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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查明:2025年6月19日,濱海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下稱當事人)從壽光**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處購進姜共計34公斤,進貨價格為14元/公斤。購進后,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內以11.96元/公斤的價格對外進行銷售。
2025年6月19日,上述姜被抽檢6.715公斤。2025年7月4日,該中心出具NO:BHZH2025NC182號檢驗報告,經抽樣檢驗,噻蟲胺項目實測值是0.74mg/kg,標準指標是≦0.2mg/kg,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提供了供貨人營業執照、進貨記錄單和壽光**農業蔬菜檢測結果等進貨來源的相關憑證。至案發日止,上述姜已被當事人全部銷售(含抽樣),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為406.64元,違法所得406.64元。
綜上所述,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姜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濱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第六條的規定,予以減輕處罰,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406.64元;2、處以罰款406.64元。以上罰沒款合計813.28元。
來源:信用中國(江蘇鹽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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