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詐騙罪辯護律師劉高鋒:詐騙犯罪應整體審查,管中窺豹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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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審查應當著眼于整體,而非局部或者某一具體行為。整體審查當然包含局部問題,但局部或者某一具體行為不能代表整體意思。
在李某勝合同詐騙案(入庫編號:2023-16-1-167-003)中,法院從主體資格的真實性、有無履約能力、實際履約行為、未能履約的原因、是否隱匿和揮霍財產,以及事后態度等方面全方位審查。被告人雖然未全額支付貨款,但其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原因具有正當性、合理性,不能認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客觀上不能與主觀上不想,性質完全不同,外在表現差異很大。客觀不能的表現是行為人在積極履約,雖然存在某些看似隱瞞真相或者虛構事實的表象,但卻為履約積極準備,或者采取某些足以能夠履約的行為。而不想履約,表面上履約,實質上在轉移財產,或者制造使自己不再承擔或者不能承擔責任的行動。
彭某明、彭某輝合同詐騙案(入庫編號:2025-18-1-167-001)中,法院從項目真實存在、未實施隱瞞真相行為,以及相對方沒有陷入錯誤認識和并非因被告人的行為遭致損失等方面審查。
詐騙行為是否存在不僅指某一個具體行為,而應是綜合整個事實審查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沒有整案審查的情況下,不能輕易地將某一行為定義為“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等犯罪行為。
劉某甲、劉某乙等詐騙案(入庫編號:2024-02-1-222-001)中,行為人偽造材料申報國家專項補貼資金,偽造是否等同于非法占有目的,應當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審慎判斷。對于申報項目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基本條件,只是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個別夸大實際的情況,偽造或提供非關鍵性虛假申報材料的,一般不宜按詐騙罪定罪處罰。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我們在購房按揭貸款過程中,往往會有部分資料不實,甚至有故意造假的情況。但是,這不能認定購房人是詐騙。原因就在于造假資料不能得出非法占有目的。首先房產進行了抵押,其次按照約定償還貸款。
在此類案件中,往往會有部分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被忽略,或者有意排除。在李某勝合同詐騙案中,偵查機關未對李某勝具備履約能力進行調查取證、審計,包括證人證言證實李某勝鋼鐵公司當時經營效益較好,生鐵剛出來就被買主買走,且李某勝主張有價值16萬元的某科技公司原始股票和價值140萬元的房產。法院認為認定李某勝沒有履約能力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定罪處罰的基本標準是證據確實、充分。“確實”是質的要求,“充分”是量的標準。關鍵證據不“確實”,即便數量再充分,也不能定罪。比如合同數額無論多大,合同份數再多,只要沒有非法占有目的,就不能定罪。反之,如果證據數量不充足,孤證也不能定罪。
詐騙犯罪的核心在于探究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這一主觀目的需要多重證據印證,整體全面審查是必須的,管中窺豹是要不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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