股東,所以股東會討論此事并無不妥。(1分)并且,股權作為設立合伙企業的出資形式為《合伙企業法》所允許。因此,該決議有效。(1分)
(2)根據參與或加入企業組織之自由原則,當E反對上述設立丁合伙企業的決議時,不得強迫E成為合伙人,也不得強迫E轉讓其股權。因此,該決議對E不產生效力,E仍然保留甲公司股東的身份。(1分)
4、甲公司形成的將其股東股權轉入丁合伙企業的股東會決議 (決議二)是否有效?為什么?
決議有效,但對股東E不產生效力。(2分)
(1)決議二的內容為確定設立丁合伙企業時各合伙人的出資比例和合伙人的身份,實質上是對決議一的細化。根據上一問的分析,甲公司股東會討論此事并無不妥,且符合會議召集程序和表決方式。(1分)并且,丁合伙企業的設立未改變E因出資比例所形成的在甲公司的股權架構,也未侵害E的現有權利。因此,該決議有效。(1分)
(2)由于E明確反對成為合伙人,因此不可強迫其參與或加入企業組織,該決議對E不產生效力。(1分)
5、對甲公司股東會決議持反對意見的 E 能否向甲公司主張股權回購請求權?為什么?
不能。(1分)
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股東的出資款形成了公司的法人財產。異議股東的股權收購請求權僅限于在《公司法》第89條第1款所列明的三種情形(即公司連續5年不分紅而該5年連續盈利的決議,公司合并、分立或轉讓主要財產的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決議)下,對股東會決議有異議的股東有權行使該權利。(2分)本案中,E僅反對設立丁合伙企業作為股權受讓平臺,不符合上述可回購情形。(2分)
[提示:有同學認為甲公司設立丁合伙企業,實質為轉讓公司的主要財產,持有異議的股東可主張公司回購。該觀點的錯誤在于本案轉讓的是A、B、C、D各股東持有的股權,股權是公司股東依法享有的“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公司法》第4條第2款),該項權利不屬于“公司”。因此,甲公司設立丁合伙企業并非轉讓公司的主要財產。]
6、丙公司的優先受償請求是否合理?為什么?
不合理。(1分)
本案中,債務人A和債權人丙公司達成有效的股權讓與擔保協議是以股權轉讓形式達到擔保目的,不產生股權實質變更的效力,債務人A將該股權轉讓給丁合伙企業不構成無權處分。(2分)另外,由于作為擔保財產的股權沒有進行變更登記,因此,債權人丙公司不享有向債務人A主張優先受償的權利,更無權向丁合伙企業主張優先受償權。(2分)
【評論互動】
今天的商法題,你覺得你能得多少分?
官方微博:@厚大法考培訓官博
官方微信:厚大法考
點個“在看”答應厚厚拿下主觀題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