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利川法院剛剛審理完一單案件,老歐與原告趙某系朋友,老歐還有4萬元沒有還給趙某,后因病死亡,雙方有借條有《還款協議書》。于是趙某向老歐的兒子要求索還,但是兒子稱,老歐父母已過世多年,老歐與其妻子也離婚多年,兒子平時與父親也沒有來往,所以不愿意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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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法庭上,兒子更是決絕,正式出示放棄繼承的說明,父親一生惹事不斷,去世也未留任何遺產反而留下的都是麻煩。法院也進行調查,發現死者老歐沒有任何遺產可以被繼承。也就是說這個父親最終沒留下財產,倒是留下了債務。最終法院判定兒子不負擔還債義務,趙某只能自己認了。
其實,這已經不是第一起如此的判決了。父債子還,這是傳統的看法,但是在現代法制社會中,只要成年后,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民事權利,而不一定需要為血緣關系的其他親屬負責。在民法典中已經明確說明,也是權責利相結合,只要子女放棄繼承,而且子女也沒有從父親那邊獲得利益,那么父債絕不可能子來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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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也是與現代社會的巨變相匹配的,這四十年,讓我們走完了過去200年的現代化工業之路,隨之而來的就是家庭關系和財產權屬關系的重組。百年前我們是以一個宗族一個家庭來存在的,單獨一個人無法在社會中存活,導致財產關系都混雜在一起。但是現代化之后,隨著人口遷移和勞動狀態的分割,一切都變化了。
雖然父子之間還存在著血緣上的糾纏,但是在成年后,父親與子女之間都成為獨立的法律主體,相互陌生如路人,已經在現代社會屢見不鮮了,即使有著聯系,但是財產權利在法律上也被區隔開來。假如父子之間沒有什么往來,也相互并不認可。那父親欠下的債務,為什么兒子要去歸還呢?
民法典已經說的很清楚,在還債方面,子女有權利選擇,以放棄繼承為前提,而拒絕還債。所以未來借款時如果擔心父債將來不容易收回,那么完全可以要求兒子成為共同還款人,或者成為擔保人,這樣就避免了父債子不還的尷尬,也是解決問題的唯一方法,只有將子女拉入法律關系中,才有可能父債子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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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國的案例中,這已經不是第一例,而是很多例子了。例如2019年,江蘇謝某向顧某借了16.8萬而且還有借條,去世后顧某就拿著欠條找到了謝某的兒子,要求他還錢。兒子確認了父親的借條,愿意分幾批還,后來經濟困難還不了了,謝某起訴到法院。法院了解到兒子雖然愿意還款,但是也沒有財產繼承也書面放棄繼承,法律上無法支持謝某,最終謝某無奈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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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兒子得到了父親的財產繼承權利,卻想通過書面放棄繼承,躲避父親欠款也是行不通的。例如老王向多年好友老劉借了300萬元,并簽下借款協議,后來猝死,留下一套價值70萬的房子和3.6萬元存款,兒子說放棄繼承且不配合辦理父親財產的過戶,最終被訴到法院,法院判決,確認債務有效,且遺產必須優先還債,小王雖然放棄繼承,但作為遺產管理人,他有義務用老王留下的房產和存款抵債。最終要求小王協助處理老王的遺產去歸還借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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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現在法律有趣的是,在繼承方面,財產權利仍然向下和向上存在的,假如父親留下的財產,假如沒有產生遺囑,兒女仍然是第1輪的繼承人。也就是子女繼承父母的權利是法律承認的,但是可以放棄。不過如果沒有債務,那個子女會主動放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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