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判決明確表明:利用計算機技術手段破/壞公平交易秩序,非法獲取票源并牟利的行為,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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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524期,軟件搶票非法牟利獲刑案
本案的判決明確表明:利用計算機技術手段破/壞公平交易秩序,非法獲取票源并牟利的行為,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一、案子簡介
案子發生在廣漢市。當地的三星堆博物館門票一票難求,被告人鄭某等6人就通過網/絡,購買了一套專門用于搶票的軟件,搶票軟件通過借助三星堆博物館預約購票小程序,侵入到購票服/務/器端,達到非正常途徑購票的目的。一年時間,非法搶得三星堆博物館門票二千五百多張,并將原價36元至72元不等的門票加價至100元至150元進行轉售,累計非法獲利10.2萬元。
法庭經審理認定,6名被告通過技術手段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的數據,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分別判處6人徒刑三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均適用緩刑,并處相應罰金,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二、案子的警示
本案的判決明確表明:利用計算機技術手段破/壞公平交易秩序,非法獲取票源并牟利的行為,會受到法律的嚴懲。有讀者或許存在疑問:為什么用軟件“搶票”會被認定為犯罪?這其中涉及三個關鍵法律認定:
1.任何技術手段的創新與應用都必須在法律框架內進行。以破/壞系/統安全、繞過正常運行機制的方式獲取數據或資源,即使看似“未直接破/壞”硬件或系/統,其“技術侵入”的本質依然構成違法。法律絕不因行為采用了技術外衣而給予豁免,相反,技術手段的隱蔽性和高效性往往會成為加重處罰的考量因素。
2.此案糾正了一種錯誤認知,即認為“網上搶票”并非傳統暴力犯罪,社/會危害性不大。判決認定,該行為不僅侵犯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管理秩序,更嚴重破/壞了票務市場的公平性和正常的文化消費環境,損害了[社]會公眾平等獲得公共資源的權利,其危害對象具有公共性和不特定性,因此必須用刑法進行規制。
3.用非法手段竊取的數據牟利,是性質惡化的關鍵,判決強調了“非法獲取”與“借此牟利”相結合所帶來的嚴重后果。如果僅止于技術上的不當獲取,或許尚屬行政或民事范疇;但一旦將非法獲取的數據(門票)等轉/化為非法營利的工具,行為性質就發生了質變,成為具有明顯非法占有目的、主觀惡意強烈的犯罪行為。這警示企圖以技術“薅羊毛”牟利者,法律對此類行為的評價極為嚴厲。
三、相關法律
1.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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