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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某是大亞灣某小區的一戶業主,裝修入住多年,因為一些個人愛好,使得家中堆積了不少雜物,讓空間顯得有些凌亂。一個偶然的機會,楊某找到了一個堆放物品的好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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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亞灣人民法院綜合審判庭庭長 徐 黎:楊某他有制作帆船的愛好,他認為制作帆船的材料比較多,放在自己家里比較占地方,他發現自己隔壁的毛坯房業主家的房門可以推開,所以他就將這些物品堆積到了毛坯房業主家。
想著隔壁尚且是毛坯房,無人居住,楊某便心安理得地將自己的物品放在了別人家。之后,因受朋友所托,楊某又將朋友的幾大包行李也放在了隔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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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亞灣人民法院綜合審判庭庭長 徐 黎:同時在這個過程中,楊某的一個朋友有大批的行李需要他保管,楊某接收行李之后就放在了自己居住樓棟的過道里面。物業發現這個情況之后,貼了整改的告示,那么楊某他又把朋友的一些物品堆積到了毛坯房業主家中。
誰料,2024年2月的一天,卻發生了意外。當天凌晨兩點多,毛坯房樓上的呂某在家中被一陣燒焦的味道熏醒,驚恐中呂某發現,竟然是自家的陽臺著了火,于是趕忙報了警。大半夜陽臺上為何會突然起火呢?原來,始作俑者竟是樓下的毛坯房。經消防部門調查,原來是樓下毛坯房內堆放的行李起了火,起火后火勢迅速從陽臺蔓延到了樓上呂某的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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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亞灣人民法院綜合審判庭庭長 徐 黎:消防部門出具的鑒定報告說,因為毛坯房里面沒有做水電裝修,所以就不是水電起火,此外又排除了外來火種的進入,那么原因就是堆積的這一批物品可能發生了自燃,火勢比較大,火勢竄出去之后 ,就燒到了樓上業主家陽臺上面晾曬的衣物。
于是,樓上的業主便將楊某和隔壁毛坯房的業主以及物業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案件審理過程中,樓上業主還申請了專業機構鑒定,經鑒定評估,其房屋受損部分的價值為92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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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亞灣人民法院綜合審判庭庭長 徐 黎:毛坯房業主他是不知情的,也沒有允許楊某使用,那么我們認為毛坯房業主他沒有侵權的事實,就不需要承擔責任。再加上物業公司發現樓道里面有堆積物品的時候,及時發出了整改通知,楊某在接到整改通知之后,把這些行李物品又搬到了毛坯房業主之中,那么我們覺得物業公司也盡到管理義務,也無需承擔責任。真正的侵權人就是楊某,因為他擅自使用侵占了別人的房屋,堆放物品之后導致了火災的產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此,最終法院判決楊某賠償樓上業主損失9298元以及鑒定費用4000元。此外,鑒于楊某的行為,隔壁毛坯房的業主也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其賠償損失,該案件還在進一步的審理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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