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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鋒
“這是我們的生活方式,其他人無權干涉”。就網絡持續發酵的“野人小孩”,當地網信辦聯系小孩父親并告知網友熱議之時,“野人小孩”父親如此強硬回應。對此,估計不少人都會感到意外和失望。
所謂的“野人小孩”,是有網友在四川雅安石棉縣某高速服務區看到一名兒童赤身裸體,行為異常,拍攝視頻發到網絡,并稱“孩子類犬,吃飯、爬行……”,像個“野人孩子”,一時間成為網絡熱議。由此,視頻中的小孩被網友稱為“野人小孩”。
青鋒注意到,輿論發酵后,孩子父親戶籍所在地的南澗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第一時間成立工作組,在公開通報稱“經初步核查,未發現拐賣行為”后表示,“針對社會普遍關心的孩子健康狀況、是否存在虐待行為,以及孩子的監護與教育等問題,將依法依規開展調查”。
與此同時,青鋒也注意到有關媒體追蹤報道披露,孩子監護人自稱,不讓小孩穿衣服,是他們對孩子使用“自然教育法”。以及有知情人稱,在孩子父親戶籍所在村,不僅孩子的父母“不給孩子穿衣服”,連孩子的母親在村里也“衣著暴露,不完整穿衣服”。甚至在他人勸說時還說“是他們的自由,是他們的生活方式,外人沒有權利干涉”。
的的確確,現代社會,每一個人都有自己選擇生活方式的權力。但是,個人權力的行使有其邊界。而且,現代社會的一個文明標志就是從原始的赤身裸體進化到了著裝。因而,生活中穿衣是否得體,不僅是對他人的尊重,也是一個人文明程度高低的標志,更是社會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
所以說,在公共場合赤身裸體,不穿衣服,至少違背了公序良俗,不被文明社會所容許。
青鋒還注意到,視頻中被稱為的“野人小孩”,是當事父母的兩個孩子中的第一個孩子。盡管兩個孩子因為沒有落戶,有關部門尚未完全確認孩子的年齡大小,但至少可以認定,“野人小孩”是未成年人無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條規定,?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同時明確,“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項權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民族、種族、性別、戶籍、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狀況、身心健康狀況等受到歧視”。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一條還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都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控告”。以及“有關部門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檢舉、控告或者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受理、處置,并以適當方式將處理結果告知相關單位和人員”等。
青鋒認為,有關部門不能因“野人小孩”父親一句“這是我們的生活方式,其他人無權干涉”,和“未發現拐賣行為”及小孩有監護人陪伴等,就放任不管。
因為,“野人小孩”的監護人讓小孩在公共場合赤身裸體,不僅有違公序良俗,也涉嫌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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