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兼職刑辯律師,我會比普通的刑辯律師更為關注具體司法實踐中一些做法的法律依據以及背后原因,比如為何檢察官喜歡認罪認罰制度,比如為何法官對無罪案件很難下決心判無罪,比如為何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的案件通常立案程序上會存在問題。而國慶期間,我關注的問題是,為何律師會被承辦法官要求庭前提交辯護意見?
云南紅河案的二審,云南省高院本來是打算開庭的,已經通知了檢察院閱卷,省檢也去提審了上訴人,甚至都在商議何時可以開庭,因為自從2023年9月以后二審開庭率也是大大提升的。朱明勇等律師正在躊躇滿志準備開戰時,省高院卻通知律師提交辯護意見。這明顯是想書面審的節奏,而書面審幾乎就等于維持原判。2025年9月的二審裁定,最終也印證了這種猜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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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合議庭要求辯護人提交辯護意見,在實踐中已經被認為是二審法院認為事實清楚無需開庭,也意味著糾錯機制的喪失,所以負責任的辯護人會冒著有可能遭受法院投訴的風險,據理力爭,堅持在開庭后才能提交辯護意見。在審辯雙方的博弈和極限拉扯中,要么是法院最終同意二審開庭,要么是辯護人同意提交辯護意見,或者法院在沒有辯護意見下強判,只是后者存在程序違法的隱患。
如果二審程序中,法院要求辯護人提交書面意見尚有是否開庭之衡量作為事實與法理基礎,但一審開庭前要求辯護人提交辯護意見則有點奇怪了。因為在刑事訴訟法與司法解釋中,根本找不到任何法律規定給與法院這樣的權力或者賦予律師這樣的義務。但法天刑辯團隊近日在四川某地法院審理的一重大刑事案件中,卻遭遇到了這奇怪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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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前的庭前會議中,辯護人提出包括管轄異議、調取證據、申請證人出庭、調取公訴人舉證提綱等多項申請,但在要求公訴人舉證提綱時,遭遇了公訴人的如此回應:“我還沒有完成舉證提綱,也無需提供”。我認為最高人民法院《庭前會議規程》第20條、第21條中所要求的舉證范圍、舉證順序、舉證方式實際上就是舉證提綱,而最高人民法院《國家公訴人出庭指南》中也是要求公訴人在庭前提供舉證提綱,以促進庭審效率。
但法官 卻據 《庭前會議規程》第9條內容認為,辯護人也應該在庭前會議結束三日后提交辯護意見。對此,辯護人一致認為,辯護人提交書面辯護意見要點并非強制義務,而是 “可以 ”提交,由辯護人在接到法院通知后自主決定。因此,上述條款并無實質意義,對于愿意提交書面意見要點的辯護人而言,即使無此規定,控辯審三方經溝通一致亦可,對于不愿意提交書面意見要點的辯護人而言,即使有此規定,因缺乏強制性,辯護人仍可拒絕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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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刑辯律師靖霖所的楊昆律師在得知上述情況后認為,法官從辯護律師的申請中就可以看到爭議焦點,而沒有法庭調查就不會有辯護意見,《庭前會議規程》第9條只是授權性條款而非義務性條款。他認為,舉證提綱是解決庭審效率問題的,不是專門便利律師的,法院不能扣著舉證提綱要挾律師提交辯護要點,讓辯護人提前交實體性意見沒有上位法的依據。很多刑辯律師也附和了楊昆律師的意見。
著名刑辯律師中同所的楊礦生律師看了我們的聊天記錄后認為,《庭前會議規程》第9條既然規定的是“可以”,不是“必須”,那辯護律師可以放棄提交辯護意見,法官也不能強制。他認為,法院的這種要求既沒有道理,也無法律依據。安徽的陳曉東律師甚至通過法院開庭前要辯護意見的行為,推斷法院這是要提前寫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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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有律師提出,庭前會議本來只解決程序性事項,要求辯護律師提交辯護要點,一方面會導致庭前固定或者限制辯方的核心觀點,束縛辯方在庭審過程中的應變能力,另一方面也可能導致控方有針對性地調整公訴策略,進行補充證據,從而削弱有效辯護,對被告人造成不利影響。有律師形象地說:“菜都沒有上,讓你談品嘗感想?”
不過,我倒愿意善意地理解,這是承辦法官為了更好地組織庭審而提前整理爭議焦點。但是,我們可以直接提出案件的爭議焦點啊,比如被告人有無要挾的行為,被害人有無因恐懼而處分財產。或者我們像所有刑庭通常所做的那樣,在法庭調查結束法庭辯論前整理爭議焦點呢?畢竟,程序上的公平公正,不偏不倚,是整個庭審應該一以貫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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