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的文章中,我犯了一個錯誤,當讀者指正我的時候,閱讀量差不多已經有3000左右了。
當然,由于許多讀者打開后并不會閱讀全部內容,所以我估計可能有一千多人被我文章中的錯誤說法所誤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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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的文章中,我提到秘魯議會可以以簡單多數的同意票,而將總統彈劾。
有讀者留言說:并不是簡單多數,而是三分之二。彈劾總統,必須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議員同意,才可以。
當我看到這條留言的時候,我并不確定留言內容是否屬實,因為我先前閱讀了秘魯憲法中的相關章節,都沒有找到“三分之二”的說法。
但是讀者既然提出了反對意見,那么我就必須要查證一下。我馬上找了一輛共享單車,騎回家,再次把秘魯憲法的相關章節仔細閱讀了一遍,但還是沒有找到三分之二的說法。于是我又去查找新聞、查資料,然后在多個大媒體的新聞和評論中都找到了三分之二的表述。
所以,讀者的說法是正確的,秘魯議會要罷免總統,必須要三分之二以上的議員同意才行。
我在之前的文章中,也會出錯,但是這一次的錯誤,卻比較嚴重,因為是論據出錯了,而論據是用來支撐論點的。
我昨天的文章,一共有四個論點,而出錯的論點,恰恰是其中最重要的一個,也是我首先寫到的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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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為什么會出錯呢?當然是犯了經驗主義錯誤。
因為按照常理,彈劾總統的門檻,是應該要寫在憲法中的相關章節的,當我在秘魯憲法中找不到相關門檻后,就想當然地認為門檻是簡單多數票。
如果我當時不依靠個人經驗,而是多留意一下,那么就不會犯這個錯誤了。
我今天又仔細看了一遍秘魯憲法中的相關章節,仍然沒有找到有關通過彈劾門檻的表述。
秘魯憲法真是反其道而行之,雖然我犯了錯,但是我還是要說:彈劾門檻就應該明白無誤地寫在憲法的相關章節中。
當然,雖然我最重要的這個論據出了問題,但是并不影響我文中的論點的成立,其余幾個論據也足以支撐論點。
三分之二的彈劾門檻,仍然是偏低的。因為秘魯當前議會是一院制議會,而且議會一旦通過彈劾案,總統隨即被罷免,而沒有其他機構的參與。在美國,彈劾與罷免,是由國會兩院共同完成的,在韓國,對總統的彈劾與罷免,是由國會與憲法法院共同完成的。在許多其他國家,彈劾的門檻,都比秘魯要高很多。
讀者在指正我的錯誤時,還提到:議會的彈劾并非是無理由彈劾,并非如我在文章中所提到的那樣。
對于讀者提到的這一點,我仍然堅持我自己的看法。
在秘魯憲法的第113條第2款,提到了如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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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是:國會可以宣布總統有永久性的身體健康問題或道德無能,而將總統職位出缺。
而道德無能又是個什么問題呢?關于道德,并沒有什么統一的標準,憲法中也沒有給出標準,也不可能給出標準,各人有各人的解釋。
以道德問題為由,罷免總統,實際上就等同于無理由罷免。
我也找了一些別的資料,其中有一份如此寫道:
Due to broadly interpreted impeachment wording in the 1993 Constitution of Peru, the Congress of Peru can impeach the president without cause, effectively making the executive branch subject to the legislature.
意思是:根據對1993年《秘魯憲法》中彈劾條款的寬泛解釋,秘魯議會可以無理由彈劾總統,這實際上使得行政分支附屬于立法機構。
事實上等同于無理由的彈劾,加上彈劾案只有一院制國會的參與,再考慮到秘魯在形式上算是一個總統制國家,所以綜合下來,秘魯議會對總統的彈劾門檻并不高。
在昨天晚上,當我意識到錯誤后,便立即修改了相關內容,希望昨天被我影響到的讀者,在我修改錯誤內容之前就已經看了那篇文章的讀者,能夠看到今天這篇文章。實在是抱歉,以后我要更加留意了,不能僅憑經驗,不能想當然。也感謝讀者的指正,使我能發現這個嚴重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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