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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如果遇到員工不愿意簽績效責任書,作為主管,首先需要與員工做充分溝通,了解員工不簽的具體原因,是認為績效考核指標不合理還是對完成績效考核KPI信心不足,然后再對癥下藥,解決員工的顧慮,爭取完成簽訂。
這是解決問題的常見思路。
當然,如果績效KPI的制定過程中員工已經(jīng)充分參與,一般不會出現(xiàn)以上情況。
如果遇到脾氣不好的管理者,很可能直接對員工說:能簽就簽,不能簽就滾。
“滾”字一出,不小心就會變成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表示,風險極大。
02
今天不從管理學角度討論不簽的問題,回歸到勞動法領域,看看是否有好的解決方案。
其實辦法別無其它,就是在制度中對員工拒簽績效責任書的行為進行定義。
條款可放在《績效管理制度》中,同時將相關情形也放在《勞動紀律管理制度》等制度中。
如約定員工在收到公司的績效責任書以后,需在3個工作日內(nèi)進行反饋溝通并完成簽訂,如超期未簽訂也未反饋,視同員工對績效考核責任書無異議。
如員工無正當理由書面或口頭拒絕簽訂績效責任書,視同不服從公司工作安排,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
03
在規(guī)章制度已履行民主程序,并且進行有效公示情況下,如出現(xiàn)員工拒簽績效責任書的情況,建議按照以下流程處理:
(1) 要求員工在限定時間內(nèi)給出拒絕簽訂績效責任書的理由。這是給員工解釋的機會。如果員工針對相關條款有異議,部門主管可以對相關考核指標進行詳細說明。
(2) 如員工未在有效時間內(nèi)反饋,或者對于公司的相關考核指標不認同,可發(fā)《關于簽訂績效責任書催告書》,再次強調(diào)在限定日期內(nèi)簽訂績效責任書,告知根據(jù)公司相關制度**條,拒簽行為屬于不服從工作安排,為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公司可解除勞動合同并無需支付經(jīng)濟補償。這是告知相關行為的后果。
(3) 如員工仍拒絕簽訂,可發(fā)《簽訂績效責任書最終催告書》,再次強調(diào)在限定日期內(nèi)簽訂績效責任書,拒簽行為屬于不服從工作安排,為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
多次催告,員工仍不簽訂,可進行最后一次談話,再次告知行為后果,如仍不簽訂,則發(f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后完成解除。
以上行為已經(jīng)充分履行了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但是否一定就是合法解除,還取決于以下兩個因素。
04
第一,績效考核指標設定的合理性。
如何評估績效考核指標的合理性?
需要充分考慮同崗位情況,員工實際完成情況,員工同期達成情況等。
如一名銷售,2024年銷售業(yè)績目標100萬,2025年你設定為300萬,而其他同樣銷售崗位均為120萬。
KPI的合理性就明顯存在問題。
因此員工拒簽績效責任書就有充足的理由,因為考核指標不合理。
考核指標不合理,再以拒簽視同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解除,基本會被認定為違法解除。
第二,拒簽績效責任書的行為是否足夠嚴重,是否可以被定義為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
這個沒有標準答案。應該屬于仲裁員、法官自由裁量權(quán)的范圍。
用人單位認為,由于員工的拒簽,導致其他員工也出現(xiàn)拒簽行為,嚴重影響了公司績效制度的執(zhí)行,后果非常嚴重,屬于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行為。
員工認為,只是我個人沒簽,并沒有給公司造成嚴重后果和損失,而解除勞動合同是非常嚴重的處罰,與造成的后果顯然不對等。
這可能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未來的仲裁訴訟策略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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