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就(2025)黔03民終4191號王某芬訴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保險公司向王某芬支付保險金189,547.03元。本案由貴州貴遵律師事務所張紹明、令狐鎮律師代理上訴并獲成功改判,為當事人挽回經濟損失8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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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敗訴,當事人權益受損,九級傷殘僅獲賠10萬元
2024年7月,家住貴州省遵義市桐梓縣的市民王某芬因乘坐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事故車輛投保了“如意行駕乘人員綜合保險”,保險限額為傷殘賠償50萬元/人。王某芬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28萬余元。
然而,一審法院僅支持了部分訴訟請求,認定保險公司僅在醫療費、住院津貼及傷殘賠償金三項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并以保險金額50萬元為基數乘以傷殘系數20%計算傷殘賠償金,最終判令保險公司支付109,415.03元。后王某芬不服,委托貴州貴遵律師事務所再次提起上訴。
二審逆轉,律師專業辯護見成效,法院改判賠償18.9萬元
貴州貴遵律師事務所張紹明、令狐鎮律師在接受委托后,深入研究案情,精準指出一審判決在保險賠償范圍、傷殘賠償金計算方式、預付賠款扣減等方面存在的法律適用錯誤。
律師團隊在二審中提出:保險合同約定的“按傷殘等級比例賠付”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格式條款,保險公司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傷殘賠償金應按照《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以貴州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計算,而非以保險合同約定的總保險金額為基數,再計算傷殘賠償系數;鑒定費屬于查明事故損失的必要費用,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后采納了律師的上訴意見,認定保險公司未就免責條款盡到提示說明義務,該條款無效,且相關損失應當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計算,原審法院判決按照總保險金額50萬元再計算九級20%的賠償系數,適用法律明顯不當,遂改判由保險公司按實際損失賠償傷殘賠償金178,232元,并支持鑒定費1900元,合計賠償189,547.03元,較一審增加80,1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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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啟示:強化格式條款提示說明義務,保障投保人權益
本案二審改判不僅為當事人挽回了經濟損失,更在司法實踐中進一步明確了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的提示說明義務,對規范保險行業格式條款使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具有典型意義。
貴州貴遵律師事務所始終堅持以專業法律服務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本案的成功改判再次彰顯了律師在復雜保險糾紛中的專業作用。當事人如遇類似法律問題,或者保險公司拒賠案件,一定要尋求正規的律師事務所提供專業法律服務。(王小紅、黃丹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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