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陳煒律師
結婚證書是不是丈夫強奸妻子的許可證呢。
“夫妻感情破裂,王某于2021年4月22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4月30日,趙某酒后到王某母親家向王某索要戶口本,并趁機強行與王某發生性關系未遂。”河北省磁縣人民檢察院審理此案后,最終判決趙某犯強奸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這一判決打破了傳統觀念中“婚內無強奸”的認知。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婚內強奸是否構成犯罪,關鍵要看婚姻關系是否處于正常狀態。婚姻關系正常的情況下,丈夫一般不會成為強奸罪的主體;但當婚姻關系處于非正常、不穩定狀態時,則可能構成強奸罪。
01 婚內強奸的法律認定與演變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款并未將丈夫排除在強奸罪的犯罪主體之外。
法律界對婚內強奸的認定經歷了漫長的演變過程。在早期司法實踐中,存在過兩種截然不同的判決。
1997年遼寧省義縣的白俊峰強奸妻子案,法院認為婚姻存續期間丈夫與妻子發生性關系不構成強奸罪,宣告白俊峰無罪。而同年的上海王某案卻作出了有罪判決。
這種分歧源于對婚姻關系本質的不同理解。一種觀點從同居義務出發,認為夫妻之間有履行夫妻生活的權利和義務,在合法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存在強奸。
另一種觀點則從婦女性自主權角度出發,強調妻子首先是具有自由人格的人,然后才是負有特別義務的配偶。婚姻的合法性并不代表性行為的合法性。
隨著社會進步和法治發展,第二種觀點逐漸占據主導地位。現代法律理論認為,性權利是法律賦予每個人的基本權利,妻子同樣享有決定是否性行為的權利,這源于夫妻雙方性權利的平等性。
02 例外情形:離婚訴訟期間的認定
我國法院對待婚內強奸的刑事責任問題采取部分肯定立場,具體處理上遵循三個原則:
- 具有合法婚姻關系且未進入離婚訴訟階段的婚內強奸不構成強奸罪;
- 已進入離婚訴訟階段(一方提起離婚訴訟,離婚判決尚未生效)的婚內強奸構成強奸罪;
- 對犯強奸罪的丈夫判處較一般強奸案件更輕的刑罰(比如緩刑)。
也就是說,婚內強奸原則上無罪,個別情況下有罪。
離婚訴訟期間之所以成為認定婚內強奸的關鍵節點,是因為此時婚姻關系已處于非正常狀態。河北省磁縣人民檢察院的王海波和趙小雨在《檢察日報》撰文指出:“若婚姻關系處于不正常、不穩定的情況下,則可能構成強奸罪,如:夫妻感情破裂、雙方分居,一方已起訴離婚(包括起訴至法院未判決或判決未生效期間),婚姻關系處于非正常的、不穩定狀態中。”
1999年上海市的首例婚內強奸案就是典型例證。王某與錢某婚后感情不和,經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在離婚尚未發生效力期間,王某強行與錢某發生關系,被認定成立強奸罪。法院裁判理由是:雖然離婚判決尚未生效,但雙方已不具備正常的夫妻關系。
03 其他關系狀態下的認定
與婚內強奸形成對比的是,在其他關系狀態下,違背婦女意志的性行為更容易被認定為強奸。
情侶關系、前夫妻關系、訂婚關系或戀愛關系等,都不能成為阻卻強奸罪成立的理由。只要確實違背婦女意志,就可以定為強奸。
2000年安徽鳳陽縣的案例表明,即使是按當地習俗舉行婚禮但未進行婚姻登記的情況下,違背婦女意志的性行為也可能構成強奸。李某與吉某未進行婚姻登記但按習俗舉行婚禮后,吉某拒絕同房,李某以暴力手段強行與吉某發生關系,最終被法院以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對于非婚關系中的性行為,法律判斷標準更為明確。江蘇法院網的闞春波指出:“強奸罪中‘違背婦女意志’的認定,既不能以婦女對自己主觀內容陳述為標準,也不能以行為人強奸時對婦女意志的猜測為依據,而是應當基于行為人實施奸淫行為的客觀環境以及行為人、被害人當時的行為來進行綜合評定。”
04 證明難題:如何認定“違背婦女意志”
強奸案件的核心證明難題在于如何認定“違背婦女意志”。司法實踐中,這一認定存在諸多挑戰。
被害人的陳述固然重要,但并非唯一證據。如搜索結果所示:“為是不是違背婦女意志,主要證據就是女性自己的說法。女性出于種種目的,她可能不說實話,但男方很難去證明。”
因此,需要通過客觀情況綜合推斷。根據《關于當前辦理強奸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認定強奸罪不能以被害婦女有無反抗表示作為必要條件。
對婦女未作反抗表示或反抗表示不明顯的,要具體分析。這是由于強奸行為手段的多樣性決定的:如行為人用藥物將婦女麻醉,使婦女昏迷后強奸,被害婦女已無意識,根本不會有反抗行為。
司法實踐中可以通過以下幾個方面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
- 從告發的時間及原因上認定:隱忍受屈后告發與立即報案反映不同的心理狀態;
- 從行為人與被奸淫婦女的關系上認定:雙方熟悉程度影響性行為的合意可能性;
- 從奸淫行為的時間、地點等客觀環境上認定:不同環境下的反抗形式會有所不同。
陜西法院網的文章進一步明確:“是否違背婦女意志,不應只從表面上看婦女有無反抗、拒絕的表示,還應考慮婦女是否能夠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況。”
05 法律建議與防范措施
面對婚內強奸認定的復雜性,法律從業者和當事人需要采取謹慎態度。
對于律師而言,代理此類案件時應當全面收集客觀證據。包括但不限于:告發時間和原因的證據、雙方關系狀態的證據、行為發生時的環境證據等。尤其是婚姻關系處于非正常階段的證據,如分居協議、離婚訴訟受理通知書、感情破裂的證明材料等。
對于可能面臨此類指控的人,需要注意:婚姻關系不是性暴力的保護傘。即使是在婚姻存續期間,也應當尊重配偶的性自主權。特別是在婚姻出現危機、雙方已分居或提起離婚訴訟的情況下,更應謹慎行事。
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婚內強奸案”的判決確立了重要先例:程某因父親以死相逼賭氣和吳某領了結婚證,但始終未共同生活并提出離婚。吳某酒后強行與程某發生關系,最終被判強奸罪,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這一判決表明,即使存在形式上的婚姻關系,但缺乏婚姻實質要件的情況下,法律也會保護婦女的性自主權。
現代法律理論越來越傾向于認可,同居權是一種同居請求權而非支配權。婚姻關系屬于民事法律關系,民事主體具有平等性,建立在平等權上的性權利排斥任何一方使用暴力實現自己性權利的可能性。
隨著社會的發展,當婚姻關系已經名存實亡時,法律的天平會更加傾向于保護個體的性自主權。正如法官在趙某案中所言:“妻子已經提出離婚并進入法律程序,包括調解程序,這時丈夫使用暴力強行和妻子發生關系的,可以構成強奸罪。”
在那些感情已經破裂毫無愛情可言的婚姻關系中,婚內強奸給妻子造成的心理損傷難以估量。如果一個妻子把性生活作為愛慕的表達方式,而丈夫則出于自私強行與其發生性行為,那么丈夫的行為對其妻子所產生的心理損傷與其他強奸行為相比沒有本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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