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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處理之五(遺產管理人的失職損害賠償責任)
遺產處理是一項比較重要且復雜的工作,筆者作為律師,結合辦理遺產案件中遇到的實務問題和解決方案,特撰寫此系列文章,幫助大家更好的解決具體案件中遇到的問題,本文是第五篇,介紹遺產管理人的失職損害賠償責任。
遺產管理人的失職損害賠償責任的概念:
遺產管理人失職損害賠償責任,是指遺產管理人在管理遺產過程中,未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違反管理職責,造成遺產毀損、滅世,損害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者債權人等遺產利害關系人的民事權益,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遺產管理人的失職損害賠償責任的特征:
1、民事責任的主體是遺產管理人。
2、民事責任產生的原因是遺產管理人管理遺產違反管理職責。
3、引發民事責任的事實是造成遺產利害關系人的權益損害。
4、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是損害賠償。
5、賠償請求權人是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等遺產利害關系人。
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1148條規定:遺產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一規定系遺產利害關系人請求遺產管理人承擔民事責任的請求權基礎。
對遺產管理人的失職損害賠償責任的進一步研究:
1、應當怎樣確定遺產管理人的失職損害賠償責任的性質。《民法典》第1148條只是規定了“民事責任”,究竟是違約責任還是侵權責任或是其他責任沒有進一步明確。
2、遺產管理人的失職損害賠償責任保護的客體是何種民事權利。由于不同的利害關系人對遺產享有的財產權利不同,遺產管理人承擔的民事責任的性質也會有所不同。例如:繼承人對遺產享有的權利是繼承權,依照法律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就對遺產享有所有權,發生侵害的話既是侵害的繼承人的繼承權,也是侵害的對遺產享有的所有權。另外債權和受遺贈權等等的客體也均不同,就不一一贅述。
3、如何確定遺產管理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從《民法典》第1148條的條文解讀中,并沒有區分故意、重大過失、一般過失等主觀要件。
4、如何界定遺產管理人失職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人范圍。依據《民法典》第1148條的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是請求權人,且為封閉性的表述。對于被繼承人生前欠繳的稅款,國家稅務機關以何種身份主張稅款清償請求權;遺贈扶養協議中的扶養人以何種身份主張請求權等需要進一步明確。
5、需進一步明確確定損害賠償責任的具體方式和計算方法,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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