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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陳靜與趙明遠于2008年12月登記結婚,2023年2月經法院判決離婚。
2013年,趙明遠以個人名義與案外人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通過甲公司居間,以120萬元購買一號房屋(位于北京市大興區),并登記在其個人名下。購房時支付首付款50萬元,貸款70萬元。
陳靜在離婚訴訟及本案中主張:
一號房屋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房貸從趙明遠賬戶扣款,應屬夫妻共同財產;
趙明遠隱匿財產,請求確認其與趙明遠共同所有,并依法分割售房款。
趙明遠及其弟弟趙明輝辯稱:
一號房屋實為趙明輝借趙明遠名義購買;
首付款46萬余元由趙明輝配偶李婷直接支付至甲公司資金監管賬戶;
自2015年起,每月房貸均由趙明輝、李婷穩定轉賬至趙明遠還貸賬戶;
2024年,趙明輝一次性付清剩余貸款43.2萬元;
2017年雙方在離婚協商中,陳靜已知悉并認可該房歸趙明輝所有。
2024年11月,一號房屋已過戶至趙明輝名下。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駁回陳靜的全部訴訟請求。
注:此前離婚訴訟已認定該房可能涉及案外人權益,未予處理。
三、法院說理
實際出資與還款行為高度吻合借名買房事實
首付款由李婷直接支付至中介監管賬戶;
近十年房貸均由趙明輝夫婦持續、穩定償還,金額與月供一致;
趙明遠從未向趙明輝夫婦償還上述款項;
2024年提前結清貸款亦由趙明輝出資。
原告曾明確認可房屋歸屬
在2017年雙方就財產分割的正式協商記錄中,陳靜同意:“該房產為趙明輝所有,未來應過戶至其名下”。雖其稱“當時受誤導”,但未能提供相反證據推翻該自認。
登記名義不等于真實權屬
不動產登記具有公示效力,但在存在借名買房合意且實際履行的情況下,可推翻登記推定。本案中,出資、還款、協商記錄形成完整證據鏈,足以證明趙明輝為實際權利人。
離婚后主張夫妻共同財產缺乏基礎
因房屋自始不屬于趙明遠個人財產,更非夫妻共同財產,故陳靜無權要求分割。
四、律師提示
“登記在誰名下”≠“房子就是誰的”
借名買房雖存在風險,但若能證明出資+還款+合意三要素,法院可確認實際權利人。本案即典型成功案例。
離婚時隱瞞“代持”房產?未必能得逞
若一方在婚姻期間僅為“名義持有人”,且配偶知情或曾書面認可,離婚后難以再主張分割。
關鍵證據往往藏在“舊記錄”里
本案勝負關鍵之一,是2017年雙方在程序中的書面確認。任何關于財產歸屬的書面或錄音表述,都可能成為日后證據。
長期穩定代還房貸,是借名買房的重要佐證
法院特別強調:趙明輝夫婦“連續、穩定”還款近十年,且金額精準匹配月供——這遠超一般親屬間“幫忙”,指向真實權屬安排。
借名買房雖有效,但仍高風險
本案趙明輝勝訴,但因其及時過戶、證據充分。若遇名義人債務、離婚、死亡等情況,實際權利人可能喪失房屋。強烈建議:具備資格后立即過戶。
本文由北京房產糾紛律師靳雙權團隊整理。提醒:借名買房不是“簽個字”那么簡單。無論是出名人還是借名人,都應保留完整出資憑證、書面協議及溝通記錄——否則將面臨巨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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