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幫工作為民間互助的重要形式,是中華民族互幫互助傳統美德的體現,也承載著鄰里守望相助的淳樸民風,然而當善意幫工遭遇人身損害,情誼與責任的天平該如何平衡?近日,靖遠縣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案件,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各方過錯程度,合理劃分責任,既保護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也明確了幫工活動的安全注意義務。
趙某需將購買的機器搬運至加工間,遂邀請吳某等人幫忙。在搬運過程中,眾人采用“木棍滾動”的方式推動機器前移,即在機體下方支襯木棍,借助外力使木棍滾動以帶動機體平移。在移動過程中,吳某負責一側的木棍因受力不平衡,導致機器側翻吳某被壓,同行人員當即使用鐵棍將機器翹起,成功將吳某救出。吳某被緊急送往醫院治療,后轉院至省級醫院,接受了骨盆骨折切開復位鋼板內固定術治療。期間,趙某支付吳某門診費、住院費、生活費等共計50000元,吳某住院期間由其妻子負責護理。吳某治愈出院后,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吳某遂將趙某訴至靖遠縣法院,要求其賠償損失。
審理過程
案件受理后,法院根據原告吳某的申請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其傷殘等級、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進行評定。后鑒定機構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吳某多發性肋骨骨折構成九級傷殘,骨盆骨折畸形愈合構成十級傷殘;后續需進行骨盆骨折切開復位鋼板內固定取除術及相關輔助治療;誤工期綜合評定為150-180日,護理期、營養期均為90日。
法院在審理中圍繞案件核心爭議焦點重點厘清兩大關鍵問題:第一,幫工人與被幫工人的過錯認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明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根據幫工人和被幫工人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結合案情,“木棍滾動”搬運方式需幫工人與被幫工人共同熟知機械原理、正確支襯木棍并確保機體平衡,屬于雙方均應盡到的安全注意義務。庭審中查明,原告吳某在機體左側支襯木棍時,未審慎觀察平衡狀態,導致木棍受力失衡引發側翻;而被告趙某作為被幫工人,未提供安全防護設施,也未在搬運過程中盡到安全提醒與保護義務。據此,法院認定原告吳某存在次要過錯,被告趙某存在主要過錯。第二,原告吳某各項損失的合法性與合理性認定。針對原告吳某主張的各項賠償,法院逐一核查證據認定原告吳某的各項損失為269705.28元。最終,法院根據雙方過錯程度與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判定原告吳某自行承擔40%的損失,被告趙某承擔60%即161823.17元(扣除已支付的50,000元,仍需賠償111823.17元)的民事賠償責任。判決送達后,雙方均未上訴。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卻折射出義務幫工活動中的法律風險與社會治理問題。如何在保護“善人善舉”鼓勵鄰里互助的同時,明確責任劃分以避免“幫人反惹糾紛”的顧慮,是此類案件裁判需兼顧的核心價值。靖遠縣法院通過細致的責任劃分,既保護了受害者的合法權益,也明確了幫工活動的安全注意義務,為類似案件提供了裁判參考。
法官提醒
贈人玫瑰,手留余香。互幫互助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和諧、友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具體體現。幫工人在義務幫忙的時候,應該量力而行,嚴格按照操作規范,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盡到謹慎注意義務;被幫工的人也要為幫工人提供安全的幫工環境和防護措施,從而有效降低各類風險,減少爭議的發生,消除社會公眾助人為樂的擔心和顧慮。
來源:靖遠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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