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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 民航局 通航運營許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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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內民航發展的實際情況,中國民用航空局起草了《通用航空運營許可程序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于2025年10月10日對外公布,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5年11月12日。
為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促進低空經濟發展,有序銜接《民航法》(修訂草案)關于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和運行合格證“兩證合一”的制度安排,民航局組織制定了《通用航空運營許可程序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的,從事經營性通用航空飛行活動企業的運營許可以及相應的監督管理。不適用于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營許可管理適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安全管理規則》。
起草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民航法》(修訂草案)規定了經營性通航企業需取得運營許可證,為落實《民航法》關于經營許可證和運行合格證“兩證合一”的制度安排,需要制定專門規章明確運營許可管理程序,統一“兩證合一”后經營和運行管理范圍,統籌原有各監管體系的行政許可管理要求,有序銜接現有的經營和運行管理的技術性規章,確保運營許可證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主體清晰、責任明確、程序規范。
二、起草過程
《通用航空運營許可程序管理規定》起草工作于2024年年初啟動,通過行業調研、專家研討、定向征求意見等方式,廣泛吸收行業內各方意見后,經過匯總研究完善,多次修改后形成此修訂稿。
三、主要內容
借鑒《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安全管理規則》(CCAR-92部)結構,將4部通航運行規章行政許可類條款、《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CCAR-290-R3部)中的許可類條款進行整合,確保運營許可證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主體清晰、責任明確、程序規范,具體如下:
1. 明確經營性通航運營人管理的基本要求,劃分運行種類和經營種類,確保與現有技術性規章分類保持一致。
2. 為確保“兩證合一”后經營和運行管理范圍的一致性,將《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CCAR-91部)中無需取得運行許可,但從事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企業,全部納入運營許可證管理范圍,實現運營許可證全覆蓋管理。
3. 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中央低空辦關于嚴控風險、確保安全、分類有序拓展低空經濟應用場景,切實加強行業準入和過程監管的相關要求,結合前期實踐管理經驗,分類設定不同經營和運行種類下的通用航空企業許可準入條件,適度提高企業在注冊資本、安全管理制度、人員資質能力、航空器性能等方面的安全管理要求。
4. 細化運營許可證的頒發條件和申請材料要求,設置了運營許可證的有效期限,規范了運營許可證和運營規范的修改、更新、注銷和撤銷的條件和程序。
5. 根據《安全生產法》、《民航法》(修訂草案)有關要求,設定了違反證件管理、監督檢查和信用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點擊看大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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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 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中國民用航空局飛行標準司(郵編:100710),來信信封請注明“規章征求意見反饋”。
2.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mengdongli@cami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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