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詐騙罪辯護律師劉高鋒:詐騙犯罪應整體審查,管中窺豹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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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審查應當著眼于整體,而非局部或者某一具體行為。整體審查當然包含局部問題,但局部或者某一具體行為不能代表整體意思。
在李某勝合同詐騙案(入庫編號:2023-16-1-167-003)中,法院從主體資格的真實性、有無履約能力、實際履約行為、未能履約的原因、是否隱匿和揮霍財產(chǎn),以及事后態(tài)度等方面全方位審查。被告人雖然未全額支付貨款,但其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原因具有正當性、合理性,不能認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客觀上不能與主觀上不想,性質(zhì)完全不同,外在表現(xiàn)差異很大。客觀不能的表現(xiàn)是行為人在積極履約,雖然存在某些看似隱瞞真相或者虛構(gòu)事實的表象,但卻為履約積極準備,或者采取某些足以能夠履約的行為。而不想履約,表面上履約,實質(zhì)上在轉(zhuǎn)移財產(chǎn),或者制造使自己不再承擔或者不能承擔責任的行動。
彭某明、彭某輝合同詐騙案(入庫編號:2025-18-1-167-001)中,法院從項目真實存在、未實施隱瞞真相行為,以及相對方?jīng)]有陷入錯誤認識和并非因被告人的行為遭致?lián)p失等方面審查。
詐騙行為是否存在不僅指某一個具體行為,而應是綜合整個事實審查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沒有整案審查的情況下,不能輕易地將某一行為定義為“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xù)簽訂和履行合同”等犯罪行為。
劉某甲、劉某乙等詐騙案(入庫編號:2024-02-1-222-001)中,行為人偽造材料申報國家專項補貼資金,偽造是否等同于非法占有目的,應當根據(jù)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審慎判斷。對于申報項目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基本條件,只是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個別夸大實際的情況,偽造或提供非關(guān)鍵性虛假申報材料的,一般不宜按詐騙罪定罪處罰。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我們在購房按揭貸款過程中,往往會有部分資料不實,甚至有故意造假的情況。但是,這不能認定購房人是詐騙。原因就在于造假資料不能得出非法占有目的。首先房產(chǎn)進行了抵押,其次按照約定償還貸款。
在此類案件中,往往會有部分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jù)被忽略,或者有意排除。在李某勝合同詐騙案中,偵查機關(guān)未對李某勝具備履約能力進行調(diào)查取證、審計,包括證人證言證實李某勝鋼鐵公司當時經(jīng)營效益較好,生鐵剛出來就被買主買走,且李某勝主張有價值16萬元的某科技公司原始股票和價值140萬元的房產(chǎn)。法院認為認定李某勝沒有履約能力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
定罪處罰的基本標準是證據(jù)確實、充分。“確實”是質(zhì)的要求,“充分”是量的標準。關(guān)鍵證據(jù)不“確實”,即便數(shù)量再充分,也不能定罪。比如合同數(shù)額無論多大,合同份數(shù)再多,只要沒有非法占有目的,就不能定罪。反之,如果證據(jù)數(shù)量不充足,孤證也不能定罪。
詐騙犯罪的核心在于探究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這一主觀目的需要多重證據(jù)印證,整體全面審查是必須的,管中窺豹是要不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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