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劉虎
9月18日,浙江省臺州市中級法院二審開庭審理一起合同詐騙案。庭上,被告人張凌敏的辯護律師指出:張凌敏非但不是加害者,反而是整個案件中損失最慘的一方。作為公司創始人、優質項目的發起人,他本可憑借自身品牌資源與餐飲經驗“盆滿缽滿”,卻因引入后續股東而“引狼入室”,股份被逐步蠶食,伴隨報案與威脅,最終被圍剿出局。
3月27日,臺州市椒江區法院一審判處張凌敏有期徒刑11年6個月,并判令賠款及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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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凌敏加盟的鴻姐老火鍋。劉虎攝
律師強調:一審認定其合同詐騙,既不合邏輯,也悖于情理。本案所謂“被害人”事實上并無實際損失,反而借刑事立案“趁火打劫”獲得超額收益;與之相對,張凌敏不僅創辦的公司與股權易主、個人傾家蕩產,還失去人身自由、面臨十余年牢獄之災。他在股權合伙中失去品牌、公司與門店,股權被剝奪殆盡,并無非法占有任何財產。
律師質問:“若將‘虛增投資成本’與‘股權價值’簡單綁定、將創始人因現金出資與他人不等比例即認定為詐騙、將經營中以合同價差預留備用金視為非法占有、允許刑事手段肆意干預民事糾紛、讓資本入局者通過‘蠶食侵吞’發起人股權而搖身變為受害者,那浙江乃至全國民營企業家幾乎人人有罪,企業家群體將人人自危!”
01
緣起:鴻姐火鍋店
臺州椒江人張凌敏從事服裝零售、糖果訂制、餐飲生意多年。自2020年起,他與呂振宇合作餐飲,先后共同創辦并經營多家連鎖品牌門店,成功拿下“先啟半步顛”小酒館并運營良好、取得“鴻姐老火鍋”浙江臺州首店經營權并實現“開門紅”,顯示出項目的成長性。
在民營經濟活躍的浙江,共富土壤中資本持續尋找高回報項目。他們的成功引起本地部分有實力、有人脈商人的關注,多人主動與呂振宇聯系并參與入股。疫情沖擊及經濟下行中,四家店經營承壓、股東矛盾顯露。外部股東以管理團隊涉嫌“職務侵占”向警方報案,逼迫張凌敏、呂振宇將其持有的45%股份以不足上一輪融資估值(1940萬)四分之一的價格180萬元轉讓后退出。
無論價格是否公允,二人最終在大股東委派律師擬定的合同上簽字。大股東向警方提交《諒解書》后,兩人被“掃地出門”。此后,隨著其他小股東的利益訴求與報案,以及大股東接手后虧損持續擴大、意在挽回損失等因素疊加,椒江區公安分局再次介入,對該民事糾紛一方(張凌敏)以涉嫌“合同詐騙”實施抓捕。
經一審、二審多次開庭,案件輪廓漸清:所謂“合同詐騙”,實為個別有力人士濫用與公檢機關的特殊關系,以刑事手段介入民事糾紛、追逐商業利益的老套路。其特殊之處在于,推動刑事立案者并非單一股東,而呈“接力”之勢:多組股東圍繞同一事實,以刑事途徑不當插手民事并獲利,直至將原本僅是對經營手法、財務安排意見不同的內部糾紛,演繹為“合同詐騙”——但所謂“詐騙者”并無實際獲利,反而丟掉公司、蒙受巨額損失,而“受害者”未受損失甚至收益頗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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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州市椒江區法院。劉虎攝
在一審三次庭審中,張凌敏詳述項目發起與資金流向。其與呂振宇2020年出差上海時發現“先啟半步顛”生意火爆,結合多年創業與親屬餐飲經驗,決定加盟。合作分工上,張凌敏負責選址、裝修、運營;呂振宇負責融資與外聯。其后,張凌敏看好“鴻姐老火鍋”品牌,他多次赴滬與品牌創始人深入溝通,用近一年時間取得品牌認可,拿到浙江首店及臺州代理權。“鴻姐老火鍋”為重慶正宗老火鍋“非遺”品牌。
據呂振宇稱,2021年其朋友夏樂平、鄭永志等看到“先啟半步顛”火爆后主動入股;2022年初,在與總部談妥“鴻姐老火鍋”浙江首店代理名額后,呂振宇與夏樂平溝通,由彭益、黃贊出面合作“鴻姐老火鍋”項目。表面看,夏樂平系當地制造業公司負責人,但據當地消息,他除明面生意外還從事不良資產收購與變現,其路徑依賴在后續合作中似有呈現。“企查查”信息顯示,鄭永志等在其他公司與項目中也與夏樂平等合作,本項目中則以朋友與代理人身份介入。
張凌敏回憶,拿到品牌運營權后引入外部股東: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在臺州溫嶺、路橋、石小路及杭州共開四家火鍋店,其中三家為“鴻姐老火鍋”。四家店均由張凌敏與品牌方簽署代理合同并支付代理費。2022年10月底,張凌敏、呂振宇、彭益(代表夏樂平)、黃贊(代表鄭永志)四人注冊“浙江新耀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未開立對公賬戶)。股權結構:張凌敏(法定代表人)22.5%,價值436.5萬,最初自投,后轉讓給部分隱名股東;呂振宇(妻子肖麗代持)22.5%;彭益40%;黃贊15%。四家店均辦理個體工商戶執照,分別登記在不同股東名下。
四店落地后,2023年1月13日,四名明股股東在律師見證下簽訂《投資合作協議》及四家店《代持協議》。
先后進入的外部股東,有的以代理人持股,有的為隱名股東(如呂振宇引入的陳偉)。由于未聘專業律師與會計,且投資人并非專業機構,資金并非一次到位,而是按開店預估陸續投入;另方面,外部投資未給管理團隊預留工資與流動資金。需強調:新耀公司注冊后,四家店仍各自立賬。為避稅,經營流水未進入新耀公司,而是進入日常經營者及相關股東個人賬戶,這為后續糾紛與法律風險埋下隱患。
02
虧損與爭執:第一次警方介入
盈利時一切順遂,虧損時矛盾叢生。2023年2月,杭州店開業前,前三家門店因疫情與市場因素略虧、無力發薪;此前未預留備用金且其他合伙人不愿追加,張凌敏作為直接經營者以個人墊資借款支付員工工資。2023年4月,杭州店開業前幾天,彭益、黃贊致電稱2月虧損致發薪困難,“生意不如想象、回報不高,要求退出賣股”,當時雙方未達成一致。
同一時間線內,2023年4月24日(杭州店開業前兩天),彭益向椒江公安報案稱張凌敏、肖麗在房屋租賃中收回扣,涉嫌侵占約107萬元;當日警方出具《受案回執》,5月22日以“0424張凌敏等人職務侵占”立案。張凌敏解釋:租賃差價與折扣經合伙人同意作為備用金用于運營,未私吞;所謂差價合同放在公司辦公室,部分股東曾查閱。尤其杭州店“陰陽合同”問題:四位合伙人均實地考察過地址,鑒于前三店曾虧損且無備用金,為給杭州店預留經營備用金,經各合伙人同意才簽兩份《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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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劉虎攝
雖新耀法人為張凌敏,但四家店投入多走個人賬戶;除張凌敏外,呂振宇及兩名外部股東提供的個人卡號亦被使用,流水賬由彭益指派的彭姓人員記錄維護。至于各方是否知情,在呂振宇因他案失聯后,形成“羅生門”。例如,張凌敏稱呂振宇曾讓其P圖高租金轉賬記錄供彭益做賬;該說法因呂振宇下落不明未能對質。此階段,疑似大股東夏樂平“打通關節”后,于4月24日以“職務侵占”報案并獲立案,被視為極不善意且危險的開始。顯見,在股東矛盾尚未協商解決、公司仍處投入期且最大店未開業之際,該類報案仍被立案,實屬異常。該案后期亦有公安內部人士表示“本不該立案”。
二審中,辯護人指出:原屬財務挖補與商業慣例事項,卻被違背契約精神的方式直接以刑事手段介入,實為“鳩占鵲巢”。時間點亦耐人尋味:張凌敏拿到臺州獨家經營權、三店已營業并有盈利與分紅、第四店籌備完畢之際,他并未以創始人身份向公司索取更多干股;一旦被趕出,公司“摘桃子”的時機正好成熟。
2023年6月24日,雙方談判,彭益方以180萬元收購股權,其中90萬元轉至張凌敏賬戶,另90萬元轉至呂振宇指定賬戶。隨后由彭益方律師團隊擬定《股份轉讓協議》,2023年6月25日完成股權交割與工商變更。在警方介入背景下,張、呂唯有讓步,以低價轉讓并退出——此前零散融資已將新耀估值推至1800萬—2000萬元。
2023年7月初,張凌敏就“職務侵占”被椒江警方經偵大隊傳喚調查。基于股權轉讓既成事實,彭益等陪同至經偵并出具《諒解書》,明確合伙人知悉并同意杭州店高租金合同用于經營,無非法占有主觀意圖;同時提交《撤案申請書》《股權買賣協議》。詢問中,辦案人當場表示“應不能立案,不知為何立案”;并認為“職務侵占”難成立,準許回家,但未按申請撤案,原因未明。
03
“職務侵占”如何變身“合同詐騙”
回看從立案后被擱置的“職務侵占”轉成“合同詐騙”,有諸多偶然與推動因素。疫情后“小陽春”中,幾家店火爆,連續分紅。期間有人循估值約1940萬元的框架出售部分股份并以隱名代持。隱名股東在得知張、呂已低價出局后,自然要求給出解決方案——通常顯名股東在代持協議下處分名下股份屬民商事范疇,僅在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時才涉刑。
為何椒江分局最終認定“合同詐騙”?梳理舉報脈絡可見:個別辦案人員“以刑要債”,以既立未撤的刑案介入本應由民商法調整的糾紛,夾雜人情與利益因素。第一個舉報“詐騙”的是隱名股東陳偉。陳偉由呂振宇引入,前期與其協商合作方案(未簽書面協議)。據張凌敏,他曾多次詢問呂振宇陳偉是否知悉并同意股份轉讓,呂振宇稱“知悉同意”。實際情況是:直至2023年8月陳偉找上門,張凌敏才知呂振宇對陳偉長期隱瞞,轉股未征得其同意。陳偉遂要求退還全部投資194萬元(估值1940萬元,對應10%)。張凌敏表示:其僅代持陳偉5%,且陳偉5%對價未全部到位,前期僅收70萬元,其余打給呂振宇;因此愿按自己代持的5%承擔。鑒于出讓時公司虧損、估值不及投入期,他僅愿退還一半,陳偉拒絕。
2023年11月,陳偉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張凌敏、呂振宇與肖麗返還全部投資,并訴前保全;其民事證據包括轉賬入股與兩次分紅記錄。法院已開庭,未判決。2024年1月中,陳偉嫌民事進度慢,又知彭益等曾向經偵報案,遂亦前往。經偵答復:“職務侵占不成立,先處理民事,不予受理”。2024年5月,陳偉再與張、呂協商,稱民事判決慢、經偵不受案,降低訴求至145萬元。張凌敏同意,二人各退72.5萬元。張凌敏先轉50萬元,陳偉通過微信明確尚余22.5萬元未還;陳向呂追款被拒。其后,呂振宇因涉他案于2024年6月外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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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州市椒江區檢察院。劉虎攝
陳偉發現呂振宇為失信人、拒絕見面,對其還款信心盡失,遂向張凌敏發信息,要求其承擔全部145萬元,否則以“詐騙”報警。張凌敏拒絕。2024年5月,陳偉再次向椒江公安以詐騙名義報案。
經偵反饋:經刑偵與法制大隊共同研究,“職務侵占”“詐騙”均不成立;但因2023年彭益、黃贊報案未及時結案,如今又有人報案,無法就此結案,要求張凌敏盡快賠付陳偉,解決民事后方可撤“職務侵占”案。張凌敏稱,5月底,呂振宇反向施壓,要求張凌敏替其支付72.5萬元并額外給60萬元,否則將聯合陳偉、彭益、黃贊再度就“職務侵占”“詐騙”等罪名報案,“讓他坐牢”。
2024年6月中,公安稱“職務侵占不成立”,但因陳偉控告“詐騙”,可能轉向研究詐騙罪;同月案件以“詐騙罪”移交刑偵。最初“職務侵占”,警方僅傳喚、從未采取強制措施。2024年8月26日,警方上門傳喚,張凌敏不在家,其當日下午3時主動到案,隨即被刑拘;9月30日以“合同詐騙罪”批捕,由刑偵轉經偵。呂振宇出逃,至今下落不明。
辯方認為:椒江公安雖對“職務侵占”履行立案,但對“合同詐騙”既無報案材料指向,亦未作立案決定,在此情況下以“合同詐騙”名義開展偵查,缺乏程序合法性基礎。對上述不正常程序,一位辦案警官亦曾私下對家屬承認程序有問題,但“不能攔著同事‘賺錢’”。
04
刑事再度介入:隱名投資者成最大贏家
2024年11月29日,椒江區公安分局向椒江區檢察院移送起訴。檢方《起訴書》概述:2022年7月至2023年上半年,張凌敏與呂振宇(另案)、彭益、鄭永志等在椒江等地合伙,共同出資先后成立溫嶺市城西鴻姐火鍋店、臺州市路橋區鴻姐火鍋店、臺州市路橋區石小路餐飲店、杭州市拱墅區鴻姐火鍋店,由張凌敏負責經營決策;彭益、鄭永志等共占55%,張、呂各22.5%,后二者又各轉5%給陳偉(陳10%)。期間,張、呂通過簽“陰陽合同”、偽造轉賬、經他人賬戶走賬等方式虛增投資費用839萬余元,將總投資虛增至1915萬元;彭益實出764萬元、鄭永志287.25萬余元、陳偉194萬元,共計被騙545萬余元。
二審辯方提出:先打款后簽《投資協議》在商業上常見,往往說明投資人急于鎖定股權,形成事實投資關系;依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定或約定除外),本案合同履行在2022年11月前即通過股權登記完成,并非“經營過程中”始發生,檢方所謂“通過陰陽合同減少出資義務”難成立。合同詐騙須同時具備“非法占有目的”與“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財”的要件,本案均不具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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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州市中級法院。劉虎攝
資金流向上,銀行流水、征信、分紅記錄顯示:所謂“差價”主要用于門店經營(員工工資、培訓、日常開支),并未轉移或揮霍;張凌敏個人征信貸款余額未顯著下降,無“攜款逃匿”“個人揮霍”跡象;2023年初門店虧損時,“差價”用于發薪;各股東亦獲得分紅(如鄭永志10萬元、陳偉6萬元)。若存非法占有目的,不可能持續分紅。投資人亦非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彭益為明股東參與經營決策(公司內部群聊天可證),對開支知情并認可;陳偉等暗股東主動購買股權(股權轉讓協議可證),其關注點為收益而非成本細節,符合“投資自負”原則;投資人并未因差價而產生錯誤認識——如彭益、黃贊在轉讓時認可公司估值(轉讓價180萬元),陳偉退賠后已收回全部投資并獲超額收益(退款190萬元+分紅>初始投資75萬元),均無實際損失。
此外,“差價”取得系市場議價的正常結果(如路橋店因品牌熱度獲租金優惠、裝修設計費因批量委托獲折扣),屬于民企常見“風險備用金”,用于對沖經營風險。至于轉賬記錄P圖,亦為彭益等提出并在群內告知財務彭濤,不能排除為“股東合意”的“畫蛇添足”,從結果看更像以刑事手段剝奪創始人股權的預設“埋雷”。
05
“權力+資本”剝奪創業者的盛宴不應被容許
二審中,辯方給出顛覆性解讀:所謂“被害人”不僅未因合同簽訂與履行受害,反而暴露出非法占有張凌敏資產的主觀意圖。股東從未對簽約時股權份額、出資對價等條款提出異議,糾紛發生后亦未選擇退股恢復原狀,反而乘人之危以低價收購張凌敏股權,接管公司與門店——張凌敏才是“強迫交易”意義上的受害者。
張凌敏因輕信合伙人呂振宇,相信其引入的投資股東,分出大量股份,把40%“大頭”出讓給夏樂平(由彭益代持),又給了呂振宇、鄭永志、陳偉股份,自己僅余17.5%。夏樂平、彭益、鄭永志在此前早有多年合作,股權架構形成對創始人極為不利的一致行動格局。2023年4月24日,杭州店開業前兩天,彭益未與張凌敏溝通即報警;立案后,在夏樂平主導下,張凌敏以“原價二折”出局。其所獲22.5%股權轉讓款,少到連支付隱名股東陳偉10%股權款都不夠。陳偉以實付70萬元的代價,最終獲得190萬元及分紅。
有錄音顯示,陳偉通過“找關系”方能再次報案并將“職務侵占”改造為“詐騙”,從而以刑事路徑獲取民事訴訟未能得到的回報。彭益在已拿到張凌敏全部股權后,得知陳偉報案,又繼續補充不利證言,進一步將張凌敏推向深淵。辯方并指出一處詭異資金流:彭益原本應付給呂振宇的90萬元,卻打給了鄭永志,而股權落在黃贊名下——顯示呂振宇、夏樂平、鄭永志、黃贊等“案外合作股東”極可能合謀“刑化股權”,對張凌敏實施“股權殺豬盤”。
張凌敏的困境,也與其法律意識薄弱相關:在合伙協議中,盡管其系發起人、擁有品牌授權與首店等核心資源,卻未明確約定干股;仍按比例拿出300多萬元現金出資(而其他股東多未足額到位),反映其希望公司做大卻在權利維護上的遲弱。另一細節亦見其善意:被趕出公司后,經營下滑,他仍通過店長向新管理團隊提出改進建議。而對方在低價獲得投入1700余萬元、估值1900余萬元的經營權后,非但無感恩,反而“繼續找關系”,參與對其的追剿與剝奪。
2025年3月27日一審最后一次開庭,公訴人稱對公安機關未查明資金去向的偵查“不予評價”,亦承認資金用于經營、并非全部被張凌敏取走,卻稱“需要較多備用金是笑話”。當日法庭宣判:張凌敏合同詐騙罪成立,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6個月,責令賠償1555361.97元,并處罰金26萬元。
張凌敏被迫失去親手創辦、擁有核心品牌授權且現金投入近四百萬元的公司控制權,又被污以“詐騙”,即便家人籌資“退賠”,仍被判十年以上徒刑、“賠償”155萬元——這幾乎是一場以“受害者”名義瓜分創業者血肉的盛宴。
二審中,辯護律師感嘆:“從資本入局、控制大股,到刑事報案、股權轉讓;從同室操戈,到彈冠相慶——幾名合伙人不僅把創始人張凌敏吃干抹凈,還‘殺人誅心、敲骨吸髓’,令人膽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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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中的一家“鴻姐老火鍋”。劉虎 攝
9月初,筆者走訪臺州兩家仍在運營的“鴻姐老火鍋”,并查驗注冊資料:兩家面積不小的門店仍在彭益等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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