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于 10 月 29 日發布《紀法百科?一圖讀懂應知應會黨紀法規:公務員辭去公職規定》,對公務員辭去公職的相關要求作出明確界定,涵蓋不得批準情形、違約金規則、從業限制及違規處理等關鍵內容,具體如下:
一、不得批準辭去公職的情形
公務員申請辭去公職時,若存在以下情形,所在機關將不予批準:
- 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
- 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離開此類職位后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
- 正在接受審計,或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該公務須由本人繼續負責處理;
- 正在接受紀律審查、監察調查,或因涉嫌犯罪導致司法程序尚未終結;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二、違約金相關規定
若公務員與所在機關通過專項培訓等事項訂立協議,約定了工作期限,那么在未滿約定工作期限內,一般不得申請辭去公職。若確需申請辭去公職,需向所在機關支付違約金,或履行協議中約定的其他義務。
值得注意的是,機關要求公務員支付的違約金數額有明確限制:不得超過約定工作期限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且最高數額不得超過機關為該公務員提供的專項培訓費用總額。
三、辭去公職后的從業限制
公務員辭去公職后,需遵守嚴格的從業限制規定,具體分兩類情形:
- 職務與從業限制期限對應:原系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 3 年內,不得接受原任職務管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中介機構或其他營利性組織的聘用,也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其他公務員在離職 2 年內,不得接受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中介機構或其他營利性組織的聘用,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 “原任職務” 與 “原工作業務” 界定:其中,“原任職務” 指公務員辭去公職前 3 年內擔任過的領導職務;“原工作業務” 指公務員辭去公職前 3 年內從事過的工作業務。
四、從業報告與監管要求
- 公務員在辭去公職后的從業限制期限內,需于每年年底前向原所在機關報告個人從業情況;原所在機關需同步對其從業情況進行了解與核實,并對是否違反從業限制規定作出認定。
- 省級以上具有行業監管、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司法等職能的機關,需結合實際工作建立公務員辭去公職后從業行為限制清單,并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五、違規處理措施
若公務員辭去公職后違反上述從業限制規定,原所在機關需及時告知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隨后,公務員主管部門將聯合其原所在機關,責令違規人員限期解除與接收單位的聘用關系,或終止違規經營活動;若逾期未改正,將依據《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清退該人員,并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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