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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知書院。楊雄 攝)
“同一模式,在常熟、張家港不構成犯罪,
在海安,卻成了刑事案件。我們不反對打擊傳銷,但反對以模糊標準制造冤案。”
“同樣的法律,為何跨一條江,就變了形?”
撰文|楊雄
出品|有戲
2025年6月30日。
江蘇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三名被告被推向被告席上——趙某、夏某某、馬某某。他們是“蘇州圣知國學書院”的創辦人。
他們被控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一審判決已認定他們有罪。而在二審法庭上,他們再一次陳述同一個立場:無罪。
庭外,一位家屬給紀委監委寫了一個緊急匯報材料。在這個匯報材料里,寫了他一年多的奔走、上訴與困惑。其中,有一句引人關注的話:“跨江制造刑案,以權逐利為真。”
1、從講堂到法庭
圣知書院最早可以追溯到2017年。
趙某在張家港創辦“德慧國學館”,講授易經、風水、命理等傳統文化內容。
2019年,他與夏某某、馬某某共同成立“蘇州圣知國學書院”,以課程體系化教學為主。
傳承人可以簽署合作協議,參與課程推廣并獲得相應的服務費。達到一定條件者,還能申請設立“分院”,獲得一定的運營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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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海安市公安局。楊雄 攝)
書院采用線上線下結合的教學方式,課程多以傳統文化講授為主。截至案發,學員近三千人。
這些課程在張家港、蘇州、常熟都有授課點。
但在2023年6月27日傍晚,一切戛然而止。
那天晚上,趙某和十余人正在張家港的書院會議室。突如其來的海安市公安局經偵大隊闖入,宣布立案偵查,并將十余人帶走。
此外,當晚就開始將圣知書院賬上的資金悉數轉走。海安市公安局稱,他們在“工作中發現線索”,遂跨區偵查。
2、“跨江管轄”的質疑
從張家港到海安,隔著一條長江。
海安市公安局稱,案件的“行為地”之一在海安,因為書院在當地有一個“南通分院”。而在趙某等人看來,這個理由“牽強且可疑”。
家屬在寄往紀檢機關的緊急匯報材料中寫道:
“書院的注冊地、經營地、課程授課地,全在張家港。海安僅有一個分院,幾年的營業額僅160萬元,卻以此為由‘以小搏大’,跨江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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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海安市檢察院。楊雄 攝)
辯護律師也在法庭上質疑:
海安市公安局在最初的搜查證上未填寫罪名,拘留證上罪名欄同樣空白。隨后,他們以“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繼續偵查。
更引人關注的是,海安市公安局曾在2025年2月向常熟、張家港、南京等地公安局發函,要求立案,部分城市的公安并未理會。
常熟市公安局回復稱,相關行為“不構成刑事立案條件”,并移送市場監管局。
而常熟市監局的核查意見則是:“證據無法證明形成三層以上上下線關系,不予認定為傳銷。”
此間,張家港公安局也在2025年3月退回海安移送的線索。同樣的事,在一個省內,被兩種截然不同的標準處理。
3、“未審先判”的陰影
2025年9月19日,二審庭審。
控方出示了海安市公安局出具的一份“案情介紹”。文件中提到,本案曾由“公檢法會商”研究過處理意見。
隨即,辯護律師提出調取會商人員名單的申請,以確認是否存在“該回避未回避”的情形。
“如果參與會商的人后來又審理案件,那就涉嫌程序違法。”律師當庭說道。
南通中院對此并未當庭回應,僅稱“近期宣判”。
根據刑訴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若司法人員“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應當回避。
而所謂“會商”制度,一直在法學界存在爭議。它被認為可能導致“案件尚未開審,結論已先到達”。
4、一審的判決與分歧
2024年3月17日。
海安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認定:
圣知書院“以繳納費用為條件加入”“以發展人員為主要牟利手段”,發展會員2995人,形成12級層級,涉案金額3398萬余元。
趙某、夏某某、馬某某分別被判處六年六個月、五年九個月、五年有期徒刑。
但辯護方認為,這個判決建立在對“層級”與“返利”的混淆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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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海安市法院。楊雄 攝)
根據2013年“兩高一部”《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意見》,“層級”指上下線的返利關系,而非單純邀約關系。
律師指出:
書院內部,只有傳承人一級能獲得返利,不存在多層級提成。事業部經理、助教的收入屬于固定工資或補貼,不應計入返利。
法院則認為,分院負責人與事業部經理“均可層層提成”,從而認定層級為十二級。這一爭議成為案件的核心分歧。
5、“聽課者”成“傳銷人員”
案件材料顯示,2995名所謂“會員”中,僅有288人為傳承人,其中140人簽署合作協議。
其余大多數人,只是繳納幾百元聽了一場為期三天兩夜的課程。他們并沒有獲得返利資格,也沒有介紹他人。
但他們仍被計算為“傳銷參與者”。
有的未成年人,只是在假期里交了學費,準備來學國學知識,但其尚未來上課,也亦被列為傳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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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后的“圣知書院”已是一片狼藉。楊雄 攝)
趙某在庭上陳述:
“我們請律師論證過,為了避免做成傳銷,只保留傳承人有返利資格。
聽課者都是自愿繳費,沒有被發展下線的義務。”
一位女學員在筆錄中說:
“花768元上課,聽完覺得挺好。”
另一位學員說:
“有收獲,也學到了東西。”
沒有人報案稱被騙。
書院仍提供退費服務,部分不滿意的學員獲得了退款。但在判決書中,這些被視為“變相吸收會員費”。
6、四百萬元“退贓”的去向
案發后,一位家屬曾兩次通過銀行,向海安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專戶轉賬,共計400萬元。據知情者稱,這筆款項是家屬借來的。
對此,海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文書名為“扣押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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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家屬的400萬元匯款記錄。家屬供圖)
家屬說,他被要求繳納此款以換取妻子的取保候審。然而,錢匯出后,他的妻子卻仍被羈押。
律師指出,這一做法“混淆了退贓與取保條件”,涉嫌違法。
而根據扣押清單,警方還將書院賬戶中近千萬元劃入“海安公安賬戶”,而非常規凍結。這些資金的法律性質,目前無人解釋。
7、被質疑的“鑒定報告”
在一審中,公安機關出具了一份名為《專項審核報告》的文件。
報告稱,通過銀行流水、支付寶記錄、后臺數據分析,認定涉案金額3398萬元,下線層級達十二級。
但律師質疑:
報告出具時間晚于委托期限,數據來源不明;
報告中使用的九個銀行賬戶,并非全部為被告控制;部分流水包括教材銷售、場地租賃、游學活動費用等合法收入。
此外,報告存在兩份版本,文號相同但數據不同。一份顯示“下線人數32人”,另一份顯示“52人”。
辯護人多次申請重新鑒定,法院未予采納。
辯護律師在法庭上指出:
“公安聘請的機構越權統計,報告既非法定鑒定機構出具,也缺乏鏈條憑證。這是本案最關鍵的證據,卻存在明顯瑕疵。”
8、真假“返利”的邊界
從書院提供的協議看,傳承人所獲得的報酬被稱為“推廣服務費”,前提是完成教學推廣任務并通過考核。
事業部經理、助教的收入為相應比例的績效獎金。分院的部分收入為運營補貼,用于場地、水電和人員支出。
律師認為,這些都屬于勞動報酬或業務分潤,不具備“以發展人員計酬”的返利特征。
在他看來,本案之所以被定為傳銷,是因為執法機關將“代理分銷”與“層級返利”混為一談。
趙某也曾辯稱:“我們賣的是真實的課程,聽不聽、學不學,都是自愿。”
9、“趨利執法”的疑云
案件還有另一重爭議。
即是否存在地方執法的利益動機。
辯護律師指出:
海安市公安局在立案后,將案件整體納入本地管轄,并在偵查階段多次“協調”檢察院、法院。
據旁聽者描述,庭審時辯方詢問:
“公檢法會商的具體人員是誰?”
法庭無回應。
上述家屬也在寫給紀委監委的緊急匯報材料中稱:“公檢法共同商定的結論早已確定,審判只是走過場。”
他稱,多名被捕員工被要求“承認犯罪、退贓后可取保”,否則羈押。部分人配合后釋放,部分拒絕承認而被直接逮捕。截至目前,江蘇省級政法機關尚未對此公開回應。
10、同案不同判
更耐人尋味的是,地域之間的標準差異。
在海安,這個案子被認定為刑事傳銷;
而在常熟、張家港,卻被認為“不構成犯罪”。
常熟市監局的書面答復明確指出:
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形成三層以上上下線關系。
在南通中院的二審庭上,檢方仍堅持抗訴,認為一審量刑偏輕。
而辯護方提出:
“同案不同判,本身說明標準模糊。”
此前,從2023年6月被捕起,趙某等人已被羈押近兩年。家屬不斷上訪、申訴、寫信。
上述家屬在匯報材料中寫道:
“妻子從未參與所謂傳銷,只是負責財務管理。她被抓的那天,還在準備書院的賬冊,準備迎接市場監管局的檢查。”
匯報材料的落款時間是2024年7月5日。
那時,他仍未得到任何書面回復。
11、程序的邊界
在辯護律師看來,這起案件的癥結,不止于傳銷與否,而是更在于司法程序的獨立與邊界。
“當會商制度滲透入辦案流程,檢察院、法院與公安機關形成共識,那么法律的三機關制衡就被削弱。”律師表示。
他引用刑訴法第二十九條:
“辦案人員如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回避。”
但在現實中,這條法律常被忽視。
庭審中,法官未對辯方的“會商名單”調取申請作出回應。
此外,檢方堅持認為:“書院模式本質上系層級式傳銷,具有社會危害性。”
辯方則最后陳述:
“同一模式,在常熟、張家港不構成犯罪,
在海安,卻成了刑事案件。我們不反對打擊傳銷,但反對以模糊標準制造冤案。”
庭審最后,趙某說:
“我只是一名講課的老師,我教人識易、懂風水,不是為了害人。”
一位家屬說,他仍只想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同樣的法律,為何跨一條江,就變了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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