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貴州仁懷合馬鎮聯合村,一條本應承載鄰里便利的“通行路”,卻將村民趙汝強拖入了長達數年的權益捍衛漩渦。作為土生土長的本地人,他并非要刻意阻礙鄰里通行,而是在捍衛自身合法權益、堅守土地法規底線,更在守護家人居住的危房安全。這場糾紛的背后,是鄉村個體在法律條文與現實執行的碰撞中,遭遇的事實扭曲、程序缺位與權益漠視,每一步都寫滿無奈與執著。
2019年的那場口頭修路協議,從一開始就為趙汝強的權益捍衛埋下了隱患。當時,他與村民王某的父親王某林達成約定:王某林以“三角田”等三塊土地作為交換,獲取趙汝強家院壩的通行權,而趙汝強則計劃將自家豬圈遷入“三角田”,解決養殖場地問題。這本是一場互利的鄰里約定,卻因王某林的單方面違約徹底變質——他未按約定交付“三角田”,反而將其用于埋葬王某的母親,直接導致趙汝強的豬圈搬遷計劃落空,協議的核心置換目的完全無法實現。
更關鍵的是,王某在后續操作中,竟在未與趙汝強協商、未辦理任何合法手續的前提下,擅自將自己承包的土地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區劃入修路。根據相關法規定,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這意味著,王某主張的“通行馬路”從規劃階段就觸碰了法律紅線,其要求通行的訴求本身就缺乏合法基礎,本質上屬于違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行為。
在一審訴訟中,趙汝強首先明確提出核心異議:王某并非2019年口頭協議的締約主體,真正的協議相對方是王某林,因此王某不具備提起訴訟的適格原告身份。然而,一審F院僅依據王某林的單方陳述,就直接認定王某主體適格,完全無視協議原始締約主體的事實,屬于明顯的事實認定錯誤,從訴訟起點就剝奪了趙汝強的合法抗辯基礎。
與此同時,趙汝強反復強調,自家房屋已被認定為危房,政F部門多次上門告誡需警惕安全風險,若允許車輛在院壩通行,產生的震動必然加劇房屋坍塌隱患。但一審F院以“未提供充分證據”為由,對這一關乎人身安全的關鍵主張不予采信,卻對王某單方面提交的陳述材料全盤接納,證據采信標準明顯失衡,未能秉持司法應有的公平公正原則。
進入二審程序后,趙汝強補充提交了政F部門出具的房屋安全警示說明,試圖證明危房通行的風險,但二審F院未對這份關鍵證據進行實質性審查,便徑直作出維持原判的裁定,對房屋安全這一核心爭議點未作任何回應,相當于變相忽視了趙汝強的基本居住安全權益。
當趙汝強向貴州高級F院申請再審時,為了強化房屋安全的主張,他專門委托專業機構出具了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明確指出“車輛通行震動會導致房屋結構損傷加劇”。然而,這份科學報告卻因“系當事人自行委托”被認定為“不構成新證據”,無法作為案件審理的有效依據。這種對當事人舉證權利的不合理限制,實質上剝奪了趙汝強通過專業證據支撐自身主張的機會,讓他的權益捍衛之路再添一道壁壘。
更令人費解的是,遵義J察院在受理趙汝強的監督申請時,同樣未對“修路土地屬永久基本農田”這一核心違法事實進行審查,僅以“口頭協議具備法律效力”為由駁回監督申請,導致司法程序對關鍵違法情節的審查徹底缺位,未能發揮法律監督應有的糾錯功能。
在案件執行階段,仁懷市F院最初的裁定本是對法律與現實的客觀考量——以“涉案土地屬永久基本農田、案外人明確反對通行、場地存在自然高差不具備通行條件”為由,裁定終結執行。這一結果,本是對土地法規的尊重,也是對趙汝強合法權益的初步維護。
但在王某提出執行異議后,F院卻推翻此前的合理裁定,作出恢復執行的決定。這種前后矛盾的執行邏輯,不僅讓趙汝強對司法裁判的穩定性產生質疑,更讓他陷入“依法捍衛權益卻要配合違法要求”的荒誕處境。
從現場實際情況來看,趙汝強在院壩內砌筑的長4.8米、高1.8米的磚墻,并非刻意阻礙通行的“障礙”,而是應對危房安全風險的必要防護措施——通過物理隔離防止車輛靠近,避免震動對房屋結構造成進一步破壞。反觀王某主張的“通行馬路”,既未取得國土部門的審批手續,又占用了受法律嚴格保護的永久基本農田,屬于典型的違法占地行為。F院已強制執行安排大批執法人員拆除防護磚墻,讓趙汝強為違法占地行為“讓行”,這既是對違法事實的縱容,更是對法律嚴肅性的損害。
趙汝強的權益捍衛之路,是鄉村法治建設中個體權利與基層執行、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碰撞的鮮活樣本。他并非固執“不讓路”,而是守護合法權益、敬畏法律底線,更是期盼“司法為民”落地。
在此強烈呼吁相關部門:立即介入核查此案土地性質認定、司法程序推進中的偏差,糾治基層執行漏洞,保障當事人舉證權利與實體正義;迅速優化適配鄉村口頭約定習慣的證據規則,強化土地法規基層宣講與執行審查,為村民打通高效權益救濟通道!
唯有以鐵腕監督與硬核保障,才能讓趙汝強們在權益受損時不再獨自承受程序之苦,讓公平正義真正扎根鄉村每一寸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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