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陳煒律師
副標題:北京陳律師揭秘“疑罪從無”原則下的認罪博弈,那些年我們吃過的虧該如何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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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陳律師,專攻刑事案件二十年。在日常咨詢中,我遇到太多當事人和家屬陷入一個致命誤區:認為只要態度好、積極配合,就能獲得從輕處罰甚至不被追究。今天,我將從法律實務角度剖析這個誤區背后的巨大風險。
一、法律上的“態度好”究竟是什么?
認罪態度在刑事案件中確實是一個考量因素,但它的法律定位需要明確。
根據《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認罰”則表現為真誠悔罪,愿意接受處罰。
然而,“可以”從寬不是“應當”從寬,更不是“一律”從寬。 從寬處理必須于法有據,既不能一味從嚴、也不能一味從寬。
認罪認罰的從寬幅度一般應當大于僅有坦白,但從寬幅度需要綜合考慮認罪認罰的不同階段、對查明案件事實的價值和意義等因素。
二、為什么說“盲目認罪”是巨大風險?
1. 混淆了“酌定情節”與“法定情節”
認罪態度好只是一個酌定從寬情節,而非法定從寬情節。這意味著,法官在裁判時可以考量,也可以不考量。
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中,法定的“疑罪從無”原則應當優先于酌定的“認罪從罰”考量。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2. 可能從“無罪”變為“有罪”
我經手過多起案件,當事人本來可能無罪,卻因盲目認罪而陷入有罪判決。
例如,我曾代理的一起詐騙案,當事人張某在偵查階段被誘騙“認罪就能回家”,結果在筆錄上簽字確認了根本不存在的犯罪事實。等我們介入時,盡管發現了大量證據漏洞,但因其已“認罪”并退贓,扭轉局面異常艱難。
這正應了那個比喻:有座山本來風景不錯,免費游覽。突然有人建圍墻收費,門票100元。如果你態度好,他們給你優惠到80元,你還感恩戴德。但實際上,你本可以質疑收費的合法性,根本不用交錢。
3. 證據標準被人為降低
認罪認罰案件同樣要求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
但實踐中,一旦被告人認罪,有些辦案人員可能降低證據審查標準,不再認真核查證據鏈條的完整性和排他性。如陳輝被控故意殺人案,法院堅持疑罪從無,因證據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最終宣告無罪。
三、實務中如何避免“認罪陷阱”?
1. 訊問筆錄的“生死防線”
在偵查階段,筆錄簽字環節至關重要。許多當事人因為不了解筆錄的重要性,隨意簽字,最終追悔莫及。
三大簽字原則:
- 不核對清楚不簽字:法律賦予了你核對筆錄的權利,務必逐字核對。
- 不記錄異議不簽字:如果你對筆錄內容有異議,要求將異議記入筆錄。
- 不提供錄音錄像不簽字:遇到誘導性訊問,要求同步錄音錄像。
2. 退贓退賠的時機把握
在案件事實尚未查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不宜盲目退贓退賠。退贓退賠行為本身可能被解讀為“變相認罪”。
正確的做法是: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前提下,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在律師指導下進行退贓退賠,這樣才能真正起到爭取從寬處理的效果。
3. 律師幫助的不可替代性
黃金救援期(通常指刑事拘留后的37天內)是委托律師的關鍵時期。律師可以及時介入,防止當事人作出不當決定。
例如,在李某販毒案中,我們抓住警方用修正液涂改關鍵時間點的漏洞,讓整份筆錄作廢,避免了冤案發生。
四、認罪認罰的正確適用場景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并非完全不可用,而是需要滿足特定條件:
1. 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當事人對基本犯罪事實無異議。
2. 自愿性得到保障:當事人是在清醒、自愿的情況下認罪,沒有受到誘供、逼供。
3. 法律后果明確:當事人清楚知曉認罪認罰的法律后果,包括可能獲得的從寬幅度。
例如,對于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認罪認罰案件,司法機關會盡量依法從簡從快從寬辦理。但對于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嚴重暴力犯罪等,則會慎重把握從寬。
五、陳律師的終極建議
刑事辯護不是與法律對抗,而是守護人性最后的尊嚴。面對刑事案件,當事人和家屬應當:
1. 盡早聘請專業律師:讓律師在第一時間介入,提供專業法律幫助。
2. 堅持證據裁判原則:無論是否認罪,都要以證據為中心,堅持法定的證明標準。
3. 理性看待“態度”價值:認罪態度好只能是“錦上添花”,而不能成為“雪中送炭”。
我想起甘肅高院2014年對40余名被告人依法宣告無罪的案例,其中陳琴琴故意殺人案,二審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改判無罪。這充分體現了疑罪從無原則的落實。
司法的公正不是天上掉餡餅,它需要專業知識的支撐和權利意識的覺醒。在刑事案件中,態度要有,但底線更不能丟。否則,不僅可能讓自己蒙冤,還會助長司法實踐中的不規范現象。
簽字十秒鐘,影響一輩子。在決定認罪前,請務必三思而行,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讓法律成為你的鎧甲而非枷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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