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天考古,晚上盜墓,江蘇徐州李某等民間文物從業者,披著勘探外衣盜掘漢墓,涉案文物達4000余件,如果涉案人員無考古學家資質,會影響定罪量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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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周兆成,今天我們分析這起案件背后的法律定性與爭議。
首先,在罪名認定上,李某等人的行為可能涉嫌以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與倒賣文物罪數罪并罰。根據《刑法》第328條,盜掘全國重點文保單位、多次作案均屬加重情節,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無期徒刑。本案中,團伙用炸藥破壞商代文化層,即便未盜得高價文物,只要損害遺址歷史價值即構成既遂。
而倒賣文物罪則瞄準其盜銷一體的產業鏈。李某等人通過“掌眼”收貨、現金交易,符合《刑法》第326條,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文物的要件。結合兩高司法解釋,倒賣三級以上文物或交易額超5萬元即屬情節嚴重,本案被追繳文物4000多件,據辦案人員說,僅此案追繳的文物數量,已經超過了沛縣博物館現有館藏文物總和。已達“情節特別嚴重”標準。
而最讓人關注的是,此案中的涉案人員有多名“考古專家”。涉案人員的“非遺傳承人”、“鑒定師”身份,在法律上其實不構成任何免責理由,反而可能成為從重處罰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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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門《關于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對曾有文物違法前科者,可酌情從重處罰。李某等人利用勘探資質精準定位古墓,暴力拆解漢畫像石造成永久損毀,其專業能力轉化為更大社會危害性,與最高檢公布的變造文物拍賣案例同理,均屬濫用專業資質的加重情形。
需明確的是,如果犯罪嫌疑人非國家考古人員,可能就排除了職務犯罪可能,以普通刑事犯罪追責,但這并不減輕其罪責。
最后,案件最受質疑的就是量刑和罰款,這也暴露出文物犯罪量刑的現實難題。
實踐中犯罪團伙主要是采用破壞性手段對不可移動文物的局部進行盜竊,如切割石窟中一尊佛像的佛頭,此舉很容易因該局部文物本身等級或價值較低,或者被嚴重損毀無法進行等級或價值認定,導致行為人最終未能得到相適應的懲罰。基于此,《文物犯罪解釋》規定,可以依照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所以說,文物犯罪的量刑與犯罪規模的可能存在失衡。文物專業知識是守護文明的工具,絕非盜墓牟利的通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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