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行中突然鎖車、車輪瞬間抱死,全國超40起共享單車在騎行過程中突然鎖車事故發生,上海馬女士骨折花2萬,廣州廖先生粉碎性骨折,央視曝光的共享單車安全危機,用戶受傷誰擔責?
![]()
大家好,我是周兆成,今天我們來解讀共享單車騎行中自動鎖車責任如何認定,法律上又有哪些難點?
首先是安全保障義務。根據《民法典》第1198條,公共場所經營者,負有危險預防與消除義務。但是 1198 條規定安全保障義務主體,明確列舉的賓館、商場等均為傳統固定場所經營者,而共享單車企業因為并無實體經營空間的特性,就導致在認定共享單車企業是否是公共場所的經營者上存在爭議。
但是,共享單車企業以盈利為目的,通過投放車輛開展租賃服務,屬于典型的從事出租單車營業的經營者。經營活動雖然沒有傳統意義上的封閉場所,但是企業通過線上平臺與線下車輛的結合,構建了覆蓋城市公共空間的服務網絡,與賓館、商場等主體向公眾提供服務并管控相關風險的核心屬性本質上是契合的。因此,如果共享單車企業在安全保障義務存在瑕疵或者不作為從而導致用戶受傷,就可能構成侵權。
![]()
其次是產品缺陷的無過錯責任。根據《產品質量法》41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如果突然鎖車導致事故是由于單車本身存在的質量問題,共享單車平臺作為提供服務的一方,需要承擔相應責任。2020年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由于共享單車車閘失靈導致用戶摔傷,法院判決共享單車公司承擔70%的責任,賠償用戶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此外,不僅如此,重慶法院曾因車輛制動失效判決平臺賠20余萬元。
最后是格式條款是否有效的問題。平臺服務協議稱“除非證明車輛缺陷,否則用戶自擔責任”的約定,其實是霸王條款,屬于《民法典》第497條規定的“不合理加重對方責任”情形,應屬無效。用戶無需自證車輛缺陷,反而可憑事故視頻、就醫記錄等證據,要求平臺舉證自證清白。
![]()
最后,共享單車企業與用戶之間構成服務合同關系,企業有責任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用車服務。用戶也需盡到基本的注意義務,如在用車前檢查車輛狀況、遵守交通規則等。雙方應共同維護出行安全。共享單車在提供便捷出行方式的同時,也需要企業、用戶及社會各方共同守護其安全使用環境。技術規范、有效管理和法律保障,三者缺一不可。
我是周兆成,做一名專業且有溫度的律師,我們下期再見。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