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板芙人社局職工與中山詠盟皮件有限公司聯手偽造工傷申報資料,隱瞞截留我工傷認定書致我權益受損
2023年7月1號看今日頭條上有消息說可在廣東人社App上查看工傷信息,于是下載廣東人社App后于7月1號19:57分查看,才得知2010年6月21日在中山板芙泳盟皮件有限公司工作腳趾受傷后廠方向勞動局申報有工傷,于當年7月6日被勞動局認定為工傷,但作為受傷者我本人從未看到或收到過此次受傷的工傷認定書,也無任何單位或個人通知本人去做勞動能力鑒定,任何一方連個電話都沒有,經多次與市人社局工傷科聯系詢問此事,于2023年8月1日到板芙人社分局拿回當年廠方工傷申報資料復印件。
究竟是勞動局遺漏或未盡到送達告知義務?還是廠方疏忽或是故意隱瞞所致?致使本人從當年受傷至今13年的時間從未享受過此次工傷待遇?
①經仔細比對發現其中受傷情況確認表中記載傷者在中山起灣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治療是假的,真實情況是在中山深灣社區衛生服務站治療的。另受傷情況確認表通篇一人所寫,并非傷者本人所寫,更談不上真實有效,很明顯造假,與其他申報資料上的姓名日期簽字痕跡明顯不同,這是明目張膽、弄虛作假向行政機關提供虛假信息,偽造法律文書,強烈要求查出做假者,讓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工傷認定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里委托方信息全無,后面又弄出個授權委托書,這么明顯的作假看不見?
②工傷申請表中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資料情況和受理意見一欄空缺,后面受傷情況確認表又出來2位工作人員簽名,分別是林聰和陳彩蘭,是怕擔責?還是明知造假?
③在明知有受傷者電話聯系方式,13年來傷者聯系電話號碼從未改變,況且工傷認定書下發之日傷者仍就職于該公司,板芙勞動局與該公司僅一墻之隔,就是這么明顯能通知到傷者的情況下,傷者仍然沒有被告之工傷認定事宜,工傷待遇補償更無從談起,匪夷所思,更為荒誕的是傷者居然是13年后的2023年才偶然知曉有工傷認定書一事,整整13年,離譜的是這個消息仍然不是從廠方和人社部門獲知的,這充分證明是有人要故意隱瞞此事,并且妄想讓傷者永不知曉。更為諷刺的是廠方提供的工傷認定申報材料上就寫有傷者聯系電話,人社局工作人員就是配合廠方隱瞞而不聯系傷者核實認定工傷事實,這是典型的罔顧事實、脫離群眾、閉門造車,赤裸裸的掩耳盜鈴,這是嚴重的瀆職失職,這是明顯的職務違法犯罪。
④在有可預見漏洞的情況下,身為勞動保障部門工作人員審批不嚴、查驗馬虎、督管不力,瀆職枉法導致廠方鉆空子,逃避責任,直接后果是受傷者無法享受到此次工傷待遇,造成了傷者的身體損害和經濟損失,傷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犯,希望相關部門對此事查實嚴辦,讓肆無忌憚逃避責任的無良黑心廠家負責,揪出廠方掩耳盜鈴,瞞天過海隱瞞此事的小人;讓混進公務員隊伍中膽大妄為、濫用職權,履職不力的害群之馬顯出現形,讓他們為自己的不作為、亂作為付出代價!對此必須零容忍,嚴懲不貸,嚴肅處理,絕不姑息,以敬國法,以儆效尤!讓他們的齷齪和罪惡大白于天下,大家攜起手,齊心協力行動起來,共同努力維護營造一個和諧共生、安全有序,穩定共贏的良好工作生活環境。
⑤偽造的授權委托書在《工傷保險條例》中沒有找到法律依據,況且廠方與受傷者是利害關系人的對立方。從法律的角度授權無利害關系的律師是規范的,但顯然迄今為此事雙方都還未聘請律師。
附:
①有關文書送達問題,《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文件有相應規定,而按照《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關于期間、送達、財產保全、開庭審理、調解、中止訴訟、終結訴訟、簡易程序、執行等,以及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案件受理、審理、裁判、執行的監督,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②《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③《工傷認定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
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認定工傷決定書》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送達參照民事法律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④
至于職業病診斷鑒定中的文書送達,《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6號)第四十八條規定:“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出具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后,應當于出具之日起十日內送達當事人,并在出具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后的十日內將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等有關信息告知原職業病診斷機構或者首次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并通過職業病及健康危害因素監測信息系統報告職業病鑒定相關信息。”此處對送達的具體操作細節并未明確,但考慮到《民事訴訟法》作為法律,其有關送達的程序性要求從效力位階上來看足夠權威,職業病診斷鑒定文書參照該法要求完成送達工作,一般即可有效避免送達風險。
由以上法律法規可見,工傷認定文書(《認定工傷決定書》或《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送達需遵守主體法定、時限明確、方式規范、程序窮盡的要求,具體依據《工傷認定辦法》《工傷保險條例》及民事送達的相關規定執行,核心規則包括:送達主體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送達時限為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送達對象為受傷害職工(或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送達方式需優先采用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窮盡后可適用公告送達;送達程序需保障當事人知情權(如地址一致性、拒收后的見證程序等)。
對此,《工傷認定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第二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定工傷決定書》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送達參照民事法律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鑒此,工傷認定書需要60日+20日之內書面通知受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和單位,請注意是個人“和”單位,不是只送達單位而不送達給職工或其近親屬。很顯然,板芙人社局違反了《工傷條例》第二十條、《工傷認定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第二十二條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工傷認定書》只送達單位而至今仍未送達給職工本人或其近親屬,致使我從未享受過此次工傷的應有所有一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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