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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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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作為公司經營管理的核心參與者,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與勤勉義務,絕對不能損害公司的利益。但實踐中,有的高管擅自在外設立與原公司業務存在競爭關系的企業,并實際利用了原公司已接觸、培育或專屬的商業機會,為何不用擔責呢?
經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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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成立于2008年8月10日,經營范圍包括制作發行電視綜藝等。2019年7月1日,甲入職A公司,為A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2019年底至2020年中,甲入職后便負責推進名為《王中王》節目的項目,但在向公司董事長乙匯報時,乙表示這種節目創造不了價值,不考慮該項目。2020年2月24日,B公司成立,甲持股60%,B公司經營范圍和主營業務包括制作發行電視綜藝、節目策劃等。2020年11月30日,甲從A公司離職,《離職證明》中載明A公司決定在勞動關系解除后不要求甲履行任何競業限制義務。2021年,B公司拿下《王中王》節目項目。A公司得知后,認為甲于在職期間成立與A公司經營同類業務的B公司,且將原屬于A公司的《王中王》節目項目商業機會帶到B公司,給A公司造成損失,要求甲予以賠償。甲不同意,A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B公司雖與A公司在業務上存在競爭關系,但甲僅系股東,無證據證明實際參與B公司經營管理。A公司已經明確向甲表示放棄《王中王》項目,故該項目不是屬于A公司的商業機會。無法認定甲給A公司造成損失,故判決駁回A公司訴訟請求。
風險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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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對公司負有忠實、勤勉義務,不得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但是如果公司明確拒絕,或者改變業務方向、停止開拓新業務等,表明公司主觀上不可能利用該商業機會,高管后續再利用該商業機會,公司就不能再認為其侵害了自己的權利。另外,如果公司不與高管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高管在離職后加入或自營同類業務公司的,公司也將無權干涉。
公司治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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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應如何減少董監高竊取公司商業機會的風險,降低損失呢?我們建議:
1、與董監高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公司應重視與董監高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且協議簽訂不僅限于離職階段。根據勞動法新解釋,在職期間同樣可以與董監高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在協議內容設計上,需清晰界定競業限制的范圍,包括禁止參與的競爭業務類型、不得任職或投資的競爭企業范圍等。明確競業限制的期限,離職后不超過兩年。同時約定合理的競業限制補償標準與支付方式,確保協議條款合法合規且具備約束力。
2、要求董監高履行披露義務并經股東會決議通過
針對董監高的自我交易、關聯交易,企業可以要求董監高在涉及自我交易或關聯交易前,向公司披露交易對手方、交易標的、交易金額、自身關聯關系等關鍵信息。并且,此類交易需先經公司董事會審議,再提交股東會表決,且關聯董事在董事會決議時必須回避表決,兼任董監高的股東在股東會決議相關事項時也應當回避。同時完整留存披露材料等證據文件,若經決議允許董監高利用特定商業機會,需以書面形式明確記錄。
3、與董監高約定若有不當行為時賠償公司數額的計算方法
企業應與董監高提前約定若其存在不當竊取公司商業機會等損害公司利益行為時,賠償數額的具體計算方法。法律規定不當竊取公司商業機會的董監高應當將違法所得歸入公司且賠償相應損失,但實踐中往往難以舉證所得或損失。故可以通過明確賠償計算方式,避免后續發生糾紛時因舉證困難導致賠償數額難以確定,減少法院酌定賠償可能帶來的不確定性,更有效地保障公司在利益受損時能依法足額追償。更多關于高管的問題,可參考我們之前發布的《》(點擊文章名即可查看)。【公司法研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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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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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慧
股權高級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盈科管理委員會 委員
盈科業務指導委員會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學院《法律風險》主講導師
工信部中小企業志愿服務專家律師
上海律協海事海商專業委員會 委員
中級并購交易師、碳排放交易師、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資格、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資格、證券從業資格、基金從業資格
業務領域:公司設立與投資、公司勞動人事合規體系建設、股權激勵、股權架構設計、并購與重組、破產清算、商事訴訟等法律事務。
李慧律師,專注于企業法律顧問服務,長期致力于公司法與合規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結構、內部運營和HR管理事務。
擔任多家教育培訓業、口腔醫療業、物流業、制造業、傳媒業、租賃服務業、住宿餐飲業、軟件與信息技術業、珠寶首飾業……等行業企業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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