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2年9月,《律師暫行章程》正式頒布,這一文件標志著中國律師制度在國家層面完成奠基。
但彼時的社會語境下,“律師”這一自由職業角色遠未獲得普遍認同,其身份仍被貼上“訟棍”的標簽,司法程序更常被政治強權裹挾干涉,法治萌芽的生長舉步維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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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近代中國商務與法律職業的核心集聚地,上海率先扛起了律師行業規范化的旗幟。1912年12月8日,上海首批14名律師發起成立上海律師公會,以“保護人民權益、傳播法治精神”為核心宗旨。
據史料記載,他們在成立請愿書中明確寫道:“訴訟之事,人民權益賴護衛。以迄今日,法律知識未廣布……滬為商貿重鎮,群訟叢生,我輩具法律知識與經驗,特聚上海地區律師會,維護人民利益,傳播法治精神”,字里行間盡顯行業先行者的責任意識。
上海律師公會不僅是中國近代史上規模最大的律師同業組織,更因其深遠影響,成為后世律師協會發展的重要范本。
其成立初期便將“維護律師職業獨立性”作為核心使命,尤其注重保障會員依法履行辯護、代理職責的權利——這一舉措在當時具有特殊意義:一方面,法治觀念與正當法律程序尚屬新興事物,社會對律師的認知仍困在“訟棍”的傳統偏見中;另一方面,當政府成為干涉律師執業、甚至攻擊律師的力量時,公會能否頂住壓力、為從業者撐腰,直接成為檢驗這一自由職業團體生命力的關鍵試煉。
1913年的宋教仁遇刺案,便是公會與律師直面這種試煉的代表性事件。作為國民黨主要創始人與核心人物,宋教仁主張建立內閣制以制衡袁世凱的總統權力,最終成為袁政府的“眼中釘”。該案由內閣成員趙秉鈞、洪述祖策劃,雇人行刺,1913年3月20日,宋教仁在上海車站遭槍擊,兩日后不幸離世,消息一出,舉國震動。
案件發生后,涉案嫌疑人應桂馨、武士英很快被公共租界警察逮捕。在巨大的政治壓力與公眾憤怒情緒裹挾下,中國政府接手案件,決定由地方審判廳審理。但江蘇省都督程德全卻公開表態“罪證確鑿,無需律師”,明令禁止律師介入案件;更蹊蹺的是,幾日后,嫌疑人武士英竟神秘死于羈押場所,案件走向愈發撲朔迷離。
就在此時,上海律師公會成員楊景斌毅然挺身而出,接受了應桂馨的辯護請求。這一選擇在當時堪稱“逆流而上”:社會輿論幾乎一邊倒地譴責他“為惡徒辯護”,甚至有人借機質疑整個律師職業的合法性。
即便身處輿論漩渦,楊景斌仍堅守法律職業精神——他嚴正抗議警署對嫌疑人的非法拘押,致函程德全要求保障應桂馨的生命安全,避免武士英之死的悲劇重演;同時向司法部發電報,明確呼吁案件由正規法院依法審理,反對設立特別法庭,還要求將案件主謀洪述祖引渡歸案,以確保審判公正。
遺憾的是,1913年“二次革命”的爆發打亂了審判進程,應桂馨趁戰亂逃脫。而堅持正義的楊景斌卻遭到報復,司法部以“侮辱法官”為由,吊銷了他的律師執業證照。
關鍵時刻,成立僅半年的上海律師公會并未袖手旁觀,而是迅速聯合吳縣、華亭、無錫等地的律師公會,發起聯名決議:若楊景斌被起訴,將共同指派律師為其出庭辯護。最終,在各地律師團體的聲援與抗爭下,“侮辱法官”的指控因證據不足無法成立,楊景斌及其他6名被指涉“政治背景”的律師,均得以恢復執業資格。
此案也清晰暴露了當時的法治困境:盡管公眾已開始接觸法治概念,但包括部分司法人員在內,仍普遍秉持“有罪推定”“罪有應得”的舊式思維。正是在這樣的環境中,上海律師公會為正當程序與律師辯護權的堅守,更顯其突破時代局限的非凡意義。
事實上,在1912年至1937年的二十余年間,律師因代理政治敏感案件遭遇騷擾、打壓的情況屢見不鮮,公會的維權行動從未停止。
1930年8月,律師張興原因代理被控為共產黨員的被告,在法庭外遭到警備稽查員的辱罵與毆打。事件發生后,上海律師公會第一時間發出抗議信,明確譴責該暴力行為嚴重違反司法程序,還指出“任用無知稽查員參與司法相關工作,既破壞法治,更損害國家形象”,以強硬姿態維護了律師的職業尊嚴。
1931年,南京學生因請愿遭鎮壓,上海數千名學生隨即舉行集會聲援,兩名分別來自北京大學與中央大學的學生代表,卻在集會期間遭暴徒襲擊,其中一人被綁架。應教授聯合會之請,律師吳邁與師生代表前往公安局,要求釋放被捕學生,不料反遭毒打,還被非法拘禁七日。
即便吳邁與公會領導層并無密切關聯,公會仍毅然介入:一方面向政府多部門提出嚴正抗議,一方面推動案件移交法院審理,還協調地方律師公會為涉案師生提供法律援助,最終扭轉了事件的被動局面。
1933年,律師李時蕊又因“主張簡化黨國儀式”“參與救亡運動”,被國民黨方面要求撤銷律師資格。
上海律師公會在核實情況后,第一時間公開澄清事實——明確表示“簡化黨國儀式”的提議并非李時蕊發起;同時致電司法部,堅決反對行政權力干預律師執業,指出該要求違反《律師章程》的核心條款。
得知李時蕊面臨秘密逮捕的風險后,公會更進一步,發布公開聲明稱“李時蕊執業以來一貫審慎,反對任何未經審判的非法拘留”,為其筑起一道“法治屏障”。
最終,李時蕊得以保住執業執照,雖為求低調辭任公會執委,但公會的抗爭,已然守住了行政不干預司法執業的底線。
1936年,“七君子案”的爆發更是震動全國——沈鈞儒、史良、沙千里、王造時等多位上海律師公會成員,因發表救亡圖存言論,被當局依據《緊急治罪法》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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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君子”案件當事人)
考慮到案件的敏感性,上海律師公會雖未發表公開聲明,卻以“務實行動”聲援同仁:悄悄組織21位知名律師組成辯護團,為“七君子”提供專業法律支持;1937年抗戰爆發后,在民意高漲與社會各界聲援下,“七君子”最終獲保釋。
更值得一提的是,公會內部始終堅持不填補“七君子”空缺的執委職位,以這種沉默的方式表達對他們政治立場的尊重;待“七君子”獲釋后,公會執委會還專門舉辦晚宴,慰問這些歷經磨難仍堅守正義的同行。
從楊景斌為宋教仁案嫌疑人辯護、堅守程序正義,到“七君子”為救亡圖存發聲、公會暗中馳援,上海律師公會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舊中國社會里,始終行走在“三重困境”之間——一邊是政治強權的壓制,一邊是公眾對“律師辯護”的誤解,一邊是司法體系的扭曲。但即便如此,它始終以行業團體的身份,為律師執業權、法治尊嚴與正當法律程序不斷發聲、持續抗爭。
這些歷史事件,不僅記錄了一個自由職業團體從覺醒到擔當的成長歷程,更像一面鏡子,為后世律師在面對強權、堅守法治初心時如何自處,留下了深刻且珍貴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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