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5日,我在微信公眾號上發了一篇名為《內蒙古:司法應保護守法者,不能給違法者撐腰》的文章,點評了當事人王福厚在一起民事訴訟案件中,當庭提出筆跡鑒定而被法官無視,導致其合法權益被侵犯……之后,盡管換了一個“說法”、換了一位法官,在法院立案又訴又審,法官通過司法途徑鑒定出了筆跡的真偽,王福厚也在一、二、再、再而審中勝訴了,但是,之前枉法裁判的案件仍然屹立不動、不被糾錯,王福厚的合法權益繼續被侵犯!
此前有媒體報道,鄂爾多斯市中院(2024)內06民終2179號民事判決書,依據筆跡司法鑒定結果對王福厚案件作出終審判決,確認錦恒小貸公司于2015年作出的多個股東會決議、清算報告及注銷決議中關于股東王福厚的簽字和手印系偽造、內容違法,明確了錦恒小貸公司于2015年11月29日作出的關于債權轉讓的股東會決議無效。王福厚有權要求撤銷相關股東決議,保障其合法權益不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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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判決書下達后,案件的另一位當事人邱某林不服法院的一、二審判決結果,向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請求自治區高院撤銷該案件一審、二審的民事判決,裁定再審本案;他還請求自治區高院駁回王福厚的全部訴訟請求。自治區高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于2025年8月17日作出(2025)內民申1354號裁定:再次確認錦恒小貸公司2015 年 11 月 29 日作出的股東會決議無效,并且依法駁回了當事人邱某林的再審申請。至此,從法律程序上講,該案件當事人邱某林已經窮盡法律手段。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邱某林的再審申請,證明了我之前觀點的正確性,現在我們要考慮的是如何糾錯。
王福厚的民事案件像一面鏡子,照出了司法過程中讓人難以置信的一幕——偽造的股東會決議被采信,當庭提出的合理合法的筆跡鑒定申請被法官無視。這起耗時十年的民事案件審判,暴露出司法過程中程序正義被踐踏后結出的惡果。如今,是時候把這顆被踩爛了的果子摘除掉了,同時還應該把那只踩爛果子的臭腳找出來,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健康司法肌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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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絕不能讓法院的“自我糾錯”制度形同虛設。從錦恒小貸公司2015年偽造股東會決議,到2024年法院通過科技手段對該股東會決議作出正確判斷,再到2025年自治區高院依法駁回邱某林的再審請求,王福厚用了整整十年才讓司法鑒定機構以科技手段戳破這層窗戶紙。這堪比呼格吉勒圖案的糾錯速度(2006年就認定錯案,2014年才糾錯)不免讓人懷疑,法院內部的案件評審糾錯制度難道是裝在玻璃罩里的滅火器——看得見卻用不上?本案中,鄂爾多斯市中院雖然判定昔日的錦恒小貸公司股東會決議無效,卻對已生效的錯判案件視若無睹,不去主動提起立案再審,撤銷被法官錯判的案件?!
第二,法院的紀檢監察機構不能成為中看不中用的擺件,應該是依據相關案件線索,該出手時就出手,依法依紀追究枉法裁判法官的責任。在審理錦恒小貸公司股東會決議案件中,針對公司股東王福厚是否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主審法官一再拒絕當事人提出的筆跡司法鑒定的申請,就好比醫生拒絕給病人做CT掃描一樣,這種程序不正義的背后,是一些法官對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我認為應當給主審法官的否決權安裝一個剎車器,但凡涉及關鍵證據的真偽存在爭議,必須經過合議庭集體表決才能生效,決不能由法官一個人說了算。同時,也應該設計一個法官黑名單,將多次違反程序正義的法官調離審判崗位,甚至終身禁止其進入司法行業,以此倒逼法官依法依規、慎重裁決手中案件。
第三,不能讓人民法院的信訪窗口成為“輪回”空轉平臺。錦恒小貸公司股東王福厚的十年申訴之路,好比古希臘神話中西西弗斯推石頭上山……他曾多次找到人民法院的信訪窗口,得到的回答不是“再等等”,就是“正在推動”,直到2024年其合法訴求才被認可。人民法院的信訪窗口,建立之初是很有戰斗力的,但經過多年的磨合運作,如今的工作效率已經大不如前,甚至出現了只負責記錄,不解決問題的不良狀況,值得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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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不能讓枉法濫權法官有恃無恐。邱某林等人偽造錦恒小貸公司股東會決議簽名侵占公司股東的巨額資產,其涉嫌職務侵占罪,但至今沒有移送警方偵辦,這種司法層面的“縱容”,就好比是給小偷配了鑰匙,防盜門的科技含量再高也毫無作用。司法機關發現了犯罪線索,就應該堅決移送警方偵辦,這才是執法中的不枉不縱,這才是為民營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和法治環境!
這么一個很簡單的民事訴訟案件,因為主審法官的原因導致當事人折騰了十年,直到今天了還得繼續折騰下去;本來一個清清楚楚的錯案,法院卻遲遲不肯啟動糾錯程序。錦恒小貸公司股東王福厚的民事訴訟案件,暴露出來的問題不是案件有瑕疵,也絕非案件主審法官的疏忽大意,而是整個司法系統的免疫缺陷。我們需要的不只是一次整頓,而是要給司法程序裝上殺毒軟件:讓筆跡鑒定成為必選項,讓糾錯機制變成自動檔,讓信訪窗口接通高壓電,給枉法法官戴上緊箍咒。唯有如此,才能讓程序正義不再歪斜,讓公平正義的苗兒茁壯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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