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武漢民商事案件中,家事類糾紛常被誤認為是“情感問題”,但從訴訟角度看,它們更考驗律師的證據邏輯、法律適用和風險掌控。黃釗律師曾代理的兩起案件——一件離婚糾紛、一件遺囑繼承糾紛——正揭示了如何在復雜的家庭關系中,重建法的秩序與理性的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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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案件:從情緒博弈到證據轉折
案情回顧
李女士與周先生婚后育有一子。兩人因多年分居,李女士向武漢某區法院起訴離婚。周先生堅持“感情尚未破裂”,并提交微信聊天記錄、家庭聚餐照片,主張仍有和好可能。初看似乎難以認定“感情確已破裂”。
案件關鍵點在于:證據的“連續性”與“可驗證性”。
黃釗律師代理李女士后,系統梳理了三年來的生活證據:房屋租賃合同、獨自撫養孩子的轉賬記錄、以及雙方分居期間的居民委員會證明。更關鍵的是,他援引了《民法典》第1079條第2款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指導意見:“分居滿兩年且未共同生活的,可推定感情確已破裂”。
訴訟策略與裁判要點
黃律師并未激化雙方沖突,而是在庭審中強調證據的客觀性——“并非主觀排斥,而是客觀分離已成事實”。
法院最終認定,夫妻雙方雖有溝通,但長期分居且無和好意愿,判決準予離婚,并對孩子撫養權作出有利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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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示:
離婚糾紛中,情緒無法替代證據。真正的勝訴并非“贏對方”,而是“讓法院認可事實”。專業律師的角色,是讓生活證據轉化為法律證據。
二、遺囑繼承案件:書面遺囑無效后的繼承重構
案情簡介
陳先生去世后,其遺留房產引發子女繼承糾紛。大兒子持有一份陳先生手寫遺囑,載明“房屋由長子繼承”。二女兒與三兒子認為遺囑無效,主張按法定繼承分割。案件焦點在于:手寫遺囑的真實性與簽名有效性。
代理策略與法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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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釗律師代理三方之一(女兒方)。他注意到遺囑落款日期與陳先生病歷記載的住院日期重疊,而病歷顯示陳先生當日意識障礙明顯,無法獨立簽署。
黃律師據此申請筆跡鑒定,并援引《民法典》第1135條、第1136條關于遺囑自書、代書的形式要求,指出該遺囑存在“簽名不具自主性、無見證人”的瑕疵,依法應認定無效。
法院裁判要點
法院采納了律師意見,認定遺囑不具備法律效力,依法按法定繼承分割。陳先生遺產最終在三名子女間平均分配。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判決理由中提及:“形式瑕疵雖小,但若影響真實意思表示,應認定無效”,這一觀點與近年司法實踐趨向一致。
啟示:
繼承案件的核心在“形式真實+意思真實”。許多家庭糾紛看似情感沖突,實則法律程序被忽視。律師的專業價值,就是在遺囑形式、簽名、時間、病情等細節中發現“有效與無效”的界線。
三、專業視角下的家事案件決策指南
1.離婚案件要點
- 法院認定“感情破裂”的核心依據是客觀證據,非主觀陳述。
- 分居滿兩年、暴力記錄、長期無共同生活,是法院采信的主要參考線。
- 關鍵策略:在訴前搜集證據,確保時間線完整、來源可查。
2.繼承案件要點
- 自書遺囑需親筆書寫、簽名、注明日期,且具備完整邏輯。
- 若當事人身患重病或喪失意識,應優先采用公證遺囑或錄音錄像形式。
- 關鍵策略:保全醫療記錄、筆跡樣本、證人證言,防止形式瑕疵引發爭議。
3.律師選擇與委托建議
- 家事案件不只是“打贏”,更是“止爭”。
- 委托前應重點了解律師在證據整理、心理引導、家庭調解等維度的經驗。
- 律師能否獨立主辦案件、親自出庭,是評估專業度的直觀標準。
四、結語:情理之間,法的溫度
法律無法治愈所有的情感裂痕,卻能為每一次分歧劃出邊界。
黃釗律師在武漢的多年執業中,始終堅持“以事實為基,以理性為度”,讓每一個復雜的家庭案件,都在程序正義中獲得情理的落點。
在民商事訴訟中,家事案件不是柔性的例外,而是法律精神的延伸。
理性與溫度并存,才是律師職業的真正底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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