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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陪同李曉梅前往廣州時在博物館拍攝
全文共7963字,閱讀大約需要20分鐘
- 2025年9月30日上午10點
- 喬治律師:“做好收監的心理準備。我們不能賭,即便是有萬分之一的概率,我們也要擔心這種事情的發生。”
- 李曉梅:“我也是擔心這個,沒給我們時間處理好個人的生活。”
- 喬治律師:“你把我的電話留給你家人,如果有什么緊急的事兒及時跟我聯系。”
- 2025年9月30日下午15點
- 李曉梅:“喬律師,改判了!!!只交罰金,不用判刑。”
本文是筆者在辦案中的記錄與思考,歡迎法律同仁批評、斧正。
文|喬治 律師
本案偵查階段,我尚未介入辯護工作,直至2024年11月,本案審查起訴期限快結束,李曉梅確認對我的委托。
讓我感念的不僅在于,這是一個一審判處實刑,二審撤銷實刑的案子。
更在于,這是幫助一個90后的小姑娘擺脫牢獄之災的案子。
看到李曉梅,就想到當時一個山西的小伙子孤身一人來到廣東的自己,在她的身上,仿佛看到了當年自己的影子。
陪同李曉梅抓獲主犯途中的顛簸、法律文書字句的斟酌、庭審辯論時的交鋒與靜默、與承辦檢察官、法官溝通的忐忑、鐵窗內外的隔絕與融通。所有沉淀于歲月深處的,總會在某個午夜被悄然喚醒,被理性封存的過往頃刻如決堤之水漫過心岸。
一、90后外鄉小姑娘的“求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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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辯旅拍
2020年9月,嶺南的初秋依舊悶熱。對于李曉梅而言,人生的軌跡被一紙工作安排徹底扭轉。她和謝燦被老板王珈叫到跟前,簡單地告知:“去佛山南海的那個倉庫上班,你負責跟單,他負責打包。”
地點是佛山市一個倉房。
這里沒有窗明幾凈的辦公室,有的只是堆積如山的紙箱。里邊放著的是印著熟悉蘋果商標的充電器、數據線、手機殼和耳機。
起初李曉梅不是沒有過疑慮,這些產品的做工粗糙,價格低得離譜。但“老板的安排”、“一份工作”的念頭,壓過了這絲不安。她開始每天核對訂單,記錄流水;謝燦則沉默地打包,將一個個包裹發往全國各地。
他們不知道,自己已然身處一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巨大鏈條末端。直到警笛聲劃破倉庫的沉寂,冰冷的手銬戴上的那一刻,他們才驚覺,自己不再是普通的打工者,而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犯罪嫌疑人。
其實在剛接觸李曉梅的時候,我總覺得這個小姑娘很熟悉,熟悉的讓我有點不真實。或許是她身上那種不服輸的精神,亦或者孤身一人來粵闖蕩的感覺,讓我看到曾經的自己。
同樣是那種混雜著惶恐與不甘的神情,像極了多年前那個剛下火車,提著行李站在廣州南站的地鐵島臺上,既茫然又堅信能闖出一片天的自己。
我們這一代人,仿佛生來就被植入了一種程序:向南方,就能找到出路。于是千千萬萬個我們,像候鳥一樣涌入這片熱土,擠在城中村的握手樓里,算計著每一分錢,用青春和汗水去賭一個模糊的未來。
她輕聲講述著自己是怎么面試進入王伽的那個倉庫,又是如何慶幸終于找到了落腳點。她的敘述里沒有詭辯,只有一種認命般的坦誠。
我聽著,仿佛聽見了多年前那個在辦公室,同樣對復雜社會規則一無所知,僅憑一股力氣向前沖的自己在說話。其實有的時候,我們太習慣于埋頭趕路,以至于常常忘了抬頭看天,分辨方向。
正是這種深刻的共鳴,讓我無法僅僅將她視為一個“被告人”。她走錯的每一步,都仿佛是我人生可能出現的另一種岔路。只是,或許我比她更幸運吧。
這份熟悉感,早已超越了委托關系,它化作了一種沉甸甸的責任:我不僅要為她辯護,更要為她,以及那個曾經同樣懵懂的自己,尋回一個走向光明的可能。
二、初見李曉梅與案件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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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辯旅拍
時間跳轉到2024年11月17日。
“喬律師,我因為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檢察院量刑有期徒刑,而且還有罰金。檢察官跟我講我全額退贓的話,才能緩刑,可是我就是一個打工的,現在根本拿不出這么多錢,高麗華律師推薦您,我想跟您溝通一下這個事情。”
“你先別著急,我們慢慢梳理一下,首先第一個問題啊,假冒的注冊商標是什么商標?”
“其實就是蘋果的手機殼之類的東西,但是這些渠道都是老板王伽對接的,我平時就是跟單的。”
“額,跟單是什么意思?”
“跟單的意思就是有些產品可能庫存不夠了,就跟王伽講,然后補貨。謝燦是我同事,我們兩個一起被抓的,他是負責打包的。”
“那你們涉案的金額很高嗎?你們既然是從犯,為什么都沒有緩刑的口子呢?”
“我不知道,我真的就是個打工的,目前鑒定是按照市場價的鑒定的,涉案金額大概200萬左右。檢察官說我確實是從犯,所以給我和謝燦的量刑都比較低,但是雖然量刑比較低,可是這也意味著我們還要在被關在看守所,我才剛剛找到新的工作……”
“行,我知道了,這樣吧,你目前既然處于取保候審狀態,那咱們當面聊一聊。”
“好的。”
我記得,我是在律所的茶室接待的李曉梅,看著她清秀稚嫩的面龐,仿佛與社會這個復雜場域格格不入。細看之下,那份稚氣中混雜著茫然與一絲倔強,恰恰印證了她對周遭世界的運行法則,缺乏基本的認知。
其實在接待李曉梅的時候,心里也會止不住地盤算:目前基礎事實既定的情況下,有什么可以支撐起翻盤呢?
其實罪輕辯護,就是在做加減法,對于犯罪情節做減法,比如金額上是否降低,罪名是否調整等,對于量刑情節則是做加法,比如是否存在自首,立功啊等等。
立功,對,本案主犯尚未抓獲的情況下,李曉梅可以立功!
“李曉梅,你老板王伽呢?王伽作為本案的主犯,為什么沒有歸案呢?”
“不知道啊,我當時做筆錄的時候,我向警察說了老板的線索,但是警察后續也沒有抓王伽。所以,王伽我現在也不太清楚,不過我倒是看到王伽的朋友圈,經常也還是會有更新的。”
“那你現在能不能找到王伽?”
“那我要去檔口看一下,這個很重要嗎?”
“嗯,對很重要,因為你目前是被動歸案,所以量刑情節中的自首肯定是不行的。雖然你是從犯,但是結合檢察官的觀點,既然無法全額退贓,而且加上你是簽署了認罪認罰之后才找的我,隨意反悔的話,甚至有可能抬高你的刑期。所以,如果你對量刑有異議,那必須尋找突破點。既然王伽沒有歸案,你作為嫌疑人、被告人,幫助司法機關抓獲主犯,這是典型的立功,我們可以從這個切入案件。否則,這個案件就是個死案件。”
這意味著要直面過去的恐懼,要承擔可能被報復的風險,更要經受內心道德與求生欲的激烈掙扎。那一刻,李曉梅的臉上寫滿了猶豫、恐懼和復雜。但最終,對自由的渴望,對重塑人生的期盼,戰勝了一切。她緊緊抿著嘴,用力地點了點頭。“好,我去找。”
不過,在這之前,我計劃先將案件攔截在檢察院,再重新談一次量刑。
所以在接待完李曉梅后,我就給承辦檢察官打去了電話:
“你好,檢察官,我是李曉梅的辯護人喬治律師,主要有兩件事兒,第一,我們也是剛剛介入這個案件的辯護,我們想申請閱卷。第二,這個案件李曉梅可能有立功情節,所以認罪認罰具結書中所羅列的情節,可能有遺漏……”
“啊,我不是檢察官,我是她的助理,檢察官休假了。不過你如果想要閱卷的話,可以過來檢察院,我拷給你。”
“那檢察官什么時候休假結束呢?”我看了看日期。
“下周吧,下周檢察官就回來了。”
“行,我下周跟她聯系吧。您也跟承辦人講一下,不要那么著急移送法院,畢竟當事人處于取保候審階段,審查起訴期還挺長的。”
可是,11月25日,我們突然收到通知,案件已經移送法院了。所以我立馬聯系了承辦人:“檢察官,您好,我是李曉梅的辯護人,上周您休假,我跟您助理溝通了一下案件能不能暫緩起訴的問題。但是今天我突然收到案件移送法院的通知,所以我想跟您溝通一下。”
“你是提到立功的問題是吧,這個我們已經找公安核實過的,李曉梅的行為不構成立功的。”
嗯?我突然好像意識到,我們好像講的不是一回事兒。
“您是不是有點誤會,是這樣,我們想提的不是李曉梅在偵查階段做筆錄時提到的銷售、老板的線索,而是我們已經知曉主犯王伽藏匿的地點,下午就打算去協助公安機關抓捕主犯。”
“嗯?你們知曉了主犯藏匿的地點?那可以啊,你們聯系公安機關后,公安機關隨后會出具情況說明,如果構成立功的話,我們也是認可的。”
“可是這不,李曉梅已經簽署了認罪認罰嘛,如果加上立功的話,這個量刑?”
“如果立功查證屬實的話,我們會變更量刑建議的。”
“主要是這樣的情況,您也親自提審過李曉梅和謝燦,這兩個小年輕,其實無非就是打了一份工,領的也是正常的工資,也沒什么積蓄。我們就是想通過部分退贓再加上立功的情節,能不能爭取到緩刑。”
“那這個你們可能要跟法院溝通的,我們檢察院是很少出具緩刑的量刑建議的。至少我沒有出具過。”
眼看可能會出現談判崩盤的局面,所以,我選擇還是跳出固有的觀念,套用廣州案的處理模式。
“那檢察官您看,我們也會加緊跟法院溝通本案,但是,如果在庭審過程中,我們提出緩刑意見的時候,您看,作為檢方不要說什么社會危害性較大啊之類的,進而反對適用緩刑。”
“這我們不會,主要是看法院覺得適用緩刑沒什么問題,我們也不會提出什么異議的。”
“行,非常感謝,那我們先把立功的情節固定下來再說。”
三、廣州之行,通往救贖的荊棘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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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辯旅拍
前往廣州的路途,充滿了沉重與未知。這不再是一次普通的出差,而是李曉梅自我救贖之旅。
在路上,李曉梅目光時而茫然地望向窗外掠過的城市樓宇,時而落在我起草的《刑事犯罪線索舉報材料》,仿佛這是她此刻唯一能抓住的浮木。
根據李曉梅記憶碎片拼湊出的線索,我們穿梭在荔灣區一片老舊的商貿城之間。空氣里混雜著皮革、布料與電子元件的味道。
“對,就是這里,王伽的檔口就在這兒,我和謝燦先上去看一下,看看王伽在不在。”
“行,你們先上去辨認一下。”
在上樓的過程中,李曉梅的每一步都顯得遲疑而沉重,每一次張望都混合著擔心與決絕——她在搜尋那個曾決定她命運的人,也在搜尋自己迷途的起點。
當那個熟悉又令人心悸的身影,終于在一家配件商鋪門口出現時,時間仿佛瞬間凝固。李曉梅的呼吸驟然急促,她下意識地向我身后退了一步。我也沒有催促,只是用眼神給予了一個無聲卻堅定的確認。
下一刻,我讓李曉梅在檔口附近等著,我和謝燦以及謝燦的辯護人林銘壯律師下樓,報警,等待警察到來。
從口袋中掏出手機,按下了“1-1-0”這三個數字。
“你好,我是廣東通度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喬治。我的當事人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但是當事人現在找到了主犯的住所和藏匿地點了,我們想向公安機關舉報……”
我看了看旁邊的謝燦與林銘壯律師,跟謝燦講:“這個電話,應該是能夠確定你們立功情節了。”
警燈閃爍的光芒,取代了商貿城門口繚亂的霓虹。當荔灣區的公安民警將主犯王伽帶離現場時,所有的喧囂仿佛瞬間沉寂。
在派出所那間嚴肅而簡潔的辦公室里,辦案民警做完最后的筆錄,抬起頭,對李曉梅和謝燦說:“情況我們已核實,李曉梅和謝燦舉報并協助抓獲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承辦本案的公安機關一會就過來接人。”
這句話,像一道強光,刺破了連日來籠罩在她頭頂的陰霾。它不是一句簡單的認可,而是一紙官方證明,證明了她從犯罪的協從者,轉變成了法律的維護者。
辦案民警講到“不過,你們也需要等一下承辦本案的公安機關過來,你們可以在外邊坐著等一下。”
“好,正好趁這個時間,我給法官也匯報一下這個情況。”我看著李曉梅和謝燦說道。
“法官,你好,我是李曉梅的辯護人喬治律師,之前我們提交了一份轉普通程序的申請,不知道您收到了么?”(因為之前考慮可能協助抓捕同案犯可能會拖得時間比較久,所以案件剛到法院我就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轉普申請。)
“是啊,我這邊已經收到了,我正想跟你溝通一下這個事情呢,我看到你們的轉普申請上有寫立功的問題。具體怎么回事?”
“是這樣,李曉梅和謝燦知曉主犯王伽的藏匿地點,這不,今天下午,我們剛剛協助廣州荔灣公安機關抓獲了主犯。現在還在派出所呢。”
“這樣啊,那既然你們已經抓住主犯了,那轉普其實就沒必要了吧。”
“是這樣的法官,您看我們也不是糾結這個程序問題,只是說我們可能認為普通程序在事實認定上,相比較簡易程序比較嚴格,而且,雖然當事人已經認罪認罰的情況下,我們還是想爭取一下量刑的空間。”
“其實,你們沒必要轉成普通程序的,況且,如果你們對客觀事實沒有什么異議的話,簡易程序,也能解決問題。”
“嗯,法官,主要是李曉梅他們有一點特殊情況,就是全額退贓這個確實做不到,他們在本案中扮演的角色畢竟是從犯,而且,讓他們一下子把工資全部退出來,其實不是個小數目的。所以,我們就是想通過抓捕同案犯立功,再加上這個量刑情節的基礎上,看看能不能對李曉梅他們適用緩刑。”
“量刑這個都好說,你可以參考參考咱們法院之前的案例,我們也都理解,他們其實就是個打工的嘛,把超出基本生活預期的錢款退出來,緩刑我們也是考慮的。但是我不能給你做任何承諾啊。”
“理解理解,那關于轉普的程序,那我這邊出具一份正式的書面申請撤回就可以了。關于立功的問題,之后公安機關應該也會補充新的情況說明。非常感謝。”
四、突然的實刑與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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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辯旅拍
2025年6月30日,基于庭前與承辦人充分、理性的溝通,一審庭審在一種異乎尋常的順暢節奏中推進。
法庭之上,事實清晰,證據鏈完整,我們對罪名定性沒有異議。李曉梅與謝燦,這兩位年輕的被告人,也當庭表示了深刻的悔意。庭審落幕不久,他們便用實際行動印證了自己的悔過——分別退還了其個人所獲的違法所得。
這一切,連同李曉梅和謝燦那份已被記錄在案的立功情節,仿佛構筑了一道堅實的防線。在我們的專業預判里,所有要素都指向一個合乎法理與人情的結局:適用緩刑。我們幾乎已經能看到,那道隔絕自由的高墻,將不會為他們落下。
然而,司法的進程有時會展現出它最不可預測的一面。
2025年7月10日,判決宣判,冰冷的判決書,一字一句地擊碎了我們此前所有的預判:被告人李曉梅、謝燦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四個字,像一記重錘,砸在每個人的心上。一股強烈的錯愕與無力感,瞬間彌漫開來。而最讓我們,也讓兩位年輕人難以接受的,是法院拒絕適用緩刑的理由——“因被告人李曉梅、謝燦在王伽的公司工作時間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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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審判決
時間長短,竟成了阻斷他們回歸社會之路的唯一標尺?這個看似客觀的理由,在我們看來,卻冰冷地抹殺了所有從輕、減輕的情節:它無視了主動退贓所體現的悔罪誠意,更無視了李曉梅冒著風險、挺身而出所立下的功勞。將工作時間的長短,凌駕于立功這一法定從寬情節之上,這不僅與我們之前的預判相悖,更在法理與情感的層面,令人難以信服。
所以當下我就向法院申請了判后答疑:
“我在判決書寫的很清楚了,他們參與本案的時間較長,雖然公安機關查獲的金額不高,但是,工作將近五年的時間,金額肯定不止這么一點的。所以我們還是綜合考量,不適用緩刑。而且,在退贓的時候,我也給他們打過電話,退贓不等于能夠判處緩刑。”
“可是,一方面,金額的多少,沒有任何證據指控,不能根據臆想和猜想來認定李曉梅的金額不是?另一方面,李曉梅的工作時間再長,那終歸也就是個從犯,又不是主犯,給從犯判個實刑,也和既往的裁判規則不符。”
沒有片刻的猶豫。
“上訴!”
在那一刻,所有的震驚與不解,迅速凝聚成一個無比堅定的決心。這兩個字,是我們對一審判決最直接、最決絕的回應,也是我們為李曉梅和謝燦爭取法律本應賦予他們的公正與寬恕的,唯一且必然的道路。
(不過中間還穿插一個插曲,我在給法官溝通過之后,我還和檢察官也溝通了一下抗訴問題,但是檢察官認為法院的判決不存在量刑過重,本案最開始起訴的是200萬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的未遂,現在變更為了既遂。所以未遂的從輕減輕情節與立功情節相互抵消。故,實刑的判決無問題。)
五、在信任與懷疑間徘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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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辯旅拍
法院門口的“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是那么的刺眼。
在法院門口,我告訴李曉梅“不上訴,就意味著你們必須走進監獄,開始服刑。”“如果你們內心接受這個結果,認為它是公正的,我們可以放棄。但作為你們的辯護人,我必須坦誠:這個判決,對于你們這樣被雇傭的普通打工者而言,量刑還是過重了。法律不應只為懲前毖后,更要給予迷途知返的普通人一個重新來過的機會。”最終,李曉梅和謝燦還是決定上訴,不為別的,就是為了爭取一個機會。
上訴期,是一場漫長的等待與主動的進擊。我反復向二審法院提交開庭審理的申請,堅信只有讓合議庭在法庭上直面兩位被告人眼中的惶恐與悔過,才能最真切地觸動其心證。
直到有一天,我接到了法官助理的電話,語氣禮貌卻帶著催促:“辯護人,請盡快提交你們的辯護詞。”
那一刻,一種復雜的情緒涌上心頭。
是流程性的催促,還是對案件實質的關注?在經歷了一審的情況后,我無法不心存疑慮。這份辯護詞,是我手中最后的、也是最重要的武器,我遲疑著,拖延著,仿佛晚上交一天,就能為這份“陳情書”多注入一分說服的力量。
“助理你好,辯護人并不是拖延交辯護詞,而是擔心交了辯護詞之后,第二天就出個維持判決,這是我們最擔心的。所以,你看,我們先交個開庭申請書,我們在開庭申請書中也把辯護的實體意見提交給法庭參考。這樣您跟法官匯報的時候也可以提出辯護人提了開庭申請這回事。”
“行吧,那你先交一份開庭申請,我跟法官講一下這個情況。”
我記得我前前后后應該是交了三份開庭申請,同時也跟法官溝通了一下本案的情況,直到最后一次溝通。那是一次簡短的溝通,但法官言辭間流露出的專業與傾聽的姿態,讓我在長久的黑暗中,看到了一絲微光。我決定,交出這份承載了所有希望的辯護詞。
“喬律師,你可以先把辯護詞交過來,我們合議庭才好審查啊。”
“其實,主要是這樣,李曉梅存在兩個減輕降檔情節的情況下,加之李曉梅認罪認罰、部分退贓。即使本案存在特殊情形下減輕處罰不能的情況。本應當對李曉梅適用免除處罰的措施。但是一審法院不僅沒有減輕處罰,反而對李曉梅適用實刑的執行方式,顯然是違反法律規定和基本的量刑邏輯的。”
“喬律師,你們既然對事實沒有異議,那其實書面審理也是可以。不過,你剛才講的量刑問題,你可以詳細講一講。”
“法官,其實司法實踐中經常會出現類似本案減輕處罰的特殊情形,即對于量刑幅度已是最輕量刑幅度,且最低刑已是最低刑罰種類,此時如何適用減輕處罰的問題。這個在理論上稱之為減輕處罰不能。但是對于減輕處罰不能的情況下,本案李曉梅已經是最低的標準刑了,但是同時李曉梅又具減輕情節,即立功、從犯、部分退贓以及認罪認罰。因為從犯或者立功都存在免除處罰的規定,那么應根據免除處罰的量刑情節作為依據免予刑事處罰,而不是在減輕不能的情況下,忽視減輕情節的存在。”
“這個你之前在開庭申請書里提到過這個問題。”
“對,是的,這個觀點來源于山東省濟南市萊蕪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一級法官楊榮濤在最高人民法院主編的《法律適用》登載的極具參考性的論文《特定情形下“減輕處罰”的適用規則》。”
“這樣吧,你們可以先把辯護詞交過來,這部分的話你可以詳細論述一下。”
“嗯,行吧,我們先交一份意見過去,供合議庭審查參考吧。”
“你放心,我們合議庭肯定會嚴格審查的。”
六、已經是最輕,但是還可以再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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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坦言講,在一審審理過程中,我們并沒有提出免除刑事處罰的意見。因為在庭審溝通的過程中,可能溝通得較為順利,本以為李曉梅會避免牢獄之災。結果沒想到,一審最終還是給了實刑的建議。
但是其實如果準確地評價,在減輕不能的情況下,不是淡化減輕情節的存在,而是在原有刑期的基礎上再次降檔或者免除處罰(參見《法定刑已達至最輕幅度,如何適用減輕處罰規則》)
首先,李曉梅的基準刑應當是比照王伽的量刑來考量的。而在本案中根據起訴書指控的事實以及變更起訴書變更的內容,主犯王伽的基準刑沒有實質的變化,換言之,主犯王伽的基準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刑法的規定以及起訴意見書、變更前起訴書指控的內容,公訴機關最開始指控的是涉案金額為250萬元人民幣的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的未遂。根據刑法以及司法解釋的規定,250萬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未遂),即使是主犯王伽,亦適用的是第一檔量刑檔次,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根據刑法的規定以及變更后起訴書指控的內容,公訴機關指控變更為涉案金額。根據刑法以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主犯王伽,仍然還是適用的是第一檔量刑檔次,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綜合分析,不論是起訴書變更前還是變更后,主犯王伽的量刑檔次并沒有任何變化,相應的李曉梅的量刑也不會出現任何變化,故不存在公訴人所提到的立功與既未遂折抵的情況。
其次,李曉梅至少存在兩個減輕處罰(從犯與立功)的情節,且主犯的基準刑已然是最低量刑檔次的情況下,從犯可以適用免除處罰的規定,而不是在減輕不能的情況下,忽視減輕情節的存在。
在一開始,李曉梅沒有立功之前,公訴機關給量刑建議是7個月有期徒刑。正如前述,雖然本案存在既未遂的變化,但是既未遂并沒有影響基準刑。所以,在構成立功的情況下,李曉梅的量刑自然也應當調整。
況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法發〔2010〕9號】也明確規定了對于從犯協助抓獲主犯的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即“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對于主犯或首要分子檢舉、揭發同案地位、作用較次犯罪分子構成立功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應當從嚴掌握,如果從輕處罰可能導致全案量刑失衡的,一般不予從輕處罰;如果檢舉、揭發的是其他犯罪案件中罪行同樣嚴重的犯罪分子,或者協助抓獲的是同案中的其他主犯、首要分子的,原則上應予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從犯或犯罪集團中的一般成員立功,特別是協助抓獲主犯、首要分子的,應當充分體現政策,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因此,李曉梅完全符合免除刑事處罰的規定。
七、后記:給折騰畫上休止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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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判決主文
2025年9月30日,案子宣判了:撤銷一審有期徒刑的判項,僅判處罰金(…意外之外的意外)。
林律師給我電話的時候,我還在車上,看到林律師告訴我案子全贏了的字樣,心中不禁為李曉梅他們感到高興。
在9月30日上午時,我還和李曉梅提到,要防止被收監的風險,她以為這片陽光將與她久別。但是9月30日下午,她身上最沉重的、禁錮身體的“枷鎖”,已經被徹底卸下。
這個案件,如同一枚多棱鏡,從不同角度折射出中國法治進程的光譜。它清晰地映照出法律對于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零容忍”的剛性紅線,無論參與者身處鏈條的哪個環節。但同時,它也溫柔地映射出法律體系中對“人”的關懷與救贖的可能。
我想起當時和李曉梅一起去廣州荔灣找王伽時,陣雨過后的那道彩虹。現在想想,那道彩虹,是由無數個碎片折射而成:
——是法官翻閱卷宗時蹙起的眉頭,
——是李曉梅按下110時顫抖卻堅定的手指,
——更是中國法治進程中,對“人”的理解不斷深化的微光。
【雨過天晴,彩虹終現,李曉梅和謝燦的人生畫卷,得以在陽光下重新展開。而所有法律人,仍是這片土地上任重道遠的跋涉者——只為讓每一道微光都不被湮沒,讓每一次悔過都擁有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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