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罰從寬制度實施
如何提質增效?
五年深耕跟蹤研究給出切實工作建議
作者:孫長永
(上海交通大學講席教授 博士生導師)
自2018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確立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正式施行以來,在中央政法委的堅強領導下,在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積極推動和各政法機關的協作配合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率和量刑建議采納率持續上升,2021—2023年檢察環節適用率穩定在90%左右,審判階段適用率穩定在80%以上,量刑建議采納率達到97%左右,認罪認罰被告人的一審服判息訴率達到96%以上。實踐證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依法及時懲治犯罪、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優化司法資源配置、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
但是,本課題組圍繞“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施問題”進行了持續五年的跟蹤研究之后發現,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實施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需要認真對待的新情況、新問題,主要包括:
第一,各地不同程度上存在片面追求司法效率的傾向,主要表現在:檢察機關片面追求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率和量刑建議采納率;基層人民法院對認罪認罰案件的實質審理不夠重視,對認罪認罰案件辯護權的保障不到位,法庭審理形式化;不少地方以探索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機制之名,以所謂“刑拘直訴”的方式進行“違法辦案”。
第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法定適用范圍的無限制與實際從寬處理范圍的有限性之間存在矛盾,從寬處理的實際范圍與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告知其關于坦白從寬和認罪認罰法律規定的要求不相吻合,存在制度性欺騙的嫌疑。即使是審判階段對認罪認罰被告人的從寬量刑,基本上也只限于“從輕處罰”,而且相當一部分認罪認罰案件的量刑結果沒有體現從寬;對認罪認罰情節的從寬幅度未結合整個案情進行評價,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適用刑法平等原則、禁止重復評價規則等未能得到完全落實。
第三,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聽取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意見的程序不規范、不充分,相關記錄不隨案移送,對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明知性和自主選擇性以及被害人的訴訟參與權、獲得賠償權等保障不足,因而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未能完全體現各方“合意”,而主要是檢察機關單方面的意見,不利于徹底化解矛盾糾紛、修復社會關系,也不利于法院對認罪認罰自愿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真實性、合法性的實質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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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關于量刑建議是以確定刑為主還是以幅度刑為主,如何理解《刑事訴訟法》第201條“一般應當采納”的規定以及“量刑建議明顯不當”的調整程序問題,檢察機關和法院的意見不盡一致,在部分案件中甚至出現明顯的沖突,以至于引發社會的強烈關注,影響了認罪認罰案件的公正處理。
第五,認罪認罰案件的審判雖然有速裁程序、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三種不同程序,但實際庭審過程差異較少,形式化現象較為明顯,未能體現“以審判為中心”的要求,也難以真正貫徹證據裁判原則。部分認罪認罰案件定罪量刑的證明標準均有下降,以致生效裁判出現了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的錯誤(包括冒名頂替、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等錯誤),后又啟動再審程序予以糾正,影響了制度實施的公信力,也浪費了國家的司法資源。
第六,認罪認罰案件的律師辯護率低,絕大多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獲得值班律師的法律幫助,而值班律師受專業能力和責任心等方面的限制并不能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幫助,部分認罪認罰案件中辯護律師的獨立辯護權也受到不應有的限制,因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和真實性以及從寬處罰的利益難以得到保障。
上述新情況、新問題的出現,表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均存在不足之處。為了更好地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證據裁判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則和公安司法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防止對司法效率的追求突破司法公正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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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行法未作修改以前,應當完善相關司法解釋和工作機制,促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得到公正實施。
一是“兩高”應修改《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完善認罪認罰情節的評價標準,明確對認罪認罰情節在哪些情況下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刪除現有解釋中關于只有當“另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時才能減輕處罰的規定。
二是法院應當細化不同審判程序中對認罪認罰自愿性、真實性、合法性的審查標準,堅持“以審判為中心”的原則,貫徹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口供補強規則和疑罪從無規則,確保定罪的證明標準不被降低以及合法、適當的量刑建議得到采納。
三是檢察機關應當廢止“捕訴一體”辦案機制,恢復審查逮捕的相對獨立地位,以避免逮捕羈押手段“籌碼化”;同時,應當繼續貫徹“少捕慎押”司法理念,進一步降低訴前羈押率。
四是檢察機關應進一步完善認罪認罰案件的質效評估機制,從質量、效率、效果三大方面構建融過程評價與結果評價、專項評價與通用評價、定性評價與定量評價于一體的評估指標體系,牢固樹立以質量為核心、兼顧效率和效果的評估理念,并據此設置相應的指標及其權重,強化綜合評價、系統評價,杜絕“唯指標論”的現象。法院審判業績考核指標也需要根據司法公正的要求持續加以完善。
五是公安機關應當盡快糾正“刑拘直訴”等違法辦案的做法,進一步規范在執法辦案中心和看守所等場所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切實貫徹執行“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法律規定。
六是司法部應當以直轄市或地級市為單位,指導各地完善值班律師的跨區縣調配機制、合理薪酬保障機制、法律服務標準考核機制,確保認罪認罰而又沒有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能夠獲得稱職的值班律師提供的符合規定標準的法律服務,明確建立值班律師與辯護律師之間的銜接機制,允許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積極探索刑事案件審前程序“律師辯護”全覆蓋。
七是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加強審前程序與審判程序之間的聯動與銜接,在危險駕駛、盜竊等常見速裁案件中,建立包括偵查訊問、口供外證據的收集和固定、人身強制措施的適用、審查起訴、量刑協商、社會危險性調查、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等各辦案環節的實務操作指南,努力在確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自愿性、真實性、合法性的前提下,實現速裁案件的“全流程”提速。
本文節選自《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施問題研究》孫長永等著
圖書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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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施問題研究》
作者:孫長永 等 著
ISBN:978-7-5764-2183-5
定價:156 元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25年8月
本書以2018年《刑事訴訟法》確立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施后五年的情況為研究對象,研究內容涵蓋了制度實施中的十大主要問題,價值取向、從寬處理、自愿性保障、量刑建議、律師參與等專題既是重點,也是難點,而“質量評估與保障”又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辦案人員的訴訟行為導向。圍繞這些問題,本書大體上按照“規范分析—實證考察—問題及其原因—改進和完善建議”的基本思路展開分析論證。在充分肯定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積極成效的前提下,客觀全面地揭示制度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并且就其原因進行深入的分析,在此基礎上提出完善相關立法和司法解釋、改進工作機制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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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第七編輯部
編校排版: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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