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刑滿釋放僅4個月的田永明,為報復(fù)持刀殺害見義勇為的村民劉銘富;20年后,云南高院以“適用法律錯誤、量刑明顯不當”啟動再審,這起案件的核心爭議,從來不是“田永明是否有罪”,而是“原死緩判決是否匹配其惡性”,以及再審能否給見義勇為者一個遲到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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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周兆成,今天我們來解讀,云南田永明案再審,累犯殺見義勇為者,死緩為何引爭議?
首先,很多人疑惑,生效的死緩判決,為何能被推翻?《刑事訴訟法》第254條的規(guī)定,原判適用法律確有錯誤、量刑不當時,法院應(yīng)當啟動再審。田永明案的適用法律錯誤,集中在兩個關(guān)鍵層面,其一是累犯情節(jié)未充分從重,根據(jù)《刑法》第65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yīng)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是累犯,應(yīng)當從重處罰。田永明1996年因強奸、故意殺人未遂被判9年,2002年減刑釋放后僅4個月,就再犯故意殺人罪,完全符合累犯要件。但原一、二審判決以認罪態(tài)度為由判死緩,未將累犯以及短期內(nèi)再犯惡性犯罪作為核心從重情節(jié),可能違背了累犯從重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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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田永明的犯罪不是“臨時起意”,他是帶著報復(fù)目的上門,面對劉銘富的阻攔直接連刺胸部殺人,事后潛逃20年,庭審中還辯稱自己也是受害者,毫無悔意。這種預(yù)謀報復(fù)、殺害見義勇為者、長期潛逃無悔改的情節(jié),是屬于《刑法》中“情節(jié)惡劣”的典型情形。對比云南李昌奎案,因鄰里糾紛殺人,后改判死刑立即執(zhí)行,田永明的主觀惡性更重,原死緩判決可能未做到罪責(zé)刑相適應(yīng),這正是再審認定量刑可能存在不當?shù)年P(guān)鍵。
公眾對原死緩的質(zhì)疑,本質(zhì)是對法律如何評價惡性犯罪的關(guān)注。那么,這次再審的走向,會不會改判?再審能否加刑?根據(jù)司法解釋,除檢察院抗訴外,再審一般不得加重刑罰,但并非絕對,例如最高檢抗訴的于某慶案,再審后刑期從6年加重至7年6個月。對于原判量刑嚴重失衡、社會影響惡劣的案件,法院可依法改判。如果再審維持死緩,不僅難以安撫被害人家屬,更可能削弱公眾對見義勇為的信心。法律既要嚴懲累犯的惡性,也要守護見義勇為的勇氣,唯有如此,才能讓見義勇為者相信,挺身而出時,身后有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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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周兆成,做一名專業(yè)且有溫度的律師,我們下期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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