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W女士與丈夫經人介紹認識并結婚,男方支付彩禮50萬元。雙方結婚四個多月后,因工作原因聚少離多,且二人在婚姻存續期間一直未發生過正常夫妻性生活。后W女士偶然發現,男方與其他異性長期存在不正當關系的行為,有聊天記錄和通話錄音為證。而男方也表示W女士經常與異性共同出入酒店,有酒店登記信息可以證明。對此W女士表示自己因常與友人去酒店麻將房打麻將,故而才會在酒店留下與其他異性的登記信息。現雙方矛盾激化,二人均無意繼續維系婚姻,同時因婚姻存續時間較短,未留下共同財產,故對財產分割無爭議,僅就彩禮是否應返還及返還比例存在較大分歧,遂訴至法院。
二、核心爭議焦點
(一)雙方是否構成“確未共同生活”;
(二)彩禮是否應當返還及返還比例的確定;
(三)雙方過錯行為對返還責任的影響。
三、法律分析要點
(一)關于“確未共同生活”的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應支持返還彩禮。本案中,雙方婚姻關系僅存續四個多月,聚少離多,未形成穩定共同生活狀態,且從未發生夫妻性生活,符合“確未共同生活”之法定情形。
(二)關于返還比例的考量因素:
1. 婚姻存續時間極短,彩禮所依附的婚姻共同生活目的未能實現;
2. 男方存在婚外情等重大過錯,是導致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
3. 現有證據不能夠充分證明W女士存在婚外情的行為,但不可否認該行為對婚姻關系產生負面影響;
4. 彩禮數額較高,未用于共同生活或轉化為共同財產。
(三)裁判傾向:
根據現有規定以及判例,法院很可能支持返還彩禮,但因男方存在重大過錯,且婚姻已登記并短暫存續,故不會判決全額返還,而是綜合考慮婚姻持續時間、未發生性生活、雙方過錯等因素,酌情確定部分返還。
四、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五、結論
婚姻如契約,其根基在于共同生活的實質,而非形式上的登記。本案中,短暫的婚姻與缺失的共同生活,使彩禮所依附的婚姻目的未能真正實現。法律在此時介入,并非簡單地“退”或“不退”可以概括,而是在習俗與公平之間、形式與實質之間,尋找合乎情理的平衡。
一方的過錯,另一方的行為,均成為這桿“公平之秤”上的砝碼。裁判的結果,既是對過往法律關系的了結,亦是對未來行為的隱性引導:婚姻不是交易,彩禮不應成為情感的押金。真正的婚姻價值,在于持續的理解、陪伴與責任的共擔,而非一時財物的往來。
在傳統與現代的交織中,如何理性看待彩禮,如何真誠經營婚姻,仍是每一對伴侶需要共同修習的人生課題。忠誠二字說來輕巧,真要拿起卻是萬鈞之重,法律可以裁定財產的歸屬,過錯的責任,返還的比例,但生活的起起伏伏,卻并非一紙文書可以囊括。
撰稿人:黃彥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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